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民事审判职能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09-07-16 09:33
中国经贸 2009年12期
关键词:民事审判法官

赵 达

“和谐社会”是一个古而有之、东西横贯的理念。自古以来,实现社会和谐一直是中华民族孜孜以求的理想追求,从中国古代的“明教化、息讼端”,到世纪之初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华民族逐步形成了热爱和平、崇尚诚信、追求和谐的优良美德。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整体上把握,充分运用政策、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综合解决社会和谐发展问题。民事审判是老百姓解决矛盾纠纷,寻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条途径,决定了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要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都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控和处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民主法治,现代法治,很大程度体现在司法实践上。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活动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而在众多司法工作中,基层民事审判由于具有直接面向群众、涉及社会层面广、调处纠纷灵活有效的特性,其对法治的推动也是最直接、最关键的。

随着现代社会关系的多样化,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要素处于不断的分化和重组之中,社会矛盾纠纷更为复杂和多样。能否协调好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能否解决好不同社会阶层间的矛盾,关系到人民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的有序和谐。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的聚集地,及时妥善运用法律手段,制裁民商事活动中的欺诈行为,调解婚姻家庭、人际关系等方方面面的矛盾纠纷,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与社会和谐发展意义重大。具体说,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应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提高服务大局的自觉性上下功夫,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是法院工作的总要求,要立足于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大局,紧紧围绕建设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扎实有效开展民事审判工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着眼发展,围绕发展来定位民事审判工作,把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与肩负的审判职能统一起来,切实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要牢固树立“法治环境是第一环境”的责任意识,正确处理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严肃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强化“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党的领导”等现代司法理念,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努力实现公平正义。要牢固树立 “稳定压倒一切”的责任意识,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审判机关自身优势,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扎扎实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二,以诉讼调解为重点,在提高司法运用能力上下功夫,充分发挥民事审判灵活多样的职能特性。在民事审判中,调解和判决都是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手段,其目标都是案结事了,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和谐。但相比之下,调解更有利于缓解矛盾,更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尤其是在当前司法的价值取向定位在“案结事了、促进和谐”之上,提高调解能力,发挥调解优势,自然成了民事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好民事审判调解工作要认真抓好几个方面:(1)进一步增强调解意识。要教育引导法官充分认识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和交流调解技巧,提高运用调解方法解决矛盾纠纷的自觉性。(2)树立正确的调解理念。要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则、范围、等进行调解,做到恪守法律,坚守中立,确保调解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时,要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处分权和选择权,凸显当事人在诉讼调解中的主导地位,多做一些辩法析理等工作,尽可能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实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的目标。(3)丰富和发展调解方法与技巧。要注意在实践中学习和总结,不断更新知识,开拓思路,活跃思维,提高法律专业素养和文化修养。要推进调解创新,除客观和准确把握争议焦点,找准调解时机外,还要不断探索、领悟更高的调解艺术,掌握更多的调解技巧,不断推陈出新,以适应新形势需要,力求把调解工作做细、做实、做通,防止简单化、形式化。(4)规范调解行为。要规范调解言行,在主持调解时要杜绝透露或者暗示裁判意见,更不能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作结论性评判。要规范法官调解职责,绝不能为片面追求调解而利用职权对当事人施加压力,进行强制调解。要对不宜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作出裁判。

第三,以人为本,努力提高法官综合素质,加强对民事审判的管理和监督。法官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力量。要加强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建设,不仅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还要对社会各行各业和公序良俗广泛涉猎,着重培养复合型人才,提高司法水平;要加强法官的作风建设,努力培养良好的思想、审判和生活作风,坚定“三个至上 ”指导思想,坚定党的领导,切实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加强规范化建设,树立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官良好形象的载体,向规范化管理要效率、要公正;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宁可正而不足,不可邪而有余”的坚定信念,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构建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的廉政建设保障机制。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民事审判工作一直孜孜不倦的追求。我们坚信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项工作的扎实开展,随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随着民事审判队伍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民事审判在保障经济发展、促进会和谐稳定等各项工作中必将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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