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社会地位初探

2009-07-05 08:14陈衍船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期
关键词:军人

陈衍船

摘要古训曰:“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军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从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的角度探讨了军人社会地位的实然和应然状态,提出在新时期新阶段,军人的社会地位应与军队历史使命要求相一致,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以法制化方式保障军人社会地位的实现和稳步提高。

关键词社会地位军人待遇规范分析立法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38-02

《孙子兵法》开篇写道:“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诺米尼《战争与艺术概论》中说:“如果在一个国家里,那些牺牲生命、健康和幸福去保卫国家的勇士,其社会地位反而不如一个大腹便便的商贾,那么这个国家灭亡就一点也不冤枉。”古今中外,军人职业群体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文对新时期新阶段军人社会地位做初步分析。

一、军人社会地位的内涵

社会地位,简称“地位”,即社会成员在社会系统中所处的位置。一般由社会规范、法律和习俗限定。它常用来表示社会威望和荣誉的高低程度,也泛指财产、权力和权威的拥有情况。社会地位的获得与社会成员对社会资源的占有有着直接的关联。

依据社会分层理论,军人社会地位是军人职业群体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位置和处境,是一个集合概念,涉及到权力、资格、待遇、资源占有和声望等内容。社会地位主要包括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文化地位和法律地位。1.政治地位。政治地位是指某一职业群体(政治主体)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所处的位置,包括在政治生活和政治关系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参与政治的程度和政治影响力。中央军委是的重要国家机关,拥有制定法规、规章的权利,依法参与各级的党政活动,并在社会政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2.经济地位。军人的经济地位是军人个体或群体在社会经济关系中所拥有的权利和地位,反映军人经济地位的指标主要有经济收入、日常消费支出和用于职业发展的支出等方面。3.文化地位。军队文化是社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以军旅生活为题材的电影电视小说等不断涌现,各种形式的军队文化的宣传,并为社会大众所认同,这都是军人文化地位的体现。4.法律地位。法律地位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职业群体在社会生活中位置的确定,是社会为职业群体提供的法律环境保障条件。作为特殊职业群体成员的军人除依法享有我国公民普遍享有的基本权利以外,还应依法享有《国防法》、《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法》等规定的行使军事权、享受医疗、住房优惠权、退役安置权、家属优抚权等特殊职业权利。

二、军人社会地位的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

军人社会地位由军人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来决定。《宪法》第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和平时期,军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国防法》第3条规定: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第7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这是国家对军人在社会中的角色以及国家社会应该给与军人的社会地位的基本定位,下面我们做进一步分析。

(一)以“应然”状态为参照,军人社会地位的规范分析

所谓“应然”状态,是指军人的实际创造的经济价值,起到的政治作用以及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军人应该具有的社会经济地位。

1.经济地位

军人的经济地位是由军人在经济活动中创造的价值确定。现行的经济活动分析,都是以既定的制度和安全稳定的大环境为前提,而制度与安全稳定的环境是外在生产要素,需要投入资源去生产它们。安全也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安全稳定的秩序是进行经济活动和从事其他活动的基础。军队是国防力量的主体,保卫国家的安全和国内的稳定。军人为国防产品的生产付出了成本:超过社会平均劳动强度、有限的自由、偏离城市、承受危险的压力等。无论是在创造的价值上,还是在劳动强度上都超过了社会平均水平。因此,军人理应获得在社会经济体系中处于中等偏上的地位。具体来说,主要是收入水平在全社会总收入水平中处于中上的位置。若收入与付出及创造的价值不符,按照经济学原理,当劳动要素的市场价格与其真实的供给价格不符,短期的不均衡尚可接受,若长期如此,必然会出现劳动力在各部门之间的流通。军人劳动要素价格偏低时,会出现“逆向选择”,高素质、高水平的人不愿留在部队,最终导致低水平(劳动要素价值低)的人挤走那些高水平(单位劳动要素价值高)的人,实现的是一种低效率的均衡,这非常不利于军队整体人员素质的提高。

2.政治地位

在政治上,军队是维护政权稳定,捍卫国家和民族尊严的重要力量后盾。军人是人民的子弟兵,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其根本宗旨,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在新时期新阶段,我军的使命是“三个提供,一个发挥”:为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提供重要力量源泉,为维护国家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为保卫国家利益提供坚强的战略支持,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军人在政治方面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3.社会发展趋势与军人社会地位

社会是一个大的有机系统,其中的各主体之间相互博弈,形成一种动态的、相对稳定耗散结构体系。社会分工的是提高系统之间能量传递的方式,专业化成为必然的趋势。科技作为一种含金量高的力量,为一部分人经过培训获得,信息技术是科技的前沿,军队的发展要符合社会分工的大潮流,军队的职业化和信息化,是大势所趋。伴随着社会复杂程度逐步提高,传统威胁和非传统威胁不断涌现,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距的拉大,人们价值观之间的冲突,使整个世界安全度降低,因此各国对本国的军队素质要求提高。要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势,军队必须提高整体的专业化水平和高科技含量。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是人才竞争的时代,尊重知识,重视人才,是各国的共识。只有提高军人的社会经济地位,才能吸引和留住那些高素质的人才,提高军队的整体综合素质,使未来军队成为一个准精英团体,以胜任日益复杂国际和国内安全防卫工作。

(二)军人社会地位的比较分析

1.以社会其他职业为参照,横向比较

与其它职业相比,军人作为一种职业,是一种危险性比较大、条件比较艰苦、劳动强度比较高的特殊职业,所以军人的工资福利等收入要高于地方平均水平。一般来说,在进行职业间的比较时,公务员是军人的相对参照物。八十年代,制定的军官工资比地方公务员高出20%,当时的本意是劳动强度大的军人比地方公务员的收入高一些,如今在确定军人工资的时候,应该与时俱进,不应该拘泥于基本工资,应与公务员实际收入相比较。

2.以国际比较先进的通行做法为参照,内外比较

以俄罗斯和美国为例,看国际大国军人社会地位的定位。俄罗斯国家杜马于1998年3月6日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军人地位法》,其明确规定了军人及其家属的社会法律地位、权利和保障措施,提高了军人及其家属的经济地位,使社会生活有了法律保障依据。俄国家保证向军人提供住房,军人享有优厚的待遇及保障。在养老金保障方面:在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养老金保障法》对军人的养老金保障问题作出了规定。此外,军人退出现役后还继续享有许多优待,并有强力机关为军人地位法律制度的实施作保障。

美国在军人工资福利方面给予特殊对待。多年来,一直按照高于地方平均水平的原则制定军人工资标准,从而给予军人较高的货币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美国劳工部2004财年的统计,2004财年全美全日制就业者年均收入为3.85万美元,其中白领员工年均收入为4.67万美元,蓝领员工年均收入为3.26万美元。服役16年~18年的上尉军官的年收入为7.97万美元,美国士兵的年均收入约为3~4万美元。政府利用多种渠道提高军人工资福利待遇,而且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机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退役退休待遇制度。2000年,现役军人人均国防费,美军为23万美元,中国8160美元。国民人均国防费,世界平均水平是125美元,中国只有16.9美元。2005年人均国防费,美军为28.77万美元,中国为13324美元。

三、军人社会地位改革的一点思考

我国当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原有的有关军人地位和军人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军人的各种待遇特别物质待遇水平的增长幅度比国家经济增长幅度要小,而军人家庭的各种支出又在不断上涨。这直接导致我国军人地位在整个过渡时期有下降的趋势,而且与我国未来军队的专业化发展趋势不符。因此,改革现有的军人社会地位势在必行。

(一)立足本国国情,借鉴美俄实践经验

俄罗斯立法保障军人社会地位的模式,以及其军人地位待遇社会保障出现的社会化、法制化和货币化的趋势,反映了军队现代化建设的一些基本规律。另外,俄罗斯有强力机关保障军人地位法律制度实施,提高法律的执行力,使军人的社会地位切实保障。这对我军后勤保障社会化,部队正规化建设,以及现在许多军事法律法规的普及不足、执法不严等问题,都有借鉴意义。

美国“高薪金+高福利”提高军人地位的模式,固然与我国的基本国情不符,但是其完善的军人工资福利待遇增长机制,对我国提高军人待遇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现在关键的问题是没有一套完善的军人工资增长体制,使军人的收入增长跟不上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我国军人地位的发展趋势,逐步完善我国军人待遇体制机制。使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真正实现在富国的同时,实现强军。

(二)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军人地位法律体系

军人地位立法必须坚持共产党的绝对领导,这是由我国的特定国情和军情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者,军人地位立法事关国家的安危、其牵涉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才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来共同完成和实现军队现代化的任务和目标。

当前我国军人地位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主要从两方面努力:一是修改和完善宪法、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中涉及军人地位的条款,使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注重这些军事领域的法律法规与民事领域相关法律进行衔接配套,增强军事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二是对原来已有的由中央军委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军人地位的条例、规定进行修改和整合,并使之升格为国家法律。根据现实需要,不失时机的出台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的法律法规,如《军人保险法》、《军人待遇法》等。在促进军人社会地位立法的同时,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军事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资源,落实现有的法律法规,使它们的效用充分发挥出来,并在施行过程中吸取经验,为设立新法奠定坚实的实践基础和事实依据。

立足本国国情,利用国内现有关于军人地位的法律资源,学习国外通行的成功实践,将军人地位写进法律法规,依靠法制的力量来保护军人合法权益和保证军人享有较高的地位。建立并完善一套军人待遇保障制度,使军人地位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这对新时期新阶段巩固国防和加速军队现代化建设进程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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