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完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2009-09-04 03:58
群文天地 2009年8期
关键词:监事会董事股东

袁 莉

我国企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弥补我国监事制度无法切实履行其监督职责的缺陷,以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现阶段,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的作用是,确保董事会的决定是维护所有股东的利益,侧重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不可否认,独立董事制度在建立和推广过程中仍出现了一些问题,许多原因都让独立董事们举步维艰,无法真正行使独立董事的监督权。建立富有实效而不是流于形式的独立董事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下独立董事制度的特点

(一)国有股权最终所有者空位。由于国有企业没有最终委托人,管理经营国有企业的是形形色色的代理人,以行政授权为基础的国有企业代理链使国家对公司的控制表现为行政上的超强控制和产权上的超弱控制。自利动机使政府官员选择企业经营者的权力成为名副其实的“廉价投票权”,形成“内部人控制”局面就是一种自然的逻辑。

(二)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项调查表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集中程度相当高,仅国家股、法人股的比例就高达60%以上,董事会成员的50%以上来自第一大股东。这正是中国证监会领导人称之为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现象,这种股权结构在短期内也不会有大的改变。

(三)双层治理的框架。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沿用大陆法系国家的二元模式的,即在公司内部存在一个常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因此,再引入独立董事,其监督职能的具体方式应有所不同,监督的内容也应有所不同。

(四)独立董事具有双重身份。作为独立董事,他一方面代表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为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而进行工作;另一方面,他又独立于股东、公司以及一切与该公司有关联的实体和商务活动之外。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独立性没有形成。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而来,国有企业及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占有绝大部分股份,成为控股股东。而这些控股股东往往包揽公司的所有事务,甚至独断专行, 致使股东会名存实亡,董事会的运作通常被控股股东所操纵。在此情况下,独立董事的提议和决策难以贯彻下去,不能制衡和制约董事会,因而也就无法保持其独立性。

2、独立董事的任免机制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高层管理干部的人事任免,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来操作,独立董事亦是按此程序运作。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大股东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大股东拥有独立董事的提名权和决定性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往往由大股东直接指定,然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聘任,并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由于独立董事的任免权掌握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手中,与董事长或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的私人关系又较密切,独立董事在行使权力时难以保持其独立性。

3、独立董事激励机制不够。独立董事需要投入大量精力来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证监会提出:上市公司应当给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但津贴的数量由董事会制定预案并由股东大会通过。津贴过少,独立董事丧失工作的积极性,谈不上为企业高瞻远瞩、出谋划策;津贴过多,独立董事将有可能对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形成经济上的依赖,也就不可能对大股东的要求表示异议或拒绝,使其独立性受到影响、削弱甚至有可能与董事会、经理层共同合谋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职权上重合。

从国际上看,独立董事制度主要在不设公司监事会的国家如美国和英国等国盛行,因为这些国家的上市公司形成了严格的董事责任,同时又有发达的证券市场的外部监督,客观上不需要设立监事会。

而我国的上市公司机构中既有监事会,又有独立董事,这样就形成一种双重监督的格局,此即为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职权上的重合。而法律又没有对二者的职权范围做出明确的界定,这样难免产生二者在功能上的重复和职权行使过程中的冲突。其结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互相推诿,最终都选择“不作为”,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内部人控制”,与建立独立董事的初衷大相径庭。

三、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界定独立董事的职责。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既为独立董事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是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严格履行义务的根本原则。因此,必须通过立法来明确界定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一方面,要增加专门条文,确定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有法可依,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必须载明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具体内容及发挥作用的范围、方式和方法,促使其责、权、利相匹配、相适应。另一方面,要协调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职能关系。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各有侧重,尽管分工不同,但可以形成一种合力,共同维护公司的合法经营。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问题没有解决、社会信誉及相关法律没有建立起来的条件下,要靠独立董事制度承担起防范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显然不太现实。现阶段独立董事的功能在于监督上市公司内部股东和经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和道德风险。

(二)建立独立董事行业自律体系。

由于独立董事缺少一个属于自己的组织,独立董事各自为政、少有交流。自律体系的建立,可以为独立董事找到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加强自律,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独立董事自律体系的建立,可以保障独立董事合法权益,并通过制定内部惩戒措施,规范独立董事执业行为。另外,自律体系对独立董事的资质和经营绩效定期进行评估,提供权威的可行性论证,也可以增强独立董事的行业自律性。

(三)健全独立董事机制。

1、健全独立董事任免机制。(1)规范独立董事聘用机制。独立董事旨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那么独立董事就不能由大股东指定,而要引入市场化机制。选聘独立董事时,由广大中小股东来提名,大股东回避;已有独立董事的公司再次选聘时,可以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的提名委员会提名。还可以考虑通过专业的咨询公司,物色专门的独立董事人选。这样可以避免大股东任人唯亲。培育独立董事市场,对有志于担任独立董事的专业人士,提供培训学习的机会和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独立董事应逐步实现职业化,形成一支专业化队伍。(2)完善独立董事退出机制。为了防止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层经过一段时间共事而被“同化”,必须规定独立董事的任期。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独立董事在同一公司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即6年),届满自然退出。

2、健全独立董事激励和约束机制。(1)激励机制。可采取薪酬激励和声誉激励结合的方式。一是薪酬激励。目前,不妨考虑由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报酬基金,制定详细的业绩考评制度,采取固定报酬加年终由股东大会决定额外报酬的办法。额外报酬可参考其职责履行情况、社会声誉、公司发展状况等。对履行职责情况较好的加以表彰并予以物质奖励,这样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就能得到进一步完善。二是声誉激励。建立独立董事档案和独立董事业绩公示制度,为社会公众和中介机构评价独立董事的业绩提供条件,促进个人信誉及社会评价体系的形成,培育竞争有序的独立董事市场。(2)约束机制。义务和责任制度是保证独立董事尽心尽职的最有力的一道防线,但法律上对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责任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不能不说这是一个较大的缺陷。明确独立董事特定的法律责任是必要的。潜在的法律责任的威胁,可以促使独立董事投入相应的时间与精力勤勉尽职,更好地履行其经营、监管职能。相关法律应确定独立董事因未妥善履行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1、调整股权结构。一股独大的格局是产生“内部人控制”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温床,也是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障碍。这一格局虽然在短期内难以彻底改变,但要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并从现在起着手解决。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通过多种方式减少国家和法人持股比例,做到股权多元化、分散化,为独立董事发挥作用奠定一个制度性基础。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对于我国的大多数上市公司来讲,虽然已有了法人治理的组织形式,但其运行机制还存在许多问题。加强监事会的建设,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引进次级委员会制度等都是有效措施。

2、完善外部监督。完善而发达的外部监督机制,如强制的信息公共制度、股东证券诉讼以及对股东诉讼极为有利的风险诉讼机制等等,可以使经营管理层得到有效的监督。

3、增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制度是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但我国的信息披露、传递制度还很不健全。独立董事与经营管理层信息不对称,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应当在法规中明确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的报告义务,包括报告的范围、内容、格式和时限等,并严格落实。如果上市公司拒绝提供或不合理地延迟提供或不完全地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导致独立董事无法就其必须发表意见或声明的事项作出判断,则属于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其法律责任,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独立董事能够在信赖其披露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判断。同时,股东也有权利且有必要知道独立董事的状况,以便了解其利益与自身利益是否冲突。应就以下事项进行披露:有关独立董事的基本信息,独立董事是否持有公司股份、未来可能引起利益冲突的信息等。

公司治理在我国是一个艰巨而长期的任务,独立董事制度在当前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重大作用。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及配套措施的完善,更为成熟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必将在我国出现。

参考文献:

[1]傅建英.独立董事制度浅析[J].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08.

[2]寇晓宇.中国独立董事监督机制研究——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学院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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