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游让伤害走开

2009-07-24 08:51鲍毅君
老同志之友 2009年11期
关键词:陆某上铺李女士

鲍毅君

近年来,伴随着老年人旅游市场的红火,老年人因旅游产生的纠纷也呈日益增多趋势。据统计,2006年以来,仅湖南省益阳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因旅游引发的诉讼就有14起,其中涉及老年人的达7起,占到了全部旅游纠纷的50%。分析老年人的旅游纠纷特点,其中竟有75%是由于老年人在旅游过程中不慎摔伤、滑倒、撞伤等所引发,使原本的愉快之旅变成了伤心之旅、噩梦之旅。

老人雨中登长城死亡之祸谁之过

敚2006年5月,陆老先生参加了由某旅行社组织的“银发之旅—北京六日游”。5月26日下午,按行程安排为游览长城,此时恰逢下雨,导游未随团上长城。陆某与其他游客冒雨游览八达岭,在返回时突然倒地,在送往医院时死亡。医院推断陆某死亡直接原因为颅内出血或猝死,引起原因为外伤、心源性。

因陆老先生与保险公司曾签订有《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陆老先生死亡后,经调解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70%保险金,计238150元。

敳痪茫陆老先生的亲属一纸诉状将银发旅行社告上法庭,诉称因导游严重失职未陪同游览,未对当时的天气状况作出特别警示,致使陆某在返回途中一陡坡处摔倒,头顶部大量出血,形成严重脑外伤死亡。他们认为旅行社未提供适合老年游客的适当服务,雨天安排登长城,在陆某摔倒后又未及时进行抢救,要求旅行社赔偿总计31万余元的各类经济损失。

敚斅眯猩缭蛉衔游览长城这一旅游项目为自由活动。当时天正下雨,在征求了游客意见后,导游才把陆某等游客带到长城景点分发了门票,告知了注意事项以及集合时间和地点,导游已尽到了职责和义务。陆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并非摔倒造成,而是自身突发疾病造成。并且其家属已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现再起诉属重复主张,表示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死亡突发事件具有偶然性,即使旅行社尽到最大审慎注意义务,也不能完全避免该事件的突然发生,旅行社应在其责任限度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敚敺ㄔ鹤詈笈芯觯考虑到本案原告在此前与保险公司诉讼中,保险公司已赔偿了70%的保险金,还应由旅行社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医疗费174.27元、丧葬费1556.80元及交通费747元;而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由旅行社承担20%,即49603.20元。针对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综合旅行社过错程度、死者本人的情况,法院认定由旅行社酌情赔偿5000元。

双卧踏青游桂林

火车上摔伤谁负责?

敚63岁的李女士与老伴,报名参加由某旅行社组织的“桂林双卧七日游”。谁知在搭乘火车时,李女士从上铺掉下来。次日,列车抵达桂林即被送至当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外伤性多处肋骨骨折,并伴有大量胸腔积液,被转入重症监护病房抢救。随后,李女士愤而将旅行社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摔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李女士认为旅行社在向旅客提供旅游服务中,没有按照长途旅行团的惯例,配备全陪和领队在途中照顾,同时也忽视了给老年人发放火车上铺票可能存在不安全隐患。因此,李女士要求由旅行社赔偿医疗费、往返火车费用、滞留桂林就餐费以及儿子在桂林看望、陪护时的住宿费等共计1万余元。

敚敺ㄍド希旅行社对李女士致伤原因不予认可,并称李女士参加的是散客游团队,按照惯例不提供全陪和领队,这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告知,火车票分配是定票站出具的,不属旅行社可以控制的事由,况且签订合同时李女士也未提出不要上铺票。旅行社认为,李女士摔伤,与他们无关。

【点评】

敚敺ㄔ荷罄砣衔,首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并未对旅行社在组织旅行时的交通工具上必须派驻导游作出强制性规定,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导游服务为地陪,故在乘坐赴桂林的火车上旅行社没有安排导游相陪是合理的;同时李女士受伤后,也得到及时救助,未造成治疗延误。其次,关于火车铺位问题,因双方事先未就一定要为满60岁的老人安排下铺进行协商,即使李女士因身体原因不适宜睡上铺,那么,李女士也应在签署合同时向旅行社提出。李女士因睡上铺摔伤,与旅行社未安排其下铺并无因果关系。作为意外事件,却要求旅行社事先预见并做好防范,显然超过合理范围。

敚斁荽耍法院认定李女士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最终判决李女士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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