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是自愿还是强制?

2009-08-26 06:00殷格非
WTO经济导刊 2009年8期
关键词:论者自愿性守法

殷格非

企业履不履行社会责任既不是完全自愿的,也不是强制性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愿性主要体现在企业愿意接受这种新的理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强制性意义只体现在当企业行为触及到法律的底线时。

企业社会责任究竟是自愿性的还是强制性的,可以说是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是企业社会责任应该是完全自愿的,有的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强制的,甚至有的将两者混为一谈,一会儿说是自愿的,一会儿说是强制的。

国际上企业社会责任分为两大阵营

从国际上来看,以企业社会责任是否包含法律责任分为两大阵营,一方是以欧盟和国际雇主组织为代表,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在守法的基础之上的,不守法的企业不要奢谈企业社会责任,因而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自愿性的举措,是在自愿基础上考虑企业运营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和自由决定对社会的贡献。另一方是以美国学者卡罗尔(金字塔理论)和英国学者埃尔金顿(三重底线)为代表,卡罗尔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经济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埃尔金顿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有底线的,不仅考虑经济底线,企业要盈利,而且要考虑环境底线和社会底线,企业必须分析所有这些方面以尽可能减少其活动可能带来的危害,同时创造经济、社会和环境价值。

自愿性论者与强制性论者之争

自愿性论者显然以阵营一的理念为依据,认为企业只要守法了,剩下的事就是企业自行决定的了。抛开企业是否都能自觉地守法不谈,因为即或是有些全球赫赫有名的大公司,有时也因为利益的追求,而自觉不自觉地违反各种各样的法律,如在经营过程中行贿,追求垄断地位而妨碍公平竞争等。就算是企业遵守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企业的行为也不是没有约束了,按照企业运营所在地的道德伦理而行事其实也是一个约束,而且企业即使是守法合规了,对一个真正负责任的企业来讲,也并非就是自由决定的了。因为在一些企业经营的新业务中,可能没有法律政策的规定,也没有道德规范的约束,当企业有巨大的利益时,但有可能给环境或社会带来潜在风险的时候也需要慎重决策。因而,企业社会责任不可能是完全自愿的。

强制性论者显然以阵营二的理念为依据,认为既然企业社会责任包含法律责任,那它就是强制性的,因而甚至更有激进的学者提出,将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事实上,一则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并非是缺乏法律的原因,当然更非要替代法律;二则法律责任不过是企业最底线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也往往是滞后于企业实践的,只有底线的意义,缺乏前瞻性的指导意义,并不能完全规范企业所有行为;三则企业社会责任包含有最基本的法律责任,也并非企业社会责任的全部。只有企业行为触及法律底线时,这时企业社会责任才具有强制约束的意义,但强制性不是企业社会责任本质属性。

因而,企业履不履行社会责任既不是完全自愿的,也不是强制性的。企业即使遵守法律,它的行为还至少受到道德伦理的约束,所以不可能是完全自由决定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愿性主要体现在企业愿意接受这种新的理念,这种理念倡导守法合规,倡导一种新的可持续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方式。因此,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强制性意义只体现在当企业行为触及到法律的底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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