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海洋捕捞能力管理

2009-09-18 08:50陈向明
关键词:渔业渔船渔民

陈向明

摘要:我国的捕捞能力管理分为如下三种:控制捕捞能力的措施、限制捕捞能力利用的措施及直接压缩捕捞能力的措施。

关键词:海洋捕捞能力管理控制捕捞能力限制利用度直接压缩

0引言

随着我国海洋捕捞业渔获量的增长,捕捞能力也显著膨胀,渔船捕捞能力过剩以及有效管理的缺失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我国沿岸及近海主要鱼类种群枯竭。为了平衡过剩的捕捞能力对现有鱼类资源的压力,我国实施了一整套捕捞能力管理措施。

1我国控制捕捞能力的措施及其制度效应

控制捕捞能力的措施包括捕捞许可证制度及旨在控制国家海洋渔船队的总马力数的“单一控制”,后来“单一控制”又发展为“双重控制”制度,即试图同时控制渔船数和总马力数。

1.1捕撈许可证制度我国最初干1979年引进捕捞许可证制度,通过实施这一制度,我国的海洋捕捞也开始由自由准入转变到有管制的自由准入,自此以后,这一制度已成为并可能继续为我国渔业管理的基础。

然而,在这一制度下,仅限制了海洋捕捞业的少数要素,如渔船数目、渔具类型和捕鱼方法、允许捕鱼的季节或渔场,但是,对满足这些约束条件的渔船却仍是自由准入的,即有管制的自由准入。可以很容易地设想,随着渔民对这一制度做出理性反应,该制度通常致使捕捞能力过剩问题更加严重,例如,通过投入替代品,因为这一制度并不蕴含任何让渔民主动避免/消除捕捞能力过剩的激励机制。自从捕捞许可证制度诞生,它已被修改过几次,尽管本质上并没根本改变。

1.2控制捕捞能力的措施随着海洋捕捞产量的快速增长,我国的海洋捕捞能力迅速膨胀。机动渔船的数量在2000年之后由于我国减船计划的实施,已经开始减少。但是在渔船数量减少的情况下渔船的总功率反而继续增加。这是因为在渔业的获利前景看好时,渔民会千方百计地再次追加投资。而作业渔船的捕捞能力并不是由单一因素构成的,而是由一系列因素所构成。渔业管理机构很难有效地控制所有因素。如果某一因素受到控制,则渔民就会采取投入替代策略,利用没有受到控制的因素来取代受到控制的因素。譬如通过增大渔船的主机功率、采用更加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材料等,最终使得渔船的捕捞能力增加,从而对渔业资源产生更大的压力。这就要求我们,在捕捞强度的控制方面,不仅需要坚决控制渔船的数量,对渔船的功率也同样要加大监管力度,使我国海洋渔业的捕捞强度真正得到控制。

关于过度捕捞问题,我国已认识到,管理措施必须以捕捞能力为目标,而不是仅集中于资源保护,这导致我国于1980年代早期开始采取控制捕捞能力的措施,特别是在其沿岸和近海水域。能仅严格控制渔船数量的增长,还对渔船发动机总功率加以控制,这种管制易于实施,实际上,还存在如下几种情况,使有效控制捕捞能力变得更加困难。首先,“命令与控制”式的管制并不蕴含主动消除过剩的捕捞能力的经济刺激;其次,捕捞能力并不是个一维概念,对少数挑选的投入的控制激励渔民通过增加利用尚未明文禁用的投入,从而绕过这种管制;再次,捕捞能力过剩不仅是由技术进步、渔船更大、功率更高造成的,而且还可能完全因从业人数增长造成的,因此,我国的海洋渔船队也能出现捕捞能力过剩现象。

2我国限制捕捞能力利用度的措施

此类措施包括伏季休渔及以期影响海洋渔获量的总可捕量制度等。

2.1伏季休渔休渔措施是根据渔业资源的生长规律和开发利用状况,划定一定范围的禁渔区、保护区、休渔区,规定禁渔期、休渔期,确定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的一系列措施和规章制度的总称。它不仅保护鱼类的产卵场,也保护某些特定鱼类的幼鱼,一定程度上还可以控制或减少捕捞强度。

2.1.1休鱼措施的优点休渔措施禁止了对产卵群体的捕捞和其生境的破坏,为来年增加补充群体;在利于幼鱼生长时期内禁止对其捕捞,延长其生长期,以提高开捕后渔获物的产量和质量;单位补充量渔获量增加,使优鱼有优价,渔业生产的经济效益得到提高:此外禁渔还能减少渔业生产成本;休渔措施禁止了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或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危害的渔具渔法,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休渔还可以促进渔业生产者调整作业方式,或退出渔业生产,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或减轻了总的捕捞能力;休渔措施具有容易操作、执行成本低的优点,在渔获对象种类多、渔业类型复杂,渔船、渔民数量多、分布广泛的情况下,渔业管理部门更容易采用这种管理方法。

2.1.2伏季休渔措施在我国渔业管理中的效果①主要经济鱼类资源得到阶段性保护,取得了一定的生态效益保护了产卵群体和幼鱼群体。伏季休渔正是主要经济鱼类的育肥期,此时禁渔,保证了主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和孵化。休渔期间限制了对幼鱼群体破坏严重的渔具渔法,减轻了对幼鱼的捕捞程度。②渔业经济效益得到一定提高。渔获物的产量、质量提高,产值增加。通过实施伏季休渔,主要经济品种大黄鱼、小黄鱼、带鱼、鲅、鲳、鲐、海鳗、海蜇等伏季休渔后比伏季休渔前产量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特别是鲅、海蜇上升幅度较大,且渔获物个体显著增大。同时,伏季休渔期间,渔船不出海,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这节省了渔业成本,经济效益明显。

2.2控制海洋渔获量的方法——总可捕量制度总可捕量制度主要是基于生物学考虑而采取的一种产出控制措施。产出控制是直接限定渔获量这一捕捞死亡重要组成部分的管理措施,通过规定允许特定种类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上岸的最大重量或数量(条数)来限定特定渔业的产出水平,并通过有效的监控和执法使实际渔获量不超过所规定的捕捞配额的一种管理手段。以总可捕量为基础的管理要求有效监测渔获物的上岸情况,一旦特定鱼类的上岸量达到了所规定的总可捕量,以该种类为对象的捕捞作业活动即宣告结束。

原则上,如果总可捕量的估计值相对准确,渔政执法非得力,那么通过直接限定最大上岸量,总可捕量制度可以达到有效控制总捕捞死亡量的目的。

3直接压缩捕捞能力的措施及其制度效应

历史上我国政府曾不同程度地通过提供优惠政策,包括各种类别的财政援助(或称之为“补贴”),在扩张过剩的捕捞能力及过度捕捞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最直接压缩捕捞能力的措施就是打击非法捕捞。

与我国海洋渔船对捕捞能力过剩有关的一个主要问题是非法、不报告及不管制(IUU)捕捞的流行。结果是我国IUU捕捞的强度和范围正逐渐增大,并对可持续渔业管理的成就造成了严重破坏。

在我国,要从事海洋捕捞业,目前必需拥有官方要求的三种官方证书,分别为:①《渔业船舶检验证书》、②《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及③《渔业捕捞许可证》。没有这三种证书或证书不全通常被称作“三无”渔船。

依照渔业局,我国最普遍的IUU捕捞包括利用非法网具、在禁渔期和禁渔区捕捞、捕捞非法鱼种或尺寸小于法规的鱼,以及最显著的被称为“三无”的渔船捕捞。

目前,我国对非法捕捞的有力打击已有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执法能力(包括执法人员的素质、装备水平等)有限,渔民采取了迂回策略等各种原因,执法效果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结语:由于我国海洋捕捞强度过大、水域生万言态环境日益恶化以及管理滞后等原因,我国近海渔业资源日益枯竭。因此有必要加强我国海洋捕捞能力的管理,减少对海洋资源掠夺性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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