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是否分红应由法律说了算

2009-08-29 09:12孙瑞灼
金融博览 2009年7期
关键词:铁公鸡基民收益分配

孙瑞灼

2008年是基金业不堪回首的一年,2009年3月31日,456只公募基金的年报已全部公布,全行业亏损总额超过1.5万亿元人民币。按照相关规定,基金在亏损的情况下是不分红的。但是在股市红火的2007年,基金赚得盆满钵满,为什么同样也不分红呢?提出这个问题的人是北京的一位律师,这个简单的问题,触及到了基金业争议多年的一道伤口。

公开数据显示,在2006年和2007年的大牛市中,有13家公司的16只开放式基金连续两年盈利。但是自2007年至今,这些基金始终没有进行过分红。到2007年年底,这16只基金截留了高达810亿元的可分配利润,充当了不折不扣的“铁公鸡”。 在这16只“铁公鸡”中,2007年年底可分配利润最多的是华夏红利,达到111.25亿元。虽然在舆论和投资者共同的关注下,基金公司分红开始多了起来,但是基金分红显然不能靠舆论和投资者的呼吁,而应当靠法律和制度来约束。

事实上,有关基金分红的问题在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中都有规定,但是,无论是《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还是有关具体基金合同的规定,都存在条款不一、界定模糊的问题,这是导致基金分红较为混乱的制度根源。如《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基金分红规定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而对于按照净值的多少去分,一年分几次,以及对于基金公司不按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分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受什么处罚,都没有明确规定。这就让一些基金公司钻了空子。同时,由于基民数量庞大,十分分散,对基金公司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事实上基金是否分红一定程度上沦为由基金公司说了算,而不是由法律和合同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基金公司对红利分与不分,分多还是分少,很大程度上是从促销角度来考虑,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经营情况来选择,而不是一项法定义务。许多本该向基民分红的基金没按规定分红,严重损害了基民的利益。

一些基金公司之所以不愿向基民分红,自然有其自身利益的原因。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基金不分红不仅意味着管理费可以更加丰厚,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当基金收益超过20%,基金的管理人员可以直接从中获得业绩提成。站在基金公司的利益角度看,不分红符合了基金公司的利益,但侵害的却是基民的利益。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对有关法律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尽快弥补制度缺陷。用法律的硬性规定督促基金公司履行义务,把基金分红的决定权交到法律手中,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如此,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得到更好保护,市场公平才能得以维护。(作者单位:福建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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