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经营者集中价值选择

2009-07-06 03:54
新西部下半月 2009年6期
关键词:利弊分析

杨 兵

【摘要】本文对我国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利弊分析,认为我国经营者集中其本质特征是企业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某种程度的结合,并在结合之后产生控制或控制性影响的紧密关联关系。因此,应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法规制的价值选择,以提高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利弊分析;价值选择

一、经营者集中概述

经营者集中或企业结合的内容和形态比较复杂,涉及诸多相关概念。它在外延上与企业并购相同,但并购的概念更多地是在企业和公司法、证券法中使用。兼并一般是指吸收合并,合并还包括新设合并,但二者从广义上也可等同于并购,从而也等同于经营者集中或企业结合。从法律规制的范围来看,经营者集中不仅包括企业和公司在法律上合并、兼并等各种形式,也包括收购,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或取得股权而对其他企业产生控制或支配性影响,以及取得其他企业的资产、受让或者承租其他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营业,干部兼任,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人事任免等得以对其他企业形成控制或控制性影响的各种形式或行为。

二、经营者集中利弊分析

1、经营者集中的优势

经营者集中能够产生很多好处,最重要的就是对经济效益的提高。

(1)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规模经济是经济学上基本的规律之一,规模经济包括工厂层次上的规模经济即生产规模经济和经营层次上的规模经济即企业规模经济。企业只有具备一定的规模才能够有竞争力。而经营者集中是提高企业规模的重要途径。

(2)销售效率。生产商通过对既存销售企业的并购,经营者通过集中获得被集中经营者的生产能力、销售渠道和产品市场,从而以极小的成本迅速的将其经营扩展到新的销售领域,如果这一目标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可能就难以实现。

(3)促进竞争。企业面临被其他经营者集中的危险能够促进企业之间的竞争,使得企业之间为更好的产品、服务而相互竞争,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的利益。当市场上存在许多小企业,形成“诸侯割据,混乱不堪”的局面或者是“一枝独秀”,只有一家大企业,其余的小企业都无力与之抗衡时,如果许多小企业进行集中或者市场外的一家大企业与市场内的小企业进行集中,不但不会威胁竞争,反而会大大的改善市场竞争的环境。

(4)提高国际竞争力。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企业的竞争不仅来源于国内,更来源于激烈的国际市场。当前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强,与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距离。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企业规模不大,没能形成规模经济。

2、经营者集中的弊端

(1)对于横向并购而言,导致经营者之间的合谋。经营者集中减少了相关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提高了市场集中度,从而使经营者之间的合谋成为可能。这样的结果就是有可能使少数企业能对价格、产量等进行控制,特别是当市场本身已经是高度集中,或参与并购企业本身规模已经非常庞大时,经营者集中对竞争可能造成的损害就更为严重。企业间的协调和共谋行为并不必然与并购联系,但是企业之间的横向并购由于减少了竞争者的数量,所剩余的竞争者之间为避免因竞争而两败俱伤,更倾向于协调彼此的行为,使得竞争大大减弱甚至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竞争。

(2)对于纵向并购而言,纵向并购可能通过影响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供求关系而对竞争造成损害,排挤竞争对手。特别是当纵向并购的参与者在相关商场有市场力甚至市场支配力的时候,纵向并购可能会减少甚至剥夺其他企业的交易机会,对竞争造成的损害可能是非常严重的。经营者进行纵向集中后,没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即使没有被完全排斥在相关市场之外,但是也不能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享受相同的交易条件,增加进入市场的壁垒或者成本。

(3)对于混合并购而言,混合集中一般不会导致市场集中度变高,减少竞争者,也不会封闭市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损害竞争。但由于相互集中的经营者之间的成本可以相互补贴,在有些情形下,经营者集中的一方可能通过掠夺性定价来排挤竞争对手,从而损害竞争。

(4)失业。经营者集中可能造成并购方在并购后大量裁员,从而导致严重的失业。这虽然不是各国反垄断法所关注的和规范的,但是各国政策主管部门还是应当对此高度重视。

三、我国经营者集中价值选择

目前,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推进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企业间的重组、并购、联合是形成规模经济、改善

资本机构、提高经济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我们在研究反垄断立法时应当对这个问题予以经济的考虑,以免造成反垄断法阻碍我国规模经济建设和发展的现象。但是,在企业的并购、重组、联合中,部分行业和领域的较大规模的经营者集中,也很可能会引起市场结构的较大变化,进而影响该行业和领域的市场竞争。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经营者集中虽然具有巨大的积极意义,但是如果任由其自由发展,其对竞争不利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同反垄断法规制的其他经济性垄断行为相比,因为经营者集中直接消灭竞争对手,其对竞争的影响更具有长期性。所以,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应该成为提高效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首要问题。正如1971年德国联邦政府在提交联邦议院的《反对限制竞争法(修订草案)》中指出的那样:“今天,竞争政策的首要问题不再是订立卡特尔协议,而是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作为经济和技术进步的合理措施常常是必要的,然而,这同时就有必要依据竞争政策限制过度的经济集中,有效的控制占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因此,应当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必要的规制,以保持充分、自由的竞争。

【参考文献】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胡甲庆.反垄断法的经济逻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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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昀.反垄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5]徐孟洲.经济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6]王晓晔.竞争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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