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响起的枪声

2009-08-11 02:58西北平原
中外文摘 2009年5期
关键词:李娟黄某赵某

西北平原

2008年11月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轰动全国的“公安部督办案”做出一审判决:误将瓜农当“野猪”射杀的塔城市委原副书记、市政法委书记吕笃功等5名涉案人员,分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出借枪支罪和包庇罪等获刑,并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万元。

一位年富力强、前程远大的地方党政官员,怎么会“兴奋”和“糊涂”到“眼花缭乱”,竟然随便举枪将人当“野猪”猎杀,从而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呢?这一事件,不但给一对无辜的年轻夫妇带来了灭顶之灾,也瞬间毁灭了他自己的大好前程。事情还得从今年夏天那个神秘莫测的黎明说起——

一场灾难不期而至击碎恩爱夫妻香梦

正值盛夏时节,位于中哈边界的巴尔布鲁克山下的那片野巴旦杏保护区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161团11连农工张玉川和妻子李娟,正忙碌在自家的打瓜地里。

这块地藏在一处低矮的山洼里,由于今年久旱缺雨,他们全部种了低矮耐旱的经济作物打瓜。打瓜结果实的时候,瓜农们最怕的就是被放牧的牲畜和经常下山来觅食的野猪糟蹋。凡是种植打瓜的农工,夜里都会在瓜田里看护。一个月前,张玉川和李娟夫妇俩也在瓜田边的山坡上搭好了草棚,开始守夜看瓜。

张玉川和李娟结婚已经有7年了,感情深笃。但由于原来家里经济条件不太好,所以他们一直没敢耍孩子。这两年,经济条件渐渐好转,今年连队又给他们分了这60亩“身份地”,打瓜一旦丰收,好日子真的就会像芝麻开花——节节高。

2008年7月26日夜,似乎没有一丁点儿不祥的预兆。张玉川和李娟夫妻俩依偎在清凉如水的夜色里,看着眼前一望无边绿油油的瓜秧,说着贴心话,畅想着未来的幸福时光。“小蛋(张玉川的小名),我们今年有了好收成,要个宝宝吧!”李娟轻声细语地说。“那当然。”张玉川一阵感动。他怕妻子受凉,将李娟那边的被角再往下掖了掖说,“我们真该有个孩子了……”是啊!张玉川已经快“奔4”了,妻子也有34岁了,同龄的亲朋好友们,哪个不是正享受着儿女绕膝的天伦之乐呢?在这万籁俱寂的边荒野地里,一对平凡而恩爱的小夫妻渐渐进入了甜蜜的梦乡……

突然,“砰”的一声枪响,打破了静悄悄的黎明时光。张玉川刚从香甜的睡梦里惊醒过来,就听见旁边的妻子喃喃地说了声:“小蛋,快……”就再也没了声息。他这才感觉自己身体一软,忙用手一摸,妈呀,全是血!他甚至都没感到疼痛,使出浑身力气喊道:“打错了,我们是人……”

如果时光倒退30年,他的第一反应也可能是“苏修”突袭。可惜现在,“超级大国”的前苏联早已解体,中哈边界平安无事,因为这是2008年7月27日凌晨4时许。

很快,从停在山坡上的越野车旁走来一个人。当他发现打伤的果然是人,马上招呼车里的其他人赶过来。他们七手八脚将受伤的张玉川和李娟夫妇抬上车,送往附近的裕民县医院抢救。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张玉川不顾自己身上的枪伤,一直紧紧地搂着恩爱的妻子,心和伤口一样绞痛如刀割。他预感到妻子善良的灵魂离自己正越来越远……

果然,赶到医院时,李娟就已经停止呼吸,张玉川也陷入了昏迷状态。第二天,当张玉川从深深的昏迷中苏醒过来时,才发现妻子不但早已去了另一个世界,自己的右侧肾脏也被手术摘除,脾脏遭受到严重损伤……他茫然地望着高高的天花板,大脑一片空白,欲哭无泪。

后来经法医勘验:枪响之后,受害人李娟当场死亡,张玉川肝脏破裂,右肾脏贯穿伤。子弹以一种匪夷所思的方式,从李娟的左侧肋部进入,从右侧肋部穿出,并在击穿她的右臂后又穿入张玉川的腹腔。

那么,究竟是谁在这样的太平盛世,在这样一个宁静的黎明,用一声罪恶的枪响,无情地击碎了一户普通青年农工本该无比香甜的美梦呢?

书记闯祸哥们顶罪攻守同盟虚假自首

给张玉川和李娟夫妇带来灭顶之灾的那个人,叫吕笃功。

这个名叫吕笃功的人,虽然不算声名显赫,但也不是等闲之辈,应该属于当地“少壮派”实力人物,时任新疆塔城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那么,堂堂的一位地方党政官员,为什么要在这万籁俱寂的黎明时分,在这个距塔城市区百十公里外的荒山野地,向一对素不相识的瓜农夫妇开枪射击呢?

2008年7月25日晚,吕笃功哥哥的朋友从重庆来塔城。在热情接待中,吕笃功和客人约定,第二天一起到附近裕民县的塔斯特风景区去旅游并狩猎。7月26日晚,吕笃功、赵某(塔城市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所长)、张某(塔城市人民法院纪检组长)、赵某(塔城地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主任)、杨某(塔城市个体餐厅老板)、黄某(吕笃功司机)和那位重庆来的朋友等,分别驾乘三辆越野车和一辆警车,前往裕民县的“德隆山庄”。

途中,张某停下警车,赵某将私自从单位拿出的81-1式自动步枪从车内取出,携枪坐到黄某驾驶的丰田4500型越野车上。到达“德隆山庄”后,赵某将枪交给吕笃功,由黄某驾车拉着吕笃功、杨某等人,曾兴致勃勃地到附近的麦地里打猎。其间,黄某驾车轧死小野猪一头,吕笃功开枪打死大野猪一头(野猪属于国家三级保护动物,不得随意猎杀)。

27日凌晨4时,吕笃功等人在返回塔城途中,打猎的兴致意犹未尽,又绕道来到农九师161团11连的那片野巴旦杏保护区。就在张玉川家的打瓜地边上,将在地里看护打瓜的张玉川和李娟夫妇,误当做野猪瞄准开枪射击,结果酿成大祸。

待发现误伤的是人,吕笃功顿时慌了手脚。他忙招呼黄某等人,将受害人抬到车上,先送往裕民县医院抢救。他自己则下车,告诉张某和杨某说:“枪出事了,把人打了。我去自首吧!”张某、赵某和杨某,急忙劝吕笃功不要去自首,并开始商量应对方案。

张某提出,让杨某承担开枪的责任,由赵某、杨某、赵某和黄某四人到裕民县公安局自首,吕笃功和杨某表示同意。张某当即给乘坐在另一辆车上的赵某打电话,让他下车等候。途中将赵某接上车后,张某就告诉赵某,关于由他们四人去自首和让杨某顶罪的办法,赵某也表示同意。接着,赵某又给正送受害者赶往医院的黄某打电话,告知杨某承担开枪责任及他们四人去自首的办法,黄某也表示同意。

到裕民县后,由张某开车将吕笃功先送回塔城。同时,赵某、杨某和赵某则与已将受害人送到医院的黄某四人,携带作案枪支到裕民县公安局“自首”。在公安局值班室,为了防止“穿帮”,赵某又将“攻守同盟”向黄某复述了一遍。于是,在警方的讯问中,赵某等均供述开枪者为杨某,杨某也对自己开枪的“事实”“供认不讳”。

纸不包火水落石出集体获罪令人扼腕

案件发生后,塔城地区迅速通报了“7·27”案情。地委书记彭家瑞指示,一定要“彻查案件,不管涉及谁,都要依法严肃处理”。由于该案当事人的身份特殊,社会影响极大,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公安部的督导员很快到达当地,在那里督办案件的进一步侦查。这样,案件也由裕民县公安局,移交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叶尔盖提垦区警方侦破。

在警方缜密的侦查和强大压力下,吕笃功本人开枪和几名涉案人员互相包庇的事实很快水落石出。吕笃功,这位并非缺少法律知识却期盼侥幸逃脱法网的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作为犯罪嫌疑人很快被警方刑事拘留。据悉,时任塔城地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主任的赵某,本来在内地学习,没人知道他什么时候回的家,更没想到他会带人去打猎,结果也触犯了法网。

2008年10月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叶尔盖提垦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社会影响很大的市委副书记开枪伤人致死案,前来旁听的群众和新闻媒体记者多达百人以上,整个法庭座无虚席。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叶尔盖提垦区检察院在公诉中,详尽地叙述了被告人吕笃功和赵某、张某、杨某、赵某及黄某(另案处理),案发前后的系列活动和持枪伤人、互相包庇的确凿事实。检察机关依据吕笃功等五个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吕笃功应当预见自己在打瓜地里开枪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他人生命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赵某私自将本单位的81-1式自动步枪取出,擅自将枪支借给吕笃功使用;被告人张某、赵某、杨某、赵某明知吕笃功开枪致人伤亡,却让杨某顶替,企图使吕笃功逃避刑事责任,扰乱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对被告人吕笃功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赵某应当以非法出借枪支罪、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张某、杨某、赵某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菜、杨某和赵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吕笃功等五名被告人,均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并当庭向受害人及家属表示道歉。

2008年11月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叶尔盖提垦区法院对吕笃功等五名犯罪嫌疑人做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吕笃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出借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被告人张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四、被告人杨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五、被告人赵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部督大案轰动全国依法判决警醒世人

如果仅仅看这个判决,肯定会有不少人发出疑问:为什么一起轰动全国的“公安部督办”案件,就这样“从轻发落”了呢?难道就是因为罪犯们的“身份特殊”?或者其中另有什么“隐情”?记者也同样心存疑虑。但是经过深入采访,当地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实事求是的法律精神,足以解答这样的困惑。

2008年7月27日凌晨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吕笃功等能及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救治,这应该是他们自己“挽救”自己的积极行动;9月8日,吕笃功及家人将变卖房产和筹借的65万元现金,主动送到受害人家中,与受害人在赔偿和补偿方面协商并达成协议,得到了受害人及家属的谅解,这应该是他们的“明智之举”。10月28日,犯罪嫌疑人赵某、张某、杨某、赵某及黄某也达成协议,向受害人一次性补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且及时全部付清。这些都证明了吕笃功等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和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灾难,确有痛悔之心和补偿之意,并付诸行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九师叶尔盖提垦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针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并未“假自首”是否构成“包庇罪”,以案析法,对其做出了无可辩驳的认定,也对“包庇罪”做了深入的探究:赵某等四人到公安机关假自首,共同实施包庇行为,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该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能够由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数人共同实施,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行为不仅指犯罪的实行行为,也包括共谋行为。本案中,是张某首先提出由其他四人去自首,给吕笃功顶罪。从被告人吕笃功上了警车,到吕、张二人与其他人分手这一阶段中,五个被告人都在谋划如何为吕笃功顶罪。从犯罪阶段上讲,共谋属于犯罪的预备阶段。在商议如何去顶罪一事后,被告人赵某、杨某、赵某以及黄某到裕民县公安局去假自首,此时本案中包庇罪的各犯罪阶段已全部完成。被告人张某虽然没有具体实施假自首的行为,但他提议以及共谋的行为,对其余被告人假自首、构成包庇罪具有原因力,就此共同犯罪成立。所以,被告人张某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对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包庇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吕笃功虽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但从犯罪动机看,本案系过失犯罪,罪犯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从吕笃功犯罪后的态度来看,案发时,他能对被害人积极实施救治,保住了受害人张玉川的生命,案发后,他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主动支付巨额赔偿,从而取得了受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受害人亦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请求对吕笃功从轻处罚。另外,在本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犯罪的后果和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具有积极的悔罪态度。

被告人赵某、张某、杨某和赵某均系初犯,归案后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有一定的认识,对其犯罪行为表现出深深的悔恨,又主动给予被害人经济上的补偿,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以实际行动表明了他们积极的悔罪态度。结合他们在现实中的一贯表现以及确有真诚悔罪、痛改前非和重新做人的决心,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并有较好的改造环境条件,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因此,法院宣判后,吕笃功等五人均不提出上诉。

这起轰动全国的党政官员枪击致人死伤案,虽然已经依法审理结束,受害者和罪犯皆得到了相对合情、合理、合法的结局,但它对某些拥有一定权力和社会资源的“特殊群体”的警示作用,却非常深远:在一个民主与法制日益健全的国度,任何人做任何事情,都不能无视头顶那柄无情的法律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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