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民社会与近代国家的产生

2009-09-02 01:46张康之张乾友
人文杂志 2009年4期
关键词:市民社会城市国家

张康之 张乾友

内容提要 从中世纪向近代社会转型的历史是一段从城市向国家迈进的历史。中世纪可以说是一段没有国家的历史,并且,由于国家的缺位,具有“自由”特征的城市得以形成。在中世纪,城市及其市民独享了“自由”,同时,它们也承担起了在等级结构的缝隙中传播自由的历史使命。但是,市民社会的兴起却是发生在中世纪城市衰落的过程中的。由于城市的衰落而使原先仅存于城市中的市民社会演化成整个社会所拥有的市民社会,结果,使原先由城市所承担的与绝对国家的斗争转变为整个市民社会与绝对国家的斗争,并最终把绝对国家改造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城市通过对自我的否定而迈入了近代国家生成的历史中去了。

关键词 城市 市民社会 国家

〔中图分类号〕D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9)04-0066-11おお

当我们思考近代国家生成的历史时,城市究竟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这显然是历史研究中的一个学术课题。不过,在今天国家与城市的复杂关系中,探讨从城市到国家产生的历史,是不是能够发现其中的一些逻辑关系,并对处理城市、农村与国家所构成的这一体系中的一些问题有所启发?这就成了一个现实性很强的课题了。如果把城市与国家联系起来考虑的话,人们立即就会想起古希腊的城邦国家。的确,在古希腊,城市与国家是一体的,而且,在近代人的眼中,城市总是某种政治理想的象征,不仅古希腊城邦历来就被视作民主治理的典范,而中世纪城市也经常被人们书写成一个个独立自主的民主共和国。其实,这都是与历史事实不相符的,在等级制度占据支配地位的农业社会,无论古希腊的城邦还是中世纪的城市,都不可能具有我们今天所赋予它们的那种民主功能。当然,历史是具有传承性的,无论是古希腊城邦,还是中世纪城市,都对近代城市与国家的形成产生过不可估量的影响。尤其是中世纪城市,更是通过其历史转型而直接孕育出了近代社会与国家。毫不夸张地说,中世纪城市就是近代社会与国家的母体。近代文明是一种城市文明,而这种城市文明首先就是在中世纪城市那里发源的。在中世纪的等级结构之下,城市是“自由”的化身,担负着在等级结构的缝隙中传播自由的使命。当然,在从中世纪向近代转型的过程中,中世纪城市传播自由的使命一度被绝对国家所压制,然而,城市有着自己的发展史,绝对国家对城市所造成的压力迫使它意识到不可能单凭一己之力而维护“自由”,因此,城市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展开了广泛的联合,其结果就是,以城市为中心而联结成了一个完整的市民社会。进而,通过市民社会重新塑造了国家,把绝对国家改造成今天我们所看到的法治国家。

一、城市是自由的发源地

在一般的历史叙述中,西欧中世纪往往被认作是暗无天日的“黑暗时代”,但是,在这个令人窒息的黑暗世界之中却有一缕微弱的曙光。这缕曙光的发出者就是城市,在等级森严的中世纪,城市乃是自由的化身,并被认为是我们今天所享有的一切自由的源头。当然,也应当看到,尽管城市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被认为是自由的,但在很长一段时期中,城市不管就其自身规模还是就其在整个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来说,都是微不足道的。在中世纪的西欧,城市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异类,尽管它植根于中世纪的土壤之中,却是作为中世纪社会的否定性力量而出现的。正是看到了这一点,韦伯才会在他的支配类型学中将城市归纳为一种“非正当性的支配”。在他看来,作为一种非正当性的支配形式,城市共同体中出现了自由的因素。而“所谓这种共同体是‘自由的,意思不是说这种团体可以免于武力强权的支配;这里‘自由之意,是说由传统来正当化(在大部分的例子中,在宗教的方式下被神圣化)为一切权威之不二来源的君主权力,已经看不到了。”(注:转引自〔德〕韦伯:《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译序。)也就是说,城市游离于由封建制度所编织的权力结构之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城市才是自由的。

城市所享有的独特自由乃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既是历史性的,也是制度性的。从历史来看,城市的自由应当是罗马帝国覆灭的结果。我们知道,罗马帝国是一个拥有极其严密的权力支配体系的帝国形态,而且,它的权力体系主要分布在城市之中。所以,作为帝国生活的中心,罗马的城市是不可能拥有什么自由的。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这一点导致了罗马后期城市的衰败,并使整个帝国的大厦随着异族的入侵而土崩瓦解。从长远来看,异族入侵对于整个西欧政治结构的影响并不仅仅是推翻了罗马政权,更为重要的是,它破坏了原有的权力体系,使西欧再也无法形成如罗马一般坚固统一的大帝国。异族入侵之后,城市中原有的所有组织只有教会几乎毫发无损地保存了下来,而其他世俗权力组织都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所以,在很长一段时期之内,“城市”一词都含有主教辖区的意思,有人还拿是否存在着教堂作为判断城市与否的标准。可以推断,教会所以能够较为完好地保存下来,可能并不是某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是由于异族侵略者对教会的“尊敬”,而是由于教会没有与帝国权力紧密地联为一体,因而不成其为侵略者必须加以破坏的对象。无论如何,既然世俗权力已经被击得粉碎,教会就自然而然地成了新权力体系的核心。这一点既导致了中世纪教权对俗权的支配,也为城市的世俗生活自由预留了存续的空间。

有城市就必然有商业,这一点,即便是在罗马的“政治城市”中也不能例外。只不过,罗马城市中的商业所从事的主要是那些满足军事贵族需要的奢侈品贸易。因此,随着异族的入侵及其对贸易的封锁,在城市权力体系土崩瓦解的同时,城市商业也近乎绝迹。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无法继续通过征服和商业获利,西欧统治阶级才被迫将注意力从城市转向了农村和土地,并在土地贵族的主导下建立起了以土地为基础的封建制度。在封建制度之下,由于无法通过土地获利,城市难以引起土地贵族的关注,从而使城市被排除在封建统治的视野之外。这一点从封建贵族在地理位置的分布上得到了佐证。根据皮雷纳的考察,加洛林王侯们的宫殿无一例外地坐落在乡间,在王朝的领地之内,同样,领主们的城堡通常也都是位于乡间的。(注:〔比利时〕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陈国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39-40页。)此外,即便是一开始曾居住在城市里的意大利贵族,后来也一步步地迁出城市。也就是说,至少在封建制度建立的初期,封建权力曾经主动放弃了对城市的控制。当然,随着商业的复兴,城市又逐渐成了重要的财政来源,封建权力就不可能再无视城市的存在了。但是,当封建权力再度涉入城市的时候,城市已经悄悄地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实力,而且能够在此基础上去与封建权力讨价还价,从而使封建权力渗入城市变得不是那么容易。同时,自罗马帝国覆灭以来,教会对城市的经营也对城市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加大了封建权力渗入城市的难度。而且,诸种权力之间的这种“竞争”关系还为城市提供了更充足的伸缩余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世纪城市有别于罗马城市的支配方式,它是一种韦伯所说的君主权力“缺位”的支配方式,或者说,比较而言,中世纪的城市处在一种权力的“空场”之中。

虽然说城市是自由的地方,但这不意味着城市位于权力版图的某些空白之处,事实上,城市也存在着等级,城市的市民也处在等级结构之中。我们知道,罗马帝国覆灭之后,由于军事贵族与商业的共同衰败,城市的居民结构也变得简单起来。根据皮雷纳的考察,当时城市居民主要是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教会成员和满足教会日常需要的仆役与工匠构成的。在这些居民中,教会的各类成员在等级体系中都拥有自己的明确位置,而那些仆役与工匠的等级地位则相对模糊。尤其是在封建制度建立之后,他们往往成了没有领主或暂时不处于领主之下的人。也就是说,他们由于身份的模糊性而获得了某种自由的属性。不过,由于他们能够在最终的意义上都被找出一个领主,他们的自由只是暂时性的,并不能使自己拥有一种自由的身份。真正使自由成为了一种身份的,乃是在商业复苏中兴起的商人阶级。即便商人也有他作为自然人的出生地,但那个出生地可能更多地取决于他的承认与否,他若不承认,他原先的领主拿他也是没有办法的。相反,很可能还存在着他原先的领主巴结和讨好他的情况。就此而言,商业是自由的土壤,而商人是最早获得自由的人群。“打工仔”意义上的市民表面上看来是自由的,但他的自由是不稳固的,随时都有可能被剥夺。

一般认为,从11世纪开始,西欧出现了经济复苏的迹象。如果以出生率的提高为标志的话,西欧人口是从11世纪开始有了显著的增长,人口的增长意味着在农村中产生了大量闲置劳动力。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大型工程得以开展,农村也进入了一个持续时间较长的垦荒期,从而使领地的范围不断扩大。由于领地范围的扩大,原本对城市比较冷漠的领主们出于各种目的又开始兴建城市,而这些城市的居民显然只能是那些因为闲置而流出原领地的劳动力。重要的是,这些新建城市也拥有一种似乎是天然的自由属性。同时,1096年的第一次十字军东征则标志着地中海重新回到了欧洲的怀抱,结果是使东西方的商路被打通。随着商路的开通,商业也开始复苏了起来。在商业复苏的过程中,那些背井离乡的闲置劳动力找到了新的谋生之路,往来各处进行贸易,并自然而然地在城市中聚集起来。在中世纪的等级制度之下,“凡是法律不能确定其主人的人,法律必须以自由人对待之。因此出现这样的情况:必须把商人看作是一直享有自由的人,尽管他们之中许多人或许是农奴的儿子。由于离开了乡土,他们事实上自行获得了解放。在一个人民依附于土地、每人隶属于一个领主的社会组织中,他们周游各地,不属于任何人,显得与众不同。他们并不要求自由,自由却给予了他们,因为不可能证明他们不曾享有自由。可以说他们依惯例和时效而获得了自由。简言之,正如农业文明使农民成为通常处于奴隶地位的人一样,商业使商人成为通常享有自由身份的人。从此以往,他们只服从政府的审判权,而不服从领主和领地的审判权。”(注:〔比利时〕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陈国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81页。)由此可见,商人实际上钻进了中世纪法律体系与权力结构的缝隙之中,并成为了这个缝隙之中的“自由人”。

随着商业和商人的出现,一个全新的市民阶级也开始崭露头角。当然,市民并不都是商人,但在最初,他确实就是那些与商业活动有着直接联系的人。就市民的概念而言,除了商人以外,还包括那些从事商品的装卸与运输、生产一切经商所需用品、以及满足所有这些人日常生活需要的手艺人。城市最初可以通过原来的那些仆役与工匠来提供这些人员,但随着商业与城市规模的扩大,这类人员就只能来自城外,即从农村获取。与商人不同的是,这些主要来自附近农村的人并不天然的是自由人,因为他们随时都可能被领主认出并带回领地。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城市的发展,于是,为了保证城市劳动力的充盈,在很多地方开始出现了这样的原则:移居到城市里的人在一定期限(通常是一年又一天)之后就可以不再受其领主权力的限制,从而成为“自由市民”。事实上,“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的著名谚语就是从这一事实中衍生出来的。

城市使其市民变得自由,同时,市民的人身自由也是城市得以存在的重要基础,有了自由,市民才可以开展更多活动,进而争取更多的自由。这也正是皮雷纳所看到的:“他们所要求的首先是人身的自由,这保证商人或工匠可以来往和居住于他们所愿意的地方,并且可以使他们自己和孩子的人身摆脱对领主权力的依附。其次他们要求赐予一个特别法庭,这样他们就可以一举摆脱他们所属的审判管辖区的繁复以及旧法律的形式主义的程序给他们的社会和经济活动造成的麻烦。再次他们要求在城市中建立治安,即制定一部刑法以保证安全。再次他们要求废除与从事商业和工业以及占有和获得土地最不相容的那些捐税。最后他们要求相当广泛的政治自治和地方自治。”②(注:〔比利时〕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陈国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08、83页。)市民的这些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都得到了实现。除了“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这一成果之外,商人和城市还在原有的法律体系之外创造出了专门适用于自己的商法与城市法,这样一来,市民“看来不仅是自由人而且是享有特权的人。像教士和贵族一样,他们享有特别法,摆脱了仍然压在农民身上的领地权力和领主权力。”②

在中世纪,有了适用于自己的法律就等于是确认了自己的身份,而且由于这种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修正了原有的法律体系,豁免了原有法律的规定,事实上使市民从原有的法律规定中解放出来,并拥有了异于原有的身份等级体系下的身份,或者说,市民本身意味着一种“自由的身份”。

人的社会学意义上的自由与这个社会在政治学意义上的民主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我们发现,从11世纪开始,首先在意大利,然后扩展到法国等地,都纷纷在城市中建立起了“城市制度”,出现了每年定期选举产生城市“执政官”的情况。“透过这些支薪且有权收取规费的执政官,革命式的篡夺于焉告成。他们夺取了全部或大部分的司法权以及战时的最高指挥权,并且负责共同体的一切事务。刚开始时,这些执政官似乎都出身主教或其他支配者宫廷里的高级法官,只是现在他们是透过选举的方式从誓约市民共同体那儿取得职位,而不是由城市领主来任命。”④⑤(注:〔德〕韦伯:《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5、124、122-123页。)这一过程被很多西方学者称为“市镇革命”或“民主革命”。学者们普遍认为,通过这次“革命”,中世纪城市普遍实现了“自治”,并建立起了一种“民主”制度。的确,“民主革命”确实取得过一些令人瞩目的成果。比如,佛罗伦萨就曾于1293年通过了一部名为《正义法规》的法典,规定任何一个家族,只要曾经有过骑士成员,其政治特权即完全被剥夺。其结果是,任何想要留在城市里的贵族都得接受市民阶层的生活样式。④

同样,在中世纪英国城市中曾经存在过一个关于基本选举制度的争议,即市民等级会议与市府官员的选举权到底归属于主要由贵族控制的“区”或区代表,还是归属于手工业行会。虽然以“区”为单位的选举方式曾多次被以武力强制恢复,但最终还是在1468年被永久废止,改采手工业行会选举的方式。⑤在“民主革命”的过程中,虽然各地城市所取得的成果不尽一致,但多少都能够表现出一些“自治”和“民主”的迹象,正是这些迹象催生了近代人关于“自由”城市的想象。所以,城市是民主政治的诞生地,如果绕开城市而到农村去发展民主政治,显然是行不通的。中国“五四”后的一些“乡村实验”也说明,那些在乡村传播民主理念的做法,所收获的恰恰是革命行动。这是因为,乡村是等级制的最后堡垒,即使没有西方中世纪的领主,宗族势力也会顽强地抵抗民主建设的行动,只有当乡村的人们离开土地而进入城市,民主的生活才能由他们承担起来。

二、城市的衰落与市民社会的兴起

在近代人的政治学意象中,我们可以解读出这样的逻辑:城市自由是整个社会自由的前提,只有城市首先获得了自由,然后才能通过城市化而将这种自由扩散到农村以及整个社会,将城市的市民身份抛向整个社会,使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市民的特征,并造就出整个社会普遍拥有的自由的市民社会。欧洲的历史所遵循的就是这样一个逻辑,也就是说,近代社会的自由是通过城市化而由城市一步步地扩展到了全社会。但是,在史学研究中,中世纪后期的欧洲历史又存在过一段让人困惑的与这一逻辑相悖的情况,那就是城市的衰落。的确,历史研究发现,城市在中世纪与近代相交之际曾经一度衰落。既然城市衰落了,它又如何能够将自己的自由扩散到整个社会呢?事实上,政治学的逻辑与史学的研究成果并不是矛盾的,因为,历史研究中所发现的所谓“城市的衰落”,其实仅仅是中世纪城市的衰落,是那种独享“自由”的“特权城市”的衰落,而它的衰落恰好是自由的普遍化,即走向城市与整个社会共享自由的局面。

韦伯指出,“与我们所知的其他地区的城市发展形成强烈对比的是,西方城市的市民基本上是完全意识清楚的、以身份政策为其追求标的。”(注:〔德〕韦伯:《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0页。)为什么西方城市市民对身份格外重视呢?那是因为中世纪的城市市民虽然是自由人却是没有身份的人,而在那个以身份作为人的存在标识的时代,没有身份的人简直无异于“非人”。因此,自由在给市民带来诸多经济上的“好处”时,也造成了他在观念上的失落,故而,市民一方面运用他得天独厚的自由优势而逐尽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又拿着这些经济利益去与各级领主交换各式各样的“特许权”,并在这些特许权的基础上建构起了自己的身份。结果,在自由成为一种身份的同时,市民也就成了垄断自由的特权等级。也就是说,市民在追逐自由的过程中实际上将自己变成了等级链条中的一个新的环节。所以,“他们的要求以及可以称之为他们的政治纲领的东西,绝对不是旨在推翻这种社会;他们不加争议地承认王侯、教士和贵族的特权和权力。他们并不想要搞个天翻地覆,而只想要得到简单的让步,因为这是他们的生存所必需的。而且这些让步只限于他们自己的需要。他们完全不关心他们来自其中的农村居民的需要。总之,他们只要求社会给予他们一个与他们所过的那种生活方式相谐和的位置。他们不是革命的,如果他们有时诉诸暴力,也并非是仇恨旧制度,只不过是迫使其让步而已。”(注:〔比利时〕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陈国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07-108页。)显然,这样的市民,至少从其主观动机上看,是不愿意成为自由的传播者的。他们享有自由,却希望能够永久地独享这种自由。在这一点上,中世纪城市倒是可以被视为古典城邦的某种延续,它们都反映了等级社会中垄断式的治理理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现代学者所描绘的那种中世纪“自由的城市”是不可信的。因为,只要整个社会还是等级社会,就不可能存在具有普遍性的自由,如果说存在着自由的话,那其实也还是一种特权。

当然,中世纪城市毕竟不同于古希腊城邦。如果说古希腊城邦主要是具有政治性质的城市的话,那么中世纪城市所具有的基本上是经济特征,按照韦伯的说法,二者存在着“性格”上的差异。作为一种“政治人”,城邦公民在行为中几乎没有掺杂任何经济考虑,如果说城邦中存在着经济行为的话,也是服务于政治的。可是,作为一种“经济人”,中世纪城市市民的任何行为最终都是出于经济目的,市民可能会在某些问题上采取政治行动,但这种政治行动完全是出于经济目的。比如,对特许权与身份的追逐,最终也是为了确认与巩固自己在经济上的垄断地位。然而,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即便市民千方百计地要维护自己对自由的垄断,只要他继续追逐经济利益,他就必然要与他人分享自由。因此,可以说正是城市与市民的这种“经济人”性格而使得城市与市民在客观上承担起了在中世纪等级结构的基本框架下传播自由的历史使命,尽管它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或不愿意这样做。

就城市自身而言,就如韦伯所指出的,城市中的身份区别,至少一般意义上的“自由人”与“非自由人”的区别开始消失了。由此,“中世纪城市便成为一个选择力很强的环境;它从农村向自己身边吸引了大批更有技能、更富开创精神、更正直——大约因而也更聪明的——人口。市民身份以及自由交往,代替了以血亲乡土、家族和封建伦常的古老纽带。专门化的各种职业团体则以一套完全新的关系和责任,补充了原始的家族、邻里团体:人人都在新城市中占有一席之地。”③(注:〔美〕刘易斯•芒福德:《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宋俊岭、倪文彦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第280、355页。)由于传统身份共同体纽带的断裂,城市人口构成上的陌生化与多元化而使等级差别失去了合理性。尽管这些多元化的城市居民最初仍然可能被冠以特定的身份标识,但随着这种标识的泛化,它也就逐渐失去了实际含义,所有城市居民都被融入一个共同的市民身份之中。这就是身份经由多元化而走向同一化的过程。事实上,这一同一化过程不仅发生在市民内部,甚至也发生在市民与贵族之间。韦伯指出,到中世纪末期,至少在北欧,城市豪族的贵族资格不再为乡村的骑士贵族所承认,因为他们参与了盈利事业,尤其是因为他们“屈尊”于行会成员而在市政府中比肩同坐。结果是,城市豪族被拒绝参加骑士竞技、圣堂参事会,甚至被拒绝与贵族通婚,被剥夺了持有采邑的特权。(注:〔德〕韦伯:《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2页。)在与农村贵族相对立的情况下,城市居民之间可能就更倾向于团结,从而更促进了城市居民身份的进一步同一化。当然,这种团结仍然是有界限的,比如,行会内部就仍然保留了由学徒、帮工与师傅所组成的等级结构。但是,这样的界限已经不像从前那么严格,而是具有了某种流动性。

就城市与农村的关系而言,不管是商业还是手工业,城市实际上都离不开农村。因此,城市的发展过程其实也就是一个城乡一体化的过程,只不过,这个一体化过程是不对称的,城市并不愿意让农村分享自己的所有发展成果。但是,除了商业本身能够促进城乡一体化之外,由于行会的日益封闭而导致大量学徒、帮工无法在城市生存的问题,特别是黑死病等在城市的发生,也出现了城乡人口多次逆向流动的情况。在这些逆向流动中,城市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甚至治理方式都逐渐传播到了农村,并构成了一种变相的城市化,就像我国今天的“打工仔”回到农村而把城市的生活方式以及思想观念带到农村一样。这种隐性的城市化与常规的城市化方式一起,促进了中世纪社会的城市化。“到16世纪时,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差别,从政治上说,已经部分地消除了。水上交通的改善减少了城市与乡村的间隔,而且,在许多地区,由于封建的征赋即使在农村地区也可以用金钱支付,人们可以留在乡间或经常来往于乡间,不用担忧沦为奴隶或臣仆。”

不过,中世纪城市的发展在诸多方面都表现出了矛盾的状况。就客观结果而言,城市及其市民促进了自由在整个社会中的传播,推动了市民对所有身份等级的同化。但是,就主观愿望而言,当自由成了市民的身份时,城市市民又在主观上极力抗拒自由的传播和社会的同化,试图让城市自身永远拥有对自由的特权,极力排斥农村对自由的获取。也就是说,中世纪的城市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城乡一体化,使城市与农村共同构成一个市民社会,但在这个市民社会中,不对称性是显而易见的,城市在一切方面都以特许权的形式将自己与其他城市和整个农村区别开来。当一个城市在某一方面获得了特许权,也就意味着获取了这一方面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以特许的形式出现的,因而是对农村以及其他城市的排除。所以,如果说在中世纪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市民社会,它也仅仅是一个雏形,在这个雏形之中,不仅城乡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由于缺乏一种共有的治理权力,就是城市之间,往往也是彼此孤立的。所以,这时的市民社会实际上是有名无实的。或者说,中世纪后期的西欧已经具有了市民社会的形式,但还不具有市民社会的内容。中世纪的历史仍然是一段城市的历史,而不是市民社会的历史。

如果不考虑特许权意义上的自由,而是去观察一般意义上的自由的话,就会发现,城市在自由问题上所取得的成就基本上是在国家缺位的前提下得到的。也就是说,在中世纪,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尚未生成,在不存在国家权力的条件下,城市获得了独特的自由地位,正是因为还没有国家权力渗入到这个地方,城市的自由空气才能够在等级结构的缝隙中悄无声息地流动。因此,当国家权力在中世纪后期逐步形成时,即当国家在整个治理结构中就位时,城市的自由就被蒙上了一层阴影。

根据欧洲史的研究,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一般被称作为“绝对化”的过程。所谓绝对化,实际上是指国王与僧俗贵族之间的角力过程,而城市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限制也就是来自这些贵族,因此,在绝对化过程的初期,城市与国王具有一种天然的同盟关系。这是有利于城市发展的,因为,在国王与贵族之间,城市成了一股中间力量,可以自如地争取两方面的支持。所以,“民主革命”的高潮往往也是发生于这一时期。但是,另一方面,这又更有利于国王,因为国王与城市不存在直接的冲突,当城市与贵族爆发冲突的时候,国王就成了中间力量。在这种情况下,“每当能够支持市民阶级而又不受到牵累时,王室就予以支持,因为市民阶级起来造他们的领主的反,实际上是为王室的特权而战斗。把国王当做他们的争端的仲裁者,对于斗争双方来说就是承认君权。因而市民进入政治舞台的结果削弱了封建国家的契约原则而有利于君主国家的专制原则。”(注:〔比利时〕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陈国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14页。)尽管中世纪国王的权力相对弱小,但与城市相比还是绰绰有余的,因此,随着绝对化进程的深入,城市与国王之间同盟的天平就不断地向国王倾斜了,城市不得不一次次地向国王让步。最终,我们就看到了这样的景象:“路易十一世指定城市的市长、长老和军事组织指挥官人选,命令行会会长们向自己宣誓效忠。西班牙的城镇管理权完全落入国王之手,市政自治权受到压制。在英国,城市的独立只留存于记忆中。在都铎王朝的专制统治下,议会下院变得和上院一样衰弱。德意志帝国的都市本来是独立的,此时由于分裂和孤立,重要性也降低了。热那亚和佛罗伦萨衰落了,标志着曾经繁荣、辉煌的意大利城市共和国的衰落。”(注:〔法〕勒纳尔、乌勒西:《近代欧洲的生活与劳作(从15到18世纪)》,杨军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第2-3页。)

随着绝对化进程的完成,中世纪城市衰落了。在某种意义上,这是它不可避免的命运。“中世纪城镇的自治机关想在城墙之内解决它们的城市问题,结果失败了,因为要解决城市问题,只能破除城墙把各城市的主权和控制权在更大的范围之内联合起来。欧洲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卷入了那个重新确定方向的大事。它并不像但丁所想像的是个简单地让一个主教或皇帝去领导一个世俗王国的问题。中世纪城市把自身的全部局限也移交给了国家。国家取代了城市,又不利用城市的自治功能,因而也就削弱和贬低了城市的自治生活。”(注:〔美〕刘易斯•芒福德:《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宋俊岭、倪文彦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第360页。)也就是说,城市的衰落有其更深刻的原因,那就是国家的崛起,正是在国家崛起之后,市民才得以从自我封闭的城墙之中释放出来,以更宽广的胸怀投身于以国家的名义而联为一体的社会之中。具体而言,在与绝对国家的矛盾日益尖锐的过程中,城市也深切地感受到:不与整个社会的力量相联合,就根本无法在绝对国家的夹缝中生存。所以,绝对国家一方面确实造成了城市的衰落,另一方面,却又迫使城市将自己朝着市民社会的方向转化。同时,从绝对国家的角度来看,正如勒纳尔与乌勒西所看到的,“随着全国性的经济格局开始主导那些大国,在某些方面,它令人惊奇地类同于旧有的城镇经济,在另一些方面则完全不一样。在这以后,国家不可能牺牲别的城市而特许某个城市某些权利,也不可能为城市而牺牲乡村。不同地方的居民或许有不同的利益所在,可是不管多么模糊,人们首次感到他们是同一实体的成员。”(注:〔法〕勒纳尔、乌勒西:《近代欧洲的生活与劳作(从15到18世纪)》,杨军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第6页。)这样一来,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就进入了一个均一化的政治框架之中了,而市民社会恰恰是在这样一个均一化的框架下才以一个整体的形式出现。所以,就欧洲的情况而言,市民社会是产生于城市衰落的过程中的。

总之,如果说绝对国家终结了中世纪城市的历史的话,那么它也同时开创了市民社会的历史。尽管绝对国家中的市民社会还是以一种臣民的身份出现的,却使市民们摆脱了贵族的压迫。当然,对一种压迫的摆脱,又是对另一种压迫的接受,绝对国家帮助市民社会摆脱了贵族压迫的同时却是把市民社会置于自己的压迫之下,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这一种压迫可能更为严酷,以至于市民社会很快就觉察到了,并奋力反抗。所以,其后的历史就是市民社会反对绝对国家的历史。在这种反抗中,城市进一步失去了号召的意义,取而代之的是市民社会以一个整体的面目出现。也就是说,在与绝对国家的斗争中,人们不再是以城市的名义,而是以市民社会的名义发出了革命的呼号,而且,也就是在这次革命之中,他们开创了近代国家的历史。

三、近代国家的生成过程

中世纪的历史是一段没有国家的历史。“自由”的城市所以能够兴起,除了商业复苏的原因以外,国家的缺位也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甚至可以说,中世纪城市乃是国家缺位的直接后果。但是,自城市产生之日起,就又预示了某种国家。因为,城市是自由的,虽然这种自由最初仅仅存在于等级结构的缝隙,但它却天然地要求透过这些缝隙而流遍整个等级结构,并打破这一结构中各部分之间彼此割据的状态。因此,城市兴起以来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一段迈向国家的历史。在迈向国家的过程中,城市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要去造就国家,甚至在很多时候还会以各种方式阻挠国家的形成。但是,无论如何,城市的存在本身就向人们宣告了国家生成的可能性。当然,这种可能性具有两重含义,其一,可能每个城市都希望使自己成为国家;其二,可能城市以牺牲自己为代价而成全了国家。在西欧历史上,城市曾经先后尝试过这两种可能,但最终,绝对国家的出现宣告了第一种可能的破产,并将第二种可能变为了现实。所以,绝对国家产生以后的那些被今天称作为政治学的论著,再也没有以城市为核心论题的了,几乎所有人的注意力都集中到了国家上来,即便是提到了古典城市,也是把它视作为国家,即在国家的意义上来解读它们。

韦伯指出,中世纪城市在本质上是一种“盈利事业”。作为一种营利事业,城市需要最大限度地清除其营利道路上的各种障碍,因此,封建社会纵横交错的权力网络以及建立在这个权力网络之上的错综复杂的法律体系就自然而然地成了城市的敌人。也就是说,城市需要受到最少的权力限制,那么,在不可能完全不受权力限制的情况下,使限制最小化的办法显然是用唯一性的国家权力去替代纠缠不清的各级封建权力。这一点构成了城市选择绝对国家而抛弃贵族统治的基础,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促进了绝对国家的形成。蒂利看到,“农村—城市密集贸易的存在为统治者通过海关筹集财政收入和征收赋税提供了一个机会,而相对商业化的经济又使得君主们更容易越过作为他们皇权延伸的大地主直达集镇和村庄。”(注:〔美〕蒂利:《强制、资本和欧洲国家:公元990-1992年》,魏洪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54页。)在封建制度下,国王往往只是王国内部的一个领主,虽然是最大的领主,但其收入是有限的,甚至在很多地方都必须遵循“国王自理生计”的财政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财政实力的不济,中世纪国王才总是无法改变其与贵族之间的关系,并在很多情况下受制于贵族。城市的出现,特别是它在经济以及商业贸易上的功能,意味着它是一个巨大的财政来源。虽然贵族也会觊觎城市收入,但城市作为一种结构外的新因素,是封建体系所未加容纳的,显然不利于贵族,而国王却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占得了先机。在这方面,作为一种征税机制而出现的等级会议是一个很好的证明。虽然各国等级会议发育程度不一,但它们的出现却足以表明,在征税问题上,国王正在加强对整个王国的控制。作为回报,城市在等级会议中的议席往往也都有所增加,形成了国王利用城市对抗贵族的政治格局。

同时,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于国家的出现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封建制度之下,封臣需要协助领主管理领地,通过封臣的这种协助,领主也就履行了提供保护的役务。领主与封臣之间的这种互助关系构成了当时政治生活的基本特征,而广大农奴则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成为纯粹的治理对象。由于商业的发展,随着流通货币的增多,封建役务关系也开始抽象化。封臣开始逐渐地不再继续亲自履行协管与效忠的役务,而是通过缴纳货币租税向领主表达自己的忠诚,领主则可以通过这些货币雇用其他人来代为履行各种役务。社会生活出现了专业分工。这样一来,以官僚为代表的职员阶层就获得了产生的条件。比如,从12世纪开始,“长吏”这种职业官员就已经出现了。③④(注:〔比利时〕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陈国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42、133、134-135页。)他在为封臣赢得了更多人身自由的同时,也使领主尤其是王侯获得了组建一个稳定的行政班子的可能,而这无疑是封建王朝向绝对国家转化的一个重要基础。同时,虽然可以肯定这些“长吏”在当时必然也是贵族共同体中的某种成员,但他却构成了一种全新的社会成分,不仅改变了官职持有者原来的社会位置,也至少在理论上预示了其他社会成员加入这一社会成分的可能性。由此,他就成了政治生活不断领域化与不断开放的前兆。这一点不仅在从封建王朝向绝对国家转型的过程中发生过重要的影响,对于从绝对国家向法治国家的转型更是具有非比寻常的历史意义。所以,到“16世纪时,在较先进的国家,专业官吏在战争、财政和法律这三个领域取得了明确的胜利。就在君主专制主义凌驾于身份等级制度之上的同时,君主大权独揽的统治也逐步让位于专业官吏体制。正是这些官吏协助君主取得了对贵族等级的胜利。”(注:〔德〕韦伯:《学术与政治:韦伯的两篇演说》,冯克利译,三联书店,2005年,第68页。)事实上,也正是这些官吏构成了绝对国家的人力基础,也正是由于官吏队伍的出现,才在君主被取消之后,而保证“国家”仍然能够成为国家。

最为重要的还是市民本身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国家的生成。虽然市民在很长一段时间之内都只是产生于城市之中,是作为城市居民而存在的,而且,他们在城市中是以城市为自己终极归宿的特权等级,但是,就市民不同于封建政治结构中的其他社会阶层而言,则意味着一个全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从一开始就包含着演化为一支社会力量的潜能,市民的“经济人”本性在一刻不停地催促他去拥抱利益的同时,也在一刻不停地催促他去拥抱整个社会。因此,尽管在市民出现的早期,“城市小心翼翼地将自己在城墙之内享有的自由给自己保留着。周围的农民对它来说似乎丝毫不是同乡。它只想到剥削他们以图利。它竭尽全力地防止农民从事由它所垄断的工业生产;它把供应的义务强加于农民;如果有力量,它就使农民屈服于一个专制的保护国。”③这一点似乎是天然的,即使在今天北京市“两会”的那些要求限制外来务工人员的提案以及一些立法中,我们也清楚地看到城市是如何排斥农村的。但到最后,“就是这个如此排他的市民阶级,承担了向周围传播自由思想并且促使(虽然并非有意)农村阶级逐渐解放的使命。其实,仅仅市民阶级的存在这一事实本身就必然立即对农村阶级产生影响,并且逐渐地缩小起初把市民阶级和农村阶级分开的差别。无论市民阶级怎样千方百计将农村阶级置于它的控制之下,拒绝让农村阶级分享它的特权,将农村阶级排斥于商业和工业活动之外,这一切都是徒劳的。市民阶级没有力量阻止事态的发展,它是这种事态发生的原因,除非它本身消失,否则它就不可能制止这种事态的发展。”④

事实上,城市发展的整个历史就是不断消除城市与农村、市民阶级与农村阶级差别的历史。从12世纪中期开始,那些新开垦的村庄也被冠以“新城”的名称,通过特许状,这些地方的农民成为了一种享有自由的新型农民。甚至,在许多特许状中,他们干脆就被称为市民。(注:〔比利时〕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陈国樑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136-137页。)同样,在近代早期的城市化过程中,郊区有时也被划进了城市的法律范围之内,虽然尚不具有与城市平等的特许权。

③④

(注:〔德〕里夏德•范迪尔门:《欧洲近代生活:村庄与城市》,王亚平译,东方出版社,2004年,第64、88-89、118页。)这一事态发展的最终结果就是,作为特权阶级的市民被泛化了,从此以后,市民不再专指城市的居民了,而是指全社会的居民,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齐一化而为市民。与此同时,市民作为一种身份而享有的自由特权也在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齐一化中而被洗涮净尽,从而走向同一。这时,市民不再以一个特权阶层的面目出现,而是作为个人而承担起在社会中的角色。除此之外,个人还获得了另一重角色,那就是国家中的公民。

在近代历史上,城市市民显然在出现时间上要比公民早得多,但平等的、社会意义上的市民则是由国家公民所确认的。因为,只有在国家中,才能让所有人共享一个标准,才能在公民的意义上去实现平等理念。因此,尽管在中世纪甚至古典时期可能就已经生成过某种“法前平等”的观念,我们却不能拿这种观念去证明人们之间平等关系的出现,因为中世纪的每个人所受制辖的法律是不一样的。只有到了近代国家产生的时候,当每位公民都受国家法所管辖,“法前平等”才变成了人人平等。有了国家,有了国家法框架下的人人平等,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的积极互动才真正开始。在近代意义上的公民国家出现之前,市民有了自由,市民间也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平等,但市民社会的平等追求却一直无法实现,而公民国家的出现则使之实现了,从而使市民的社会真正成为一个“市民社会”。“在这个社会里,市民们以理性为基础,平等自由地摆脱了专制的和教会的制约,摆脱了世袭等级的特许权,共同地生活在一起。国家的公民不仅是城市的市民,或者是‘新的市民,而且还有农民,甚至还有贵族。除此之外还有无财产的人和妇女。国家公民的思想起初并不一定否定被纳入一个社会等级制度的归属性,但人人有平等权利的思想,公民享有自由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思想,久而久之必然会导致建立一个市民的法律制度,它不再承认等级的划分。”③

当然,国家对于公民的塑造也只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在绝对国家形态下,早期市民社会的发展曾一度使市民阶层变得非常复杂,而且市民阶层的出现本身就是等级关系的复杂化,这种复杂化的状况增加了绝对国家的控制难度。出于控制的需要,绝对国家必须把不同身份等级的生活模式塑造为同一种生活模式,即把所有生活模式塑造为同一种臣民的生活模式。在这一点上,绝对国家无疑是成功的,它把所有人都变成了君主的臣民。但是,绝对国家在把所有等级变成臣民的时候并没有消除等级,臣民相对君主所持有的是臣民的身份,而臣民之间则依然是处在不同的身份等级关系之中。在对绝对国家的否定中,法律取代了君主的最高地位,作为法律的“臣民”,所有人就都变成了国家的公民。从此以后,以国家公民为依托,市民也才真正成为社会的市民。所以,到1803年的时候,一位市民就已经这样写道:“我们没有贵族,没有城市新贵,没有奴隶,没有臣民。每个真正的汉堡人都知道自己的等级,一个市民的等级,市民就是我们大家。”

④就德国当时的实际情况而言,这一说法难免言过其实了,但这种观念的出现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而且在其后的历史发展中成了全社会共有的观念了,并成了近代革命的基本目标。

市民社会的发展史其实也就是等级制度的瓦解史。市民身份从多元化到同一化的发展历程也就是等级制度因为结构的复杂化而不堪重负并最终土崩瓦解的历程。以行会为例,随着社会的复杂化,行会结构也变得更加复杂。尤其是在手工业行会中,随着手工业门类的增加,手工业行会的人员构成愈趋多元化。比如,在1689年的沃尔姆斯有70多个手工业行业,却只有7个行会。其中,面包师的行会包括面包师、磨房工人、面粉商人和烤点心的工人。做盾牌的行会则包括装订工人,做纽扣的、做假发的、理发师、做梳子的、制针的工人、旋工、玻璃匠、乐师、做筛子的、扎刷子的、扫烟囱的、画工、雕刻工、制绳子的、制鞍的、做肥皂的、印刷工、制管风琴的和做帽子的工人。(注:〔德〕里夏德•范迪尔门:《欧洲近代生活:村庄与城市》,王亚平译,东方出版社,2004年,第105页。)如此复杂的人员构成势必增加了在一个行会中形成共同利益的难度,事实上,在同一行会内部的各个构成部分之间都会存在着经常性的利益冲突,如果行会继续以原来的方式维护各行业的垄断利益,那它无疑就是在对自身的权威进行挑战,因为无论它怎么做都会招致其成员的不满。久而久之,当这种不满积累到一定程度时,行会成员们就会尝试着脱离行会的保护。而且,他们很快就发现,他们的这种冒险行为却给他们带来了更多的利益和更大的自由,也在某种意义上带来了更多的安全感。于是,行会制度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就被行会成员自己取消了。行会制度的瓦解也是整个等级制度瓦解的缩影,在市民社会不断复杂化的过程中,传统的身份等级制度因为其需要加以控制的身份变得越来越多而不堪重负,身份的多样化最终促使拥有各种身份的人们共同抛弃了身份。

自由和平等对于近代法治国家来说是那样的重要,但是,从上述考察中可以看到,自由和平等的源头却包含在那个试图剥夺一切自由和平等的绝对国家之中,或者说,市民社会走向平等的历程与国家绝对化的趋势达成了某种历史性的默契。所以,绝对君主虽然占据了前所未有的最高等级地位,却可以看作是对其他等级的贬低和挤压的结果,在这个贬低和挤压绝对君主之外的其他一切等级的过程中,等级制度不断地受到破坏。后来的主权国家与法治国家虽然取消了绝对君主,但国家试图取消一切等级的努力却得到了延续和加强,因为,只有对社会构成的各种成分进行最大限度的简化,国家才能以最小的代价而实现对社会的控制与管理。所以,所有主权国家和法治国家都继承了绝对国家挤压等级制度的遗产,并通过君主的取消而实现了最优化的压缩,将所有社会成分压缩为同一种公民,从而促成了等级制度的最终瓦解。进而,当国家借助于公民而为自己开疆拓土的时候,社会中仍然存在着的不同地位的市民也开始趋同化,并最终形成了一个真正的市民社会。在这个过程中,城市也就通过对自我的否定而迈入了国家发展史中。当然,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一段由社会与国家所共同书写的历史。

此中的逻辑对于仍然处于工业化阶段的后发展国家来说是有一定的启发意义的,特别是对于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型而来的中国社会,政府规模难以遏制的膨胀以及社会治理成本的不断攀升,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会构成成分过于复杂,虽然我们没有中世纪后期意义上的那种身份制度,但是,无限多样的社会构成成分却是一个现实,从而使通过法律和政策途径解决问题变得非常困难,在很多问题上,不得不求助于具体的行政手段。结果,对行政的需求在无限增长。所以,通过对欧洲中世纪后期到近代国家生成的历史考察,可以获得的启示是:下一步的改革应当集中在简化社会构成成分方面。当然,我们也同时处在后工业化的历史阶段,后工业化意味着社会的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但决不是人的“身份”意义上的多元化、多样化和个性化,人的身份的同一化、齐一化是工业化过程中所取得的不可移易的积极成就,只有在这一成就的基础上,才能去思考后工业化进程中的所谓多元化、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问题。

教育部“211工程”三期子项目“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学科平台建设”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心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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