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的司法良知

2009-08-20 02:57李笑鹤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

李笑鹤

摘要本文在从法官良知的内容及其对司法的意义阐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现状,浅议如何提升法官良知来促进纠纷的案结事了。

关键词法官良知 自由裁量 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DF817文献标识码:A

法官是一个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职业,主持公道是法官神圣的使命。法官的审判活动始终贯穿着一种道义责任,即其所作出裁判必须正确把握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必须体现法官对是非、正邪、善恶的理性判断和评价,而评判的依据不仅靠事实和法律,更需要法官自身的司法良知。

一、何谓法官良知

良知,正如何怀宏教授认为,良知是人们一种内在的有关正邪、善恶的理性判断和评价能力,是正当与善的知觉、义务与好恶的情感、控制与抉择的意志、持久的习惯和信念在个人意识中的综合统一。普适性是良知的根本属性①,是社会公众取得一致基础上个人对普遍道德法则自觉的认同和遵守,所谓法官良知,是指法官共同体在日常行为及行使(履行) 国家所赋予的司法职权(职责) 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善良意志、义务意识和内心法则,是法官共同体对社会普遍道德法则以及自己所应承担的职业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和自我认同。

二、法官良知对于司法的意义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则,必须有人去实施。其规范作用的实现绝非一个文本宣告的简单的机械化运动。曾有人提议用电脑判案代替法官判案,判决就如同自动售货机里的商品,这是对法律僵硬的理解。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案件事实的具体各异,远非电脑机械运作解决得了。

(一)争议纠纷的解决呼唤法官良知。

在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司法过程中,如果没有法官对职业道德、行为操守的自知、自行,便不会有符合法律正义的判决、决定。法官也不会在司法改革中起积极、推动作用。

(二)法律的特征要求法官良知。

众所周知,法律语言大多来自日常用语,语言本身的模糊性以及开放结构使其在适用中常常出现疑义或歧义,②不同的人对同样的法律可能会产生相异的理解。另外,法的确定性与法的时变性之间的矛盾关系,也要求进行法律解释。

(三)诉讼程序公正需要法官良知。

正当的法律程序能够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有效地保障人权,保障人们行为选择的合理性,能够实现形式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统性,提高解纷效率。

(四)法官队伍建设的保障。

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法官不过是照本宣科,成为法官队伍中的一员,经过短期培训便可以胜任,甚至将他看作是“技术活”,也有当事人认为法官只要做出相对有利于一方的判决或决定便是存在私心,判罚不公。这是对法官职业的重大误解。

三、如何通过法官良知的提升促进纠纷的案结事了

法官作为法律适用者,裁判者,其品质决定了司法裁判的品质、法治的进程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结合司法实务现状与中国国情,笔者认为法官良知提升应以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法官自身建设。

1、法官应信仰和坚守法律。

伯尔曼说过,“在法的社会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③。“三个至上”内容中宪法至上,法律至上,即一切要依法办事,社会大众应形成对法律的信仰,法官更不例外。作为职业者,法官更应相信并坚持法律。

2、法官要加强品性修养。

以人为本,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出发点,为实现这一目标,最高院提出来我们的司法工作与法官必须追求“司法公正,一心为民”。

(二)外部体制完善。

1、宪政体制与司法独立。

宪政体制为法官良知带来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就是司法独立。一方面,只有司法独立,才能激发法官恪守法官良知的精神;另一方面,只有司法独立,法官良知才能实现其实际的价值-- 与司法公正发生联系。我国现行宪法虽然规定了“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离真正的司法独立还差得很远。

2、自由裁量权制度的确立。

自由裁量权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 通常表现为法官通过内心确信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依据法律, 凭借自己的审判经验、道德良心、价值观念, 运用理性思维和逻辑判断进行推理,从而作出对案件的判决。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也是世界各国的司法工作中的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是对社会现象的反映, 但是立法有严格的程序和条件的要求, 一种社会现象反映到法律中要经过较为漫长的过程。

3、严格的法官录用制度。

柏拉图所言“如果在一个程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剥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④

四、结语

《圣经》中有一句名言:“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愿望,也是执政党夯实执政基础的现实选择。法官作为法律适用者,法官的司法良知的不断提升对于司法和谐有积极推动作用。坚持“三个至上”,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官队伍的信任度,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利益至上”,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将会实现!

(作者: 西北政法大学2007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注释:

①何怀宏著.良心论———传统良知的社会转化.上海三联书店,1998 年12月版.

②葛洪义著.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1页.

③[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版.

④[古希腊]柏拉图著,张志仁、何勤华译.法律篇.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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