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盈余管理

2009-08-21 09:14原东平
经济师 2009年7期
关键词:客观条件盈余管理动因

原东平

摘 要:文章论述了产生盈余管理的客观条件和动因,提出了规范盈余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盈余管理 客观条件 动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7-204-02

近年来,我国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一直是人们所瞩目的焦点。所谓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管理当局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运用职业判断编制财务报告或通过规划交易以误导那些以公司的经营业绩为基础的利益关系人的决策或影响那些以会计报告为基础的契约的后果的行为。虽然在合理范围内的盈余管理可以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有利于进一步激励管理者的创新能力,但由于盈余管理有悖于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有悖于会计信息的中立性,会使会计信息失去公允性、可靠性和可比性,从而误导投资者并影响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因而,过度的盈余管理是有害的。本文试就我国企业的盈余管理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产生盈余管理的客观条件

1.会计准则等会计法规本身的不完善性。由于客观的、主观的原因,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或漏洞,而这些缺陷或漏洞很容易给一些企业的管理当局及其会计人员进行盈余管理提供条件。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不完善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本身固有的特点为盈余管理行为提供了机会。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经营活动范围的扩大化,社会、法律和金融环境的日趋复杂化,使得同类会计事项的个性日益丰富,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对有些会计业务的处理,会计准则不可能做出整齐划一的规定,势必给企业留有一定的变通机会,即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会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而使法定的会计政策在对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以及会计报告的编报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选择范围。这样,在可以变通或选择的情况下,企业管理当局会自觉选择一种对当前或长期利益有利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对盈余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会计准则与会计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性,即会计准则的制定常常落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和经济行为的创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缺位会使准则外会计事项的确认和计量等方面由于“无法可依”而带有很大的弹性。对于许多特殊项目尚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会计政策来进行盈余管理。

2.现行会计理论与会计方法固有的缺陷性。第一,现行会计确认基础固有的缺陷;第二,现行会计信息重要性原则和稳健性原则固有的缺陷;第三,现行会计方法含有估计因素所固有的缺陷。在会计核算中,应当力求准确,但是,有些经济业务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如坏账损失、存货跌价损失、或有损失等,因而不得不根据经验判断做出估计,从而使会计确认和计量工作不得不借助于假定和估计的方法。这同样为盈余管理行为提供了条件。

3.会计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性。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和经营权已经高度分离,所有者权利不断弱化,经营者——主要是高级经理层的地位不断上升,企业管理当局成为企业事实上的控制者。由于所有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再加上并非所有的信息都能通过财务报告传递给所有者,因此经营者比所有者掌握了更多更及时的信息。企业管理当局成为会计信息的垄断提供者,他们为了达到自己的预期目的而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最为有利的会计政策,以实现其自身效益的最大化。

二、产生盈余管理的动因

1.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奖金等收入最大化的动因。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人(股东)与代理人(企业管理当局)两者的目标不一致,并且信息不对称。只要不存在一种能够反映企业行为的充分信息指标,企业管理当局总要利用其信息优势侵犯股东权益。因此,为使二者的目标趋于一致,委托方(股东)通常采用业绩——报酬激励的方式来促使管理者尽最大努力工作。一个有效的管理激励机制应当能恰到好处地激励企业管理当局选择采取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行为。但企业总价值的变动很难被观测到,从而使企业收益成为衡量企业总价值变动的最适当的指标。正是主要依靠这一盈利指标,委托人往往除了支付给企业管理当局固定的薪金外,还要支付奖金甚至股权与期权。管理激励机制产生了双重效应。一方面,它使管理者的管理活动迅速向股东的目标靠拢;另一方面,它又使管理者更积极地谋求任期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包括报酬最大化、更多晋升机会等。奖金等收入的存在,驱使企业管理当局经常采取一定的会计行为以使自己的收入最大化。由于会计信息的不对称和监督成本的存在,就决定了企业管理当局有能力和条件通过实施选择和变更会计政策等盈余管理行为来达到其目的。在实行承包制的企业中,管理者更是具有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管理者报酬与会计利润挂钩的制度原本是用来消除股东与企业管理者之间的“信任危机”,但实施的结果却是事与愿违,非但没有消除危机,反而加深了危机。最终的结果是管理者通过盈余管理获取了巨大的私人利益,而股东、底层雇员却成了名副其实的受害者。

2.筹资动因。筹资动因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直接动因是筹资,具体经历了三个阶段。(1)首次发行阶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和股票上市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如“必须在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等。为了达到目的,企业便进行盈余管理,进行财务包装,合规合法“骗”得上市资格。同时,企业为了在发行股票时获得较高的溢价,往往通过盈余管理来“修正”发股前的历史数据,调整影响每股收益的所有变量;进行资产剥离重组等。(2)配股阶段。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对低于6%的公司,允许其申请配股,但需具备一定的约束条件。为了达到配股及格线,上司公司积极利用盈余管理调整净资产收益率。(3)增发新股阶段。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定价由承销商与发行公司协商这也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另外,《公司法》规定,“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应暂停其股票上市。为避免出现连续三年亏损而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上市公司也经常利用盈余管理行为粉饰会计报告。

3.债务契约动因。债权人与企业签订债务契约是为了限制管理者用债权人的资产为企业获利但却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按照目前国际通行的“公司有限责任制度”,债权人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企业用所获得的资金进行投资,投资成功后,股东可得大部分剩余,而债权人只能获得一定的利息;如果投资失败,股东在破产时可不必偿付全部债务,而债权人要承担全部后果。因此,债权人为了减少风险,保证到期收回本息,在贷款时,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在债务合同中订有一系列以会计数据定义的保护性条款,如对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营运资本、固定资产等方面的限制。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中的条款,则视为违约,其代价将十分惨重。因此,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管理当局将愿意选择可增加资产或收入以及减少负债或费用的会计政策,以避免产生违约行为。此外,如果在某种会计方法下经测算将发生违约行为,企业管理当局也可能会变更会计方法,以避免这种违约行为的发生。如果是长期债务合同,企业管理当局通常会将各期收益均衡化,避免偿债能力比率大起大落,从而减少违约的可能性。即使企业暂时还没有债务合同,但从为了将来扩大生产能比较顺利地筹集到资金的目的考虑,企业仍有可能会采取有利于收益增加的會计政策。

4.避税动因。公司盈余管理的避税动因是十分明显的。合理避税之所以成为可能,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税法体系还不十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颇多。比如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25%的比例税率,同时又规定优惠税率,对企业管理者而言,税法的规定便为其开展盈余管理提供了弹性空间。管理者会通过选用适当的会计政策和方法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从而有资格按优惠税率缴纳所得税。另一方面是由于公司管理者在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选用上有较大的灵活性,如存货发出成本的计价方法的选择等。

5.政治成本动因。政治成本是指某些企业面临着与会计数据明显正相关的严格管制和监控,一旦财务成果高于或低于一定的界限,企业就会招致严厉的政策限制,从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面临的政治成本越大,管理者越有可能调整当期报告盈余。特别是战略性产业、特大型企业、垄断性公司,其报告盈余较高时,会引起媒介或消费者的注意,政府迫于政治压力,往往会对其开征新税,进行管理或赋予更多的社会责任。一般来说,较低的报告盈利水平会减少政府采取不利于企业的行为和增加政府对企业补贴的可能性。为了避免发生政治成本,管理者通常会采用能递延利润或降低收益的盈余管理。此外,许多私营企业也因害怕“树大招风”,而通过盈余管理减少利润。而与之相反,一些国有企业为达到蒙骗上级主管部门和捞取政治资本的目的,往往会调增利润,以避免企业及其管理者受到的政策管制和行政处罚。

三、规范企业盈余管理的对策

合理、有效的盈余管理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均衡年度收益,增强公司经营的稳定性等,但不容否认,盈余管理的负面作用是巨大的。因此必须积极防止其滥用。

1.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缩减盈余管理的空间。准则制定部门应考虑改进收益确认原则。权责发生制在确认的过程中加入了主观性,得出的会计收益存在人为调节的成分,缺乏客观性。由于企业的盈利信息与现金流动信息是密切相关的,可考虑把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两种会计确认基础结合起来,即所有的收益都应充分考虑现金基础的合理成分,若现金流入存在不确定性,就不能确认为收益。同时,根据不同收益的性质细分收益的确认标准,一些项目可直接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准则制定部门还应谨慎赋予企业会计选择权,并完善披露要求。一方面,准则制定部门应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尽量使会计准则具有可操作性和客观性,减少会计准则中的模糊性语言和概念,减少会计准则中可供选择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范围。当然,这并不是要求会计准则应对各类具体业务在全国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间作出完全一致的规定,而是应对不同行业的共同业务做出统一的规定、对不同行业或不同规模的企业所特有的业务做出分类的规定,使某一企业只能适用于其中的一类情况。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问题会不断涌现,如一些重要的表外信息、无形资产以及一些重要的非经济信息的披露等,需要会计准则及时进行补充修订和不断完善。

2.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规,改善企业外部投资与融资环境。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将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才有资格配股或增发。这些规定导致了巨额冲销和“6%现象”。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条款加以补充和完善,除了上述依据外,还应辅以其他指标,如经营性现金流量指标、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处于严重的非正常状态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数据等,建立一个多参数控制体系,以综合衡量和测定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务,以减少企业管理当局进行不当盈余管理的外在诱因。为了减少企业债务安排方面的盈余管理行为,应当完善现行的信贷评估指标体系,在重视会计数据量化指标的基础上,适当考虑非量化指标的作用。在量化指标方面,除了继续以流动比率等财务报表的量化信息为参数外,应当考虑指标的全面性,增加产品创新与成长业绩、为顾客提供服务的业绩、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业绩等指标,以鼓励企业管理当局注重企业的长期经营效益。在非量化指标方面,还应当考核企业在行业中的技术领先水平、发展前景等,以更加全面地、公平地测定企业的偿债能力。

3.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形成抑制盈余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不甚完善,从外部来看,我国尚未建立起发育完全、运作规范的股票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也尚未形成,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基本还是政府任命;从内部来看,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现象严重,作为资产终极所有者的国家独立在企业外部,《公司法》所规定的各机构相互制衡的机制也远未发挥作用,董事会、监事会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经理层控制了会计信息系统,而会计人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不得不听命于经理层操纵财务报告,提供虚假信息。因此,要防止盈余管理的泛滥,必须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在企业外部要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大力发展职业经理人市场;在企业内部要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有效制衡机制,要建立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一种基于合约的委托书规定双方的权责利关系。同时,建立和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职业经理人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利益挂钩。对于职业经理人的业绩评价不应仅停留在硬性的财务指标,而应当综合企业各个方面发展状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改革目前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同当期经营业绩直接挂钩的制度,可以借鉴外国的认股权计划,将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的长远利益结合起来,这样既可以避免短期行为,也消除了公司管理当局出于自身利益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应做好利益的分配,尽量建立市场化、动态化、长期的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公司的管理当局持有本公司股票比较普遍,但持股数量偏低,起不到约束作用,为此,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如利用发行或配股中的余股,设立股权奖励“基金”,使之成为管理人员的股权来源。同时辅以非货币激励方式,使企业管理当局能够充分得到与其经营业绩相匹配的荣誉。这样,才能促使经营者追求真实业绩,减少盈余管理行为。

4.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审计。一方面,要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上市公司会计选择权的监管力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还应将那些重组过程中预提了费用、进行巨额冲销的公司,列入重点核查范围。发现问题予以严肃查处,加大惩罚力度,以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和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监管机构应加强正确引导,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建立起公允、合法、一贯地进行会计盈余报告的理念。另一方面,加强审计监控。审计是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审计,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减少虚假会计信息。CPA审计是现代审计的主要组成部分,CPA接受委托,独立地进行审计,公正客观地对会计报表的合法、公允性发表意见。审计虽不能发现所有的错弊,但只要按审计执业标准来进行,是可以发现其中的重大错弊,大大降低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概率的。独立性是审计的生命,但遗憾的是,现有的CPA审计出于种种私利,往往屈从于被审单位的意图,丧失其独立性,甚至发生审计合谋行为,一些公司存在重大未调整项目、或有损失、虚报收入等行为仍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要使审计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看门人”,首先应当加强审计准则建设,建立一套能有效规范审计业务的规范体系;其次要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包括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这就要加强后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第三要加强审计的独立性。同时,审计职业界、证券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等要加大对审计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惩欺诈行为,树立法律的权威。

5.建立道德评价标准,塑造良好的职业道德。盈余管理行為与公司管理当局的道德水平及道德评价标准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在一个道德意识淡泊、公共意识低下、自我中心突出的环境下,不可能营造出高品位的职业道德。因此,需要建立适当的道德评价标准,对公司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评价,弘扬正气。对道德评价结果应使用奖罚手段、示范道德榜样、大众传播媒介等方式,使公司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始终置于公司内部和社会公众的督导之下。同时,加强对会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提高其素质,使其充分认识到盈余管理对企业长远发展的危害,从思想上减少盈余管理的驱动意识。

目前,我国企业存在较为严重的盈余管理现象,这与我国会计准则不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不力的环境是分不开的。盈余管理的滥用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也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且误导了投资人的投资行为,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使各方会计信息的使用主体决策失灵。对企业盈余管理的治理是一个复杂艰巨的系统的工程,所以,证券监管部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必须携手采取有效措施,共同防范盈余管理的滥用,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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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津市财政局 山西河津 043300)(责编:郑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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