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基层组织领域职务犯罪的分析与规制

2009-08-20 02:57杨圆圆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农村

刘 杨 杨圆圆

摘要我国目前处在市场经济改革的转型期,社会矛盾比较尖锐,各种犯罪也有所增加,特别是农村的职务犯罪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部分群众对政府的信心,动摇了他们对法律的信赖。本文对农村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规制的方法,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关键词农村 职务犯罪 分析规制

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全面推进,农村的各项事业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农业基础设施不断加强、农民收入显著提高。但是涉农领域和环节中的职务犯罪也不断发生,其中农村基层工作者的职务犯罪问题尤为突出,社会影响尤为恶劣,严重的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加大对农村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是检察机关责无旁贷的使命,必须对其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

一、农村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特定。

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是村级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村官独断专行,将财务收支、宅基地审批等权力集中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会计等少数人手中,这就为农村职务犯罪的滋生创造了条件。此外,村领导班子共同作案的现象,也有逐渐增多的趋势。

(二)犯罪领域集中。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级政府加大了基础设施、招商引资建设和农居环境、办公条件改善的工作力度,建房、建厂、修路等基础建设用地大幅度增长。农村职务犯罪也主要发生在村干部的权限相关范围之内,如工作招待、建房、修路、农村服务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招待费、土地征用费、补偿费、救灾补助款等已经成为农村职务犯罪比较集中的领域,涉案金额逐渐上升。

(三)作案方式传统。

农村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段比较传统,基本上均系权钱交易和利用职务便利,或收受贿赂,或侵吞公款。从村官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案件性质多为贪污和受贿犯罪,作案方式较为传统,均是利用征地拆迁、村民建房建设审批等职务之便,谋取一己私利,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农村职务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不容易被群众发现举报,也比较难以被检察机关查处。

二、农村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工作人员素质较低。

随着人们整体素质的不断提升,以及大学生支援农村充实到基层、举报宣传、法制教育等活动开展,农村干部的素质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农村干部政治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依然是当前较为普遍的问题。有的村干部平时不加强政治学习,不加强道德修养,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下,耐不住寂寞,心态失衡,个人私欲膨胀,对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由不适应到适应、再到热衷追逐,逐步从违纪违法走上犯罪道路。

(二)村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首先,村务公开没有能够得到真正落实。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村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情况向村民公开。但实际上,少数村干部为谋取私利,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有的村干部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想操作。村务公开得不到落实,使得村干部履行职权缺乏必要的监督,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

其次,村级财务管理存有较大漏洞。一是村级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起并实施整套的财务收支审批和经办制度;乡镇统筹管理一部分,各村自己另设账目管理一部分,监督管理体系明显混乱。二是村干部之间分工不明。有的村村支书签批,村主任也签批,造成财务管理混乱失控,还有的村会计出纳不分设,让一人兼任,更甚者村会计、村主任和村支书存有一定的亲缘关系,钱帐不分,坐收坐支,缺乏制约;三是财务管理不规范,个别从事财务的人员不懂会计业务,不坚持原则,唯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命令是从,也给村干部职务犯罪于可乘之机。

(三)民主管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现行的村民自治条例,学习宣传不够,贯彻不深,落实不力,群众的民主权权力行使没有得到应有的保证,导致权力过分集中,为村干部犯罪提供方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而现实情况是农村普遍存在着:一是宗派家族势力严重,导致一些人员“强行”进入村委,个别人员通过非法手段拉选票,民主选举被严重扭曲;二是村干部管理农村事务方式粗暴,独断专行,“一言堂”情形严重,民主管理缺位;三是村干部在本村成为一种势力,出现村民敢怒不敢言、敢怒不敢管,村代表不能管,乡政府不愿管的现象,使监督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个别村干部我行我素,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防范打击查处力度不够。

涉及农村职务犯罪的案件查处乏力,调查多,处理少,客观上助长了“村官”职务犯罪的侥幸心理。同时涉农案件取证十分艰苦、且案值不大难以成案,使得办案人员对查办村干部职务犯罪积极性不高,致使一些村干部职务犯罪得不到及时有力查处。此外,有些乡镇党委政府对农村职务犯罪存在护短心里,不愿意配合检察机关进行查处,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农村职务犯罪的打击查处力度。

三、农村职务犯罪的预防与规制

(一)加强村干部的素质教育。

村干部的素质教育主要包括文化素质教育、权力观教育和法治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权力制约等措施都是对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进行控制。要真正遏制村干部职务犯罪,还必须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消除其犯罪的内因。要经常对他们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其执行政策的水平和法律意识,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应服务于人民。

(二)完善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

把好选举任用关,把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能代表村民利益的人选出来。我国实行农村干部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否得到落实,直接决定了村干部任用是否代表了村民的利益。因此,一定要把好选举关,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此外,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避免形成家族村官。村长、书记、会计由一人兼任容易产生腐败,由同一个家族中的人担任也会容易导致集体腐败。因此应当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多从社会上、高校中招聘大学生等素质高、业务强的人,担任各类农村干部,尽可能的实行“亲戚回避”制度。

(三)落实管理制度,强化民主监督。

一是严格规范财务制度,把好财务收支关口,可在村组两级财务管理上推行“会计代理制。”二是将“财权”进行适当分解,由一人掌握变为多人交叉掌管,建立层层审批制度,形成相互制约机制。三是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农村民主监督的有效方式。成立村社民主理财小组,参与财务管理,定期审核。四是建立财务公开栏,增强工作透明度。五是保证财会人员工作独立性,规范村社干部职责。

村内重大事务由村民委员会决策,可以将村长排除在决策圈之外;决策后的事务由村长负责组织人力物力去实施,参与决策的成员原则上不能参与村务的执行;以村支部书记为首的村党支部负责对村务进行监督,由村党支部收集整理村务等活动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村民汇报。如果党支部没能及时汇报,可由乡镇党委直接追究党支部书记的失职责任。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同时可以防止村干部利用职权谋私利,还可以更进一步密切党同基层组织的联系。

(四)发挥国家职务犯罪预防查处机关的作用。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打击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村干部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以法律手段推进农村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检察机关通过宣传预防、查处打击并举的措施,能够有效地惩治农村职务犯罪,规范农村的职务行为。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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