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管理中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2009-09-19 05:36吴海波
科技经济市场 2009年7期
关键词:投标人评标投标

吴海波

招投标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建筑工程承发包方式,我国建筑业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工程任务行政分配体制以后,于1981年开始逐步试行招标投标制,并于1984年在全国推广。然而,由于该制度在我国推行时间相对较短,理论的匮乏和实践经验的不足,使得在招标投标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市场主体不够成熟,市场机制不够完善,法制建设不够健全等,严重阻碍了该制度的正常运行。因此有必要找出问题的症结,以求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下面,本人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就此谈些体会和看法。

1招投标违规表现形式

1.1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事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的目的是通过广泛的发布招标信息,争取多家潜在投标者的竞争,以择优确定中标人。因此,招标中的任何内容不得载有倾向某一特定潜在投标人,排斥其它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否则,将减少投标的竞争程度,影响招标质量。

1.2招投标活动中的规程失范。

一般来讲,任何工程开工前都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即从工程报建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过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程失范主要是指在招标、评标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和运作不规范,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和公平。这里不仅指每一个环节要符合规范要求,而且就每一个过程的运作都不能偏离规定。比如:有的招标的评标办法具有明显的偏向性;有的招标文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有关“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的规定,至使有些投标人由于没有足够的投标文件编制或复核时间而失去机会。

1.3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随意评标。

评标,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关键性环节,直接关系到招投标活动中能否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评标质量,招标投标法对依法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做了强制性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的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下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在《检查》中发现,很多地方评标委员会组成很不规范,专家的专业混杂。从而不能发挥专家在评标活动中权威作用,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招投标理论体系不完善。

多年来,行业内外众多学者在招标理论研究和探索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但与国外相比,我国工程招标界却一直没能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以至于不能指导招标工作更好的进行。具体来说,招标人根据地域、工程条件、工程量大小等因素应该如何确定合现的招标机制,投标人应该如何依据相应方法和模型辅助承包公司做出合理的报价以中标,都需要我们对招标过程各方的行为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总结规律,为招投标双方提出合理的、指导性的理论体系。

2.2法律体制不健全。

法制的不健全导致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处于无序状态,企业无详细具体的行业规范和监督奖惩制度,从业人员参差不齐,没有形成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阻碍了招标代理机构的正常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频繁。依法招投标是保证招投标公平、公正、公开的有效措施之一,目前对于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接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各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是一种同体监督的体制,行业主管部门同下属企业、有形市场和具体的招标管理机构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于实施有效监督。因此导致招投标过程的违法、违纪现象频繁的主要原因是查处力度不够,甚至是包庇,这对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有较大影响。

②招投标法规不健全。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另外,《招投标法》中的一些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2.3投资机制不完善。业主方对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不负责任,不能发挥对投资的刚性约束,造成其行业的不合理。有的片面追求低价,有的片面追求短工期,因而不能科学合理地选择承包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和业主内部管理制度的薄弱,使工程发包人员追求个人或小集团利益,进行幕后交易,造成了工程发包中的不正之

风和腐败现象。

3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对策

3.1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政企职能分开。虽然这已是重复最多的话题,但是对改革涉足较晚的建筑市场,仍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市场经济的特征就是政府不直接干预,而是通过市场来管理和调控国家经济。建筑市场也不例外,政府部门应当以独立的第三方身份,利用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强化监管职能,这是政府部门必须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体现在招投标市场的管理就是通过制定建筑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招标进行过程管理,保证交易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杜绝幕后交易,保证公平竞争。其次是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合格的市场主体应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目前,我国许多主管部门下辖有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施工等单位,国有成分仍占有较大的比重,他们承担了许多应由社会承担的责任,经营不自主,因此他们需要得到政府的保护,也要求从所属企业中获得利益,由于无自身利益可寻,也难以在市场竞争中轻装上阵,更没有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内在动力,改变这一点,必须加快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改革的步伐,尽快形成医疗、养老社会保险机制,并且通过企业改革,明晰产权,分解社会责任,使企业成为真正意义的生产经营单位。

3.2培育和发展统一的建筑市场。

建筑市场应遵循统一规则、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从制度上就应杜绝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各类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和管理,实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下的招标投标。这是因为,首先是由建设部门的职能所决定的,即它的专业性函盖各行业建设项目的共性部分,尤其是对于综合性较强的公共建设工程更是如此;其次,市场经济就是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向和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那么,市场交易规则和监督管理的统一,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从制度上清除条块分割、垄断和封锁建筑市场的障碍。

3.3科学使用模糊综合评判工程评标办法。

模糊综合评判是运用模糊数学理论对系统进行综合评价的一种方法。模糊数学是1965年由美国控制论专家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扎德首先提出。他提出模糊数学的核心思想就是要用数学手段,仿效人脑思维,对复杂事物进行模糊度量、模糊识别、模糊推理、模糊控制和模糊决策。模糊数学自1976年开始引进我国,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和广泛的应用,工程建设领域是应用的重要领域,工程招投标中会有大量模糊因素,将模糊综合评判思想应用于工程招标是十分有必要的。

3.4通过完善市场实现合理竞争。

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合理竞争,完善市场:①彻底清理与市场开放原则相违背的带有地方保护性质的“土政策、土规定”,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②要加大政务公开透明度,加强媒体与舆论监督,完善网终。③加大工程招标前的资格审查,招标公告应明确针对本工程的评标办法;评标过程中实行监控、采取异地评标或远程评标等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过程中的人为自由裁量权,增加招投标的透明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处罚措施,杜绝投标过程中的“串标”和“围标”等现象。④应加大招标方式的改革力度,完善工程量清单报价,实行综合评标,合理价中标,不能片面追求低价,应遵循建筑市场规律,避免无序恶意竞争。⑤建立“超脱”政府职能部门的建筑交易平台,明确服务责任,保证竞争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1]赵方来.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和前景展望[D].郑州:郑州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2006.

[2]陈海燕.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广西:广西大学建设与土木工程学院,2005.

[3]贾璐.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决策与对策分析[D].南昌:南昌大学建筑工程学院,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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