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2009-08-26 05:59周阿柳冯伟远
都市家教·上半月 2009年8期
关键词:保单婚姻关系婚姻法

周阿柳 冯伟远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

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这段时间。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

(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难点问题

(一)“福利房”分割问题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房改房”)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多,由于当事人意见相左,且无可供适用的法律依据,导致处理难度较大。我认为:对于“福利房”分割问题,应当结合“福利房”的政策背景进行分析和处理。

“福利房”分割问题上,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双方对于房屋价值以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我认为,福利房如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则无论是哪一方所得,都应按该房的实际价值(即市场价)进行分割或者通过双方竞价确定价值,以此确定归谁所有,以及所有者应补偿对方多少。如果当事人不能确定,则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对房屋进行评估。如果在价值确定后,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则应当根据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进行确定。

(二)“股份、股权”分割问题

实践中,很多夫妻在婚姻中投资建立公司或者向其他公司投资入股,由于夫妻出资对象的组织形式不同,小则“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大则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那么夫妻投资财产的分割就直接关系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营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由于离婚诉讼中对于股份、股权这种资本性为主的收益的认定和处理难点较多,涉及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问题,我认为,对于“股份、股权”分割问题,有待于立法上进行完善解决。

我认为,如果能够成为股东的则分配股份;不能成为股东的,则购买该股份的股东将此部分股份的价值支付给夫妻中非股东的一方,作为这部份股权的补偿。

(三)保单分割

保单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因此是一种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异,解除夫妻关系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也就失去了保险利益,则不再具有投保人资格。投保人有权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夫妻双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单价值。但如果由于投保时间短,此时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或许会远远低于所缴纳的保费,这样的话,保单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就会得不偿失。因此,较合理的作法是将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一半的保险费用。对于保险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是预期的,不确定的,因此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综上所述,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是离婚诉讼案中的焦点问题,处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慎重,要真正弄清楚当事人离婚的真实目的和原因,有针对性地处理好财产分割问题。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杨俊英:《谈离婚时的几项财产权利》,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3]何俊萍:《论公平原则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适用》,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4]蔡华富:《夫妻财产纠纷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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