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研究

2009-08-20 02:57陈旭光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问题

陈旭光

摘要我国在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专门立法已构成一个法律保护体系,但也存在问题。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 立法现状 问题

中图分类号:D911.01文献标识码:A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等权利的专门法律,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体系中,处于基本法、核心法的地位。为了使消费者的知情权能够有效地实现,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了经营者、国家和社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的。该法共列举了11条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直接对此规定的就有4类:假冒名牌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不当销售行为;低毁商誉行为。《产品质量法》详细地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说明、警告义务。《广告法》则是通过规范广告主体的广告行为来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法。

社会上频频曝光的一系列耳熟能详的商品接连出现问题,引起了消费者的极大困惑和愤慨,同时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经营者不依法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这是指经营者提供的有关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情况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必须符合客观实际。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经营者为了谋取暴利,不依法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严重地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他们经常会做出下列行为:

1.未在商品中标明其真实的成分,如肯德基的“苏丹红”事件,其出售的新奥尔良鸡翅含有致癌物质“苏丹红”。除此以外,很少有中药生产企业在其使用说明书上标明药物的“不良反应”。

2.产品的包装上不标明包装日期或保质期,甚至有些经营者为了销售过期产品,涂改保质期限。

3.不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价格或者干脆不标价,待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再肆意加价。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发生在河南郑州的“天价理发店”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的广大回响。两名女学生在该市一家“保罗国际”理发店里剪发后,被要价1.2万元,不交钱不让走。事前她们对该价格是并不知情的,这件事正好反映出社会上许多经营者没有做到明码标价的义务,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消费者询问置之不理或者不作明确答复

不同的消费个体,往往对有关商品或服务有不同的疑惑。对此特定的答复信息可能构成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决定性条件。碰到有消费者不明白商品或者服务中的说明,请经营者予以解释、说明或者示范时,有的经营者对此冷嘲热讽,有的置之不理,甚至说一些有损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话。

三、消费过程中的欺诈行为

所谓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l)销售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虚假或者其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法销售商品(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8)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9)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0)以虚假的“有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1)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

四、商品情况标示存在问题

有的商品情况标示不全,即指示上的缺陷,是指生产者没有提供警示与说明,产品在使用、“使用不当,储运等情形中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第5项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有的商品情况标示和说明有欺骗性。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民动的基本原则。我国《消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公认的商品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体现,实信用原则的核心是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实信用,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要经营者如实地说明,不得隐瞒,更不得作表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确立基本的商业道德和法律秩序,防止违法经营和损害消费益的行为。

有的商品标志不科学、不通俗。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高科技产品随处可见,同时和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法规也非常的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邮政法》、《食品法》、《药品法》、《电子商务保护条例》等,我们不能要求消费者样样精通,但要求经营者用科学而通俗的说明让消费者全面了解商品性能,正确使用商品、接受服务,而不至于误导消费者。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

参考文献:

[1]胡悦,孙儒婕.论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行政与法.2006年第11期.

[2]鲁晓明.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消费者经济.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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