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区的检察制度及对内地的借鉴意义

2009-08-20 02:57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6期

刘 婧

摘要本文拟对澳门特区的检察制度进行分析,以期对内地检察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检察制度 独立地位 特色制度

中图分类号:DF83文献标识码:A

一、澳门检察制度的本土化过程

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1991年,葡萄牙当局颁布了《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司法机关由法院与检察院组成。至此,澳门才建立起了自己的检察院。①随着澳门回归祖国,澳门的检察制度发展也揭开了新的一页,中央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颁布并实施。随后,特区立法会即以“必备法律”②的形式,根据《基本法》的原则规定制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组织纲要法》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官通则》及其他配套法律,自此,澳门终于建立起了与基本法相衔接且符合特区情况的独立的检察制度,并第一次拥有了自主的特别行政区检察院。

二、澳门检察制度的特色

(一)澳门特区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

独立的检察权,是澳门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的重要体现。《基本法》在第九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检察机关作为独立司法机关不从属于任何权力机构,并独立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能。《司法组织纲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检察院为唯一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的司法机关;相对于其他权力机关,检察院是自治的,独立行使其职责及权限,不受任何干涉。这就确定了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的司法机关地位。

(二)澳门特区检察机关的特色模式建构。

在模式建构方面,澳门特区检察机关采取“一院建制、三级派任”的方式。“一院建制”是指在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上采用单一的组织机构,只设立一个检察院。“三级派任”,是指由三个不同级别的检察官,分别在澳门的三级法院担任检察院的代表,参与司法诉讼,即检察长、助理检察长、检察官。③这一模式较为符合澳门的实际特点——地域小,人口少,也有利于提高检察工作的效率。

(三)澳门特区程序设置上的特色。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中还实行预审制度,它是指在犯罪嫌疑人等提出要求时,由刑事起诉法庭法官对检察院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最终作出是否将案件提交法院审判的决定,这有利于防止追诉机关滥用权力。澳门特区检察机关还领导和指挥侦查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

三、澳门检察制度对内地的借鉴意义

目前,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检察制度正处于改革和发展之中,因此,研究特区检察制度对内地的检察制度的发展、检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都将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以及一定的借鉴意义,从发展的角度来说,这也可以作为两地互相交流和互相吸收的契机,以此来充实和丰富自己。

(一)澳门特区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对内地的启示。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严格遵守客观、独立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的这一规定对内地检察制度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作了明确定位。但是当前内地检察机关的独立性不够,往往受到地方化和行政化的干扰,甚至背离了客观原则。检察机关的独立有利于检察活动的客观公正,因此澳门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给内地检察制度以深刻启示。

(二)澳门特区检察院司法官制度对内地的启示。

澳门特区的司法官包括检察官和法官,其地位是平等的。《司法官通则》规定了检察院司法官的稳定性,不得将检察院司法官停职、退休、免职、撤职,除非存在某些法定情况;同时,在司法官的职务保障上,立法也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年假、薪俸、退休、津贴等待遇和权利,这一系列规定较好的保障了检察官的独立性。相比之下,内地的检察官的职务保障和独立性方面做的远远不够,因此借鉴澳门检察官的稳定性和保障性措施对内地检察权的独立、依法行使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澳门特区检察机关司法为民举措对内地的启示。

特区检察机关始终秉承着司法为民的宗旨,自成立以来,澳门特区检察院出台了一系列司法为民的举措,特区检察院检察长何超明就明确指出特区检察机关在“司法为民”方面有新的、较大的进步:检察院设立了有助诉讼当事人尽快掌握案件最新进展的卡片制;建立了刑事诉讼办事处和检察长办公室午间持续办公制,实现了司法诉讼文书的统一化和表格化等。④

司法为民有利于实现公平和正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特区检察院一系列司法为民的新举措对内地检察机关具有很深的启示意义,我们应该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办实事。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专业2007级2班)

注释:

①回归前,澳门的司法机关只有法院,行使检察院职能的部门为“检察官公署”.

②参见何超明,澳门检察制度的建立与检察机关职能的性质,人民检察2007年第4期.

③参见谭世贵,李建波,试论澳门检察制度对内地的启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④参见http://www.xxjcy.com,湘西检察院网.

参考文献:

[1]周士敏,澳门刑事诉讼制度论,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2月第1版.

[2]何超明,澳门检察制度的建立与检察机关职能的性质,人民检察2007年第4期.

[3]谭世贵,李建波,试论澳门检察制度对内地的启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