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第三人为突破口 完善合议庭负责制

2009-08-20 02:57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完善定位

周 颖

摘要本文从合议庭中第三人的现状入手,提出有必要对合议庭中第三人的规范势在必行。通过第三人的积极参与,推动合议庭负责制的建立与完善。

关键词合议庭负责制 定位 完善

中图分类号:DF813文献标识码:A

当前,在推进合议庭负责制改革中,一定意义上忽略了对合议庭中第三人的角色定位,这是合议庭依然没有摆脱合而不议局面的原因所在。如何规范合议庭中的第三人问题,以逐步推进合议庭负责制,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是当前审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合议庭成员运行现状的问题

我国合议庭制度在实践运作中的异化,出现所谓“形合实独”的特点,即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参与、集体决策的表象下是案件承办人一人唱的“独角戏”,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但是作为合议庭成员的第三人则与前两者截然不同。第三人既不是审判长,又非案件的承办人,属于“两不沾”。让其去找一个关注别人承办的案件的理由可谓勉为其难。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多人少的客观情况使第三人难以有效地参与案件的实质审理。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以至于出现所谓“诉讼爆炸”的提法,相应地法官的工作量也不断加大。与此同时,审判资源的匮乏与不断增长的各类案件以及社会各界对司法的期望很不适应。这种案多人少的矛盾加之法律的刚性规定,要求每个合议庭成员与案件承办人一样事必躬亲,这在形式上就促成了合议庭组成的形式化。

(二)案件承办人的全程包揽使第三人无须参与案件审判。

既然合议庭所有成员不能亲力亲为,而裁判的亲历性原则却要求在案件的流水线中必须有彻底参与的人,案件的承办人责无旁贷地成为合议庭所有成员的代表。案件承办人承担了合议庭职责的绝大部分,而且几乎每一项职责都要首先由承办人看来提出初步意见,桌直接执行,或交合议庭讨论通过。同理,作为合议庭第三人的法官,在审理自己承办的案件时也如此操作。在案件的流水线中,显然排除了第三人的参与。

(三)评议机制的内在瑕疵使第三人不愿参与案件审判评议。

承办案件的法官由于全程参与,在掌握案情、适用法律等方面显然拥有更强势的话语权,而包括第三人在内的合议庭其他成员则因审判信息的不对称而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加之国人爱面子、担心得罪人的心理习惯和思维定式,这使得第三人更愿意保持沉默,而评议中发言顺序的不合理性又加剧了沉默的程度。

(四)责任追究的传统方式使第三人不必全身心的投入案件审判。

长期以来,审判实践中更注重把个人作为责任追究的主体,只要案件被分至哪个法官名下,就意味着责任将伴随该案件自始至终,该案件承办人就是责任主体,这也是案件承办人不遗余力地参与案件的至关重要的原因之一。

二、第三人在合议庭中的定位

(一)平等参与权。

平等是实现司法内部民主的最直接体现方式。合议庭作为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依照人民组织法、法官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合议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平等的表决权力,即使是院长、庭长参与案件审理担任审判长也不例外。合议庭中的第三人同审判长、承办案件人一样是合议的平等参与人,倘若人为地将官分为三六九等,法官之上有法官,不免形成依附关系,平等性则荡然无存。

(二)共同决策者。

共同决策主要体现为对合议庭权限内的事项集体负责,集体负责制也是合议的另一项基本原则。对于第三人和案件承办人以外的其他合议庭成员来说,共同决策的核心价值体现为有效地参与案件审理,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案件承办人以外的合议庭成员对涉及案件细枝末节的事务性工作的参与。

(三)权力制衡者。

合议制除了能集思广益,相互填补弱点和不足,发挥集体智慧外,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则是通过多人参与合议,以3股权力相互形成犄角之势,实现对合议庭内法官审判权的制衡,防止独任中的司法专断和片面性;而且这种制约促使每一位合议庭成员都要审慎的行使权力,也有利于实现对法官的监督,因此要求合议庭的每位成员都必须是独立的。

三、对合议庭负责制的完善

(一)建立和规范传阅庭审提纲制度。

要求第三人在内的其他合议庭成员实现同案件承办法官一样面面俱到地对所有案卷进行审阅是根本不可能办到的,但是要求第三人在内的其他合议庭成员传阅承办法官撰写的庭审提纲却是轻而易举的事。这样做不会增加法官的工作量,提纲只是将其思虑的事宜写在纸上。当然,为保证庭审提纲的有效传阅,应要求其他合议庭成员阅后签字,归入副卷。

(二)建立和规范庭审后迅速合议制度。

应当贯彻庭审与评议的连续性原则,即评议应当在庭审后立即进行,趁热打铁,把合议庭成员的思考过程及时规定下来。考虑到连续开庭的可能,对于确有正当理由无法进行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的较短时间内进行评议;对于多次开庭的,应当在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及时进行评议。

(三)建立和规范书面投票表决制度。

评议案件应尽量采用书面方式,这不仅能够避免口头表决的随意性,也有利于促进第三人的自主决策,避免第三人的附和、被动决策。

(四)建立和规范明确的责任划分制度。

在合议庭集体负责的前提下,要对合议庭内部责任进行明确划分,特别是在合议庭评议结论出现分歧时更应如此。通过明确的责任划分,深化共同决策意识,有利于调动合议庭所有成员的积极性,增强合议庭成员整体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其实,以合议庭中的第三人为突破口来加强和完善合议庭负责制,仅仅是保证合议庭公正审判的一个方面。但是,笔者相信,只有从细节做起,从现实中最薄弱的环节改起,才能逐步推进和完善合议庭负责制,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审判制度奠定扎实的根基。

(作者:西北政法大学07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胡剑敏.合议制度研究.甘肃农业.2005.8.

[2]贺卫方.中国法院改革与司法独立.

[3]左卫民,汤火箭,吴卫军.合议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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