浅析知识产权的保护

2009-07-05 08:14吴杰宇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期
关键词:竞争法知识产权权利

吴杰宇

摘要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是一个从知识产权产生之日起就引来无数纷争的焦点所在,如何正确保护知识产权,如何使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会限制社会的发展,如何又使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都是学者们试图解析此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文从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过程,权利保护,权利限制,发展方向等方面,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智力成果私有权利限制保护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91-02

毋庸置疑,人类社会从萌芽的那一天起,就有了不同于动物的高智商的精神活动,也产生了无以数计的智力成果,正是这些智力成果推动着人类社会的日新月异,到了现代社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文化艺术蒸蒸日上,越来越多的智力成果显现出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影响力。因为这些智力成果所蕴含的显著效益,仿制者便层出不穷,由此引起了学者对智力成果所有者的产权问题的不断探讨,尽管这是一个变化着的动态的演进过程,但没有人否认这种法律制度存在的合理性,所以,对智力成果的保护亦是应有之意了。

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首次确立了一个法制理论:人类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是思想产物。因此,人能够宣告获得相应的所有权。美国于1787年通过的宪法中规定:“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国会有权保证作者和发明者能在一定期限内对其作品和发现享有独占权。”豍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开始于十九世纪,成熟于十九世纪末,这时期的知识产权法带有明显的自然法学的特征,被赋于与所有权相同的效力,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对创造者而言,这种权利是不可与其他人所分享的。在二十世纪初,知识产权法趋于成熟,当时的社会在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使个人本位的的立法指导思想被以社会为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所取代,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与使用者,政府之间的利益平衡日益重要起来。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电子工业迅速发展,全球已经进入到网络化的信息时代,资源的共享,信息的传播,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层面上的质疑和辩驳。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在现代科学技术的推动下,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发生了空前巨大的变化,在法律领域中受影响最深,冲击最烈的首推知识产权法,各国立法者不得不“修纲变法”,以回应新传播技术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呼唤。豎由此,我们不难发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已经是一个多层次,复杂化的全球化趋势。其中最重要的方面莫过于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中所涉及的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和价值的考量。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洛克提倡“天赋人权”,认为每个人都有着公平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霍布斯将正义与实在法联系在一起,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无所谓正义或非正义,只有产生了国家和法律,有了所有权,才出现了正义观念。豏正义就是将每人自己所有的东西给予自己的恒定意志。豐自由政治伦理的首要原则之一是保护我们的所有——人身财产不被他人侵害。这样,我们表达意愿,发挥才能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创造成果,创造者天然地享有所有权,这也是合乎“私权神圣”理念的。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是民事权利,是私权,保护知识产权人的个体利益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内容。当创造者的工作成果总是无偿地被别人应用从而获取了超额利润时,创造者本身的经济利益和财产性权利必然受到了极大的侵害,长此以往,没有谁会甘心情愿地总是为他人“做嫁衣”。只有创造者本人能够单独享有这项成果所带来的已知及未知的收益时,才能更激发他创造的动力,才能带动整个社会的科技能力的创新和文化水平的提高。

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也就是为智力成果和信息资源确立相应的产权,为实现全社会知识资源的增长而赋予了产权人的个体垄断权利,并籍此促进社会的有效竞争。从根本上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源于其客观情况:第一,创造者在创造过程中要投入相当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还要承担产品上市后的种种风险,创新工作实属不易;第二,知识本身具有共享性,极容易被他人复制和传播。如果政府不对此进行干预和保护,就无法阻止别人非法占有。而政府所付出的成本,可以由相应的知识产权产生的税收中来弥补。若政府的保护力度不够,必然会严重挫伤创造者的积极性,更会造成人才和资源的流失。

在社会整体生活中,“有权利必有救济”。任何一项规则的制定,都必须有另外一项规则来作为一种救济性的补充而存在,以此才能让整个宿舍体系比较完备志运行起来。虽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以个体的权利为本位的,但并不因此而不受丝毫约束。“个人自由必须制约在这样一个界限上,就是必须不使自己成为他人妨碍。”豑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无限制的保护个体权益,作为一项制度,它还要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这时就论及了利益平衡原则。具体说来,利益平衡主要是指两方面:一是本权与他权的平衡,即创作者与传播者使用者的平衡;二是私益与公益的平衡。

我们知道,信息时代背景下的社会分工愈发精细,在知识产权领域也不例外,知识产权的创作者并非都是知识的使用者或传播者,后两者为了得到使用权和传播权而付给了前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那么他们必须也参与到知识的利润分配当中来,而且会要求一个高于此项补偿的金额。利益平衡中最重要的是公私利益的比较与均衡,尽管知识产权是一项私权利,但立法本身的目的却不仅仅在于保护私权,立法者更关注的是产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TRIPS协议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权利行使,目的应在于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技术知识的生产者与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随着经济时代的到来,在市场上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往往

掌握着最前沿最先进的技术和发明,知识产权成为了企业生存,竞争和发展的核心要素。为了保有这种垄断地位,产权人必然会将知识产权的私权利发挥到最大限度,此时,知识的财产价值已经被世人所瞩目,知识的便捷传播更是人所共知,知识的私有性要求法律确认其归属和边界,而其社会性则要求知识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所用,知识的私有性和社会性的冲突要求法律对知识做一个合理的界定和约束,因为权利的界定是一种价格信号,其功能在于对市场主体做出明确的利益预设和成本导向。豒

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主要是体现在对内对外两个方面,知识产权法自身有限制性的规定,以社会为本位的公法来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竞争法。知识产权法本身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和权利穷竭。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人基于法律的规定,使用知识产品而不必支付给权利人合理报酬的制度。主要特征为,第一,合理使用必须基于非商业目的;第二,合理使用不能侵犯权利人对其知识产品的专有使用权之外的其它知识产权权能;第三,合理使用无须征得权利人许可;第四,绝大多数国家都将合理使用限定在著作权领域。法定许可,是指因法律的特殊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但要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法定许可主要涉及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适用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且都是有偿的使用。强制许可,是指特定使用者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取得法律的直接授权从而得到许可使用专利权人的作品的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属于对知识产权的正常限制,因而,使用范围较窄,主要是在专利权领域。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又称权利用尽,权利耗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特有的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被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之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性权利因此而用尽。豓其仅仅适用于排他性的权利上,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适用条件有:第一,必须有合法的权利存在;第二,知识产权表现在具体的产品上;第三,知识产品以转让所有权的方式进入流通领域。

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品的保护和限制是有严格意义上的规定和界限的,这主要源自于知识产权的法定主义。所谓知识产权的法定主义,是指“知识产权的种类、权利以及诸如获得权利的要件、保护期限等关键内容必须由成文法确定,除立法者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任何机构不得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豔虽然知识产权法蕴含了深刻而理性的“经对价获至平衡”的立法思想,但也极大地限制了被保护对象的范围,构成了知识产权法对知识“强保护”与“窄保护”特点。豖在法定主义原则下,知识产权法不会保护那些未申请专利或是未达到专利申请条件的技术秘密,商品外观和商誉等。但是这些知识利益,同样是经过劳动所创造出来的价值的体现,并由此产生出法律上相关的自然权利和应然权利,都具有法律上的正当诉求。知识产权法无法突破自身的局限性去保护这些知识利益,引入竞争法对侵犯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进行规制是经济发展的必然。所谓竞争法,是国家为维护公平交易而对竞争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豗竞争法为了建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必然要惩治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保护知识产权人。知识产权法关注的是私人领域,竞争法关注的焦点在公共领域,科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私人领域不断压缩公共领域,竞争法应该充当公共领域的守护神。

新中国建立起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对知识产品的保护一直都是空白的,自改革开放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发展迅速,随着中国入世及经济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涵盖知识产权主要保护内容的法律法规及一系列相关的法律细则和司法解释使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体系不断趋于完善。此外,还相继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泊尔尼公约》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较发达国家并不落后,相反,还有很多地方比发达国家走得更远,但知识产权流失严重,知识产权的法制保护还不完善。因此,就总体效果而言,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的绩效远远不如发达国家。

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承现出了更加复杂的特点,迫切需要制定新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战略规划。第一,建立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知识产权战略;第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职能;第三,建立政府与公众、社会的对话沟通机制,建立方便、快捷的行政工作流程;第四,大力发展和培育公民社会组织。

简言之,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必然会引起各方利益的冲突,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产生;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利用。豘在当前各种利益冲突明显,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必须要正确认识和协调这种冲突,立足于中国国情,借鉴欧美、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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