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2009-09-19 05:36
科技经济市场 2009年7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黄 菊

摘要: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制定员工工资薪金激励体系,在不增加企业费用的前提下,通过减少名义工资以及均衡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手段,增加员工的实际收入,激励员工,提高效率,最后实际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越来越多的企业为提高员工工作绩效、留住人才,纷纷制定了员工工资薪金激励体系。很多企业在设计自己工资薪金激励体系的时候,忽视了纳税筹划,企业投入了大笔资金,员工个人所得税负担却大幅增加,从而失去了激励效果。因此做好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税率越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的边缘地带,收入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是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却相差很大。寻求税负最小化是纳税人普遍的需求,也是纳税人的权利。如何在保证收入水平能够的同时又不增加税收负担,是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关键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1减少员工名义工资的筹划

1.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减少名义工资

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达的《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住房公积金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员工的实际收入水平。

1.2通过提高福利水平来减少名义工资

企业一味地增加员工的现金收入,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并不完全可取。企业可以通过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其名义工资,通过减少员工的税金支出,达到增加实际收入的目的。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2.1企业为员工提供交通设施

员工上、下班一般都要花费一定的交通费,企业可以通过提供免费的接送服务,或者将单位的车租给员工使用,再相应地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部分予以调整。

1.2.2企业为员工提供免费工作餐

企业为员工提供免费的工作餐,必须具有不可变现性,即不可转让,不能兑换现金。

1.2.3企业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

随着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为了获取新知识,参加各种培训已经成为个人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企业可以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员工接受继续教育的需要。

1.2.4组织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开展各项健身及运动项目等。

2均衡工资薪金所得的筹划

2.1均衡各月工资收入水平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其他行业纳税人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也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

例1、某企业为季节性生产企业,其一年只有4个月生产,期间张三每月工资为3,000元,则在生产4个月中,张三每月应纳税额=(3,000-2,000)×10%-25=75元,4个月应纳税额为300元,也就是说年应纳税额为300元。

若将张三年工资12,000元(3,000×4)平均分摊到各月,即不生产月份照发工资,每月1,000元(12,000/12),则张三工资收入达不到起征点,年应纳税额为0元。

可见,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使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尽量均衡,而达到降低计税基数或使适用税率档次降低,最后实现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目的。

2.2实行双薪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指按国家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1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该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必要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是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薪所得不足2,000元的,应该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2,0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的应纳所得税额具体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2、张三每月工薪收入5,200元,扣除2,000元后为3,200元,相对应的税率是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具体算式为:

(5,200-2,000)×15%-125=355元

张三在此收入水平下,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4,260(415×12)元。但如果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对职工实行“双薪制”,情况就会有所变化。

例3、张三每月工薪收入4,800元,年终时另外取得一个月的工资4,800元作为“双薪”,全年收入水平不变。他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每月应纳税额=(4,800-2,000)×15%-125=295元

“双薪”应纳税额=4,800×15%-125=595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95×12+595)=4,135元

可见,例3虽然全年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与例2一样,企业没有增加工资支出,但实行“双薪制”,比不实行“双薪制”为员工节约了125元的税款。

2.3合理安排奖金的发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按照新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能采用一次。另外,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包括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4、方式一: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

张三每月工资收入4,9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全年收入为94,800元。

每月应纳税额=(4,900-2,000)×15%-125=310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36,000×15%-125=5275元(税率按36,000/12=3000确定)

全年应纳税额=310×12+5275=8,995元

方式二:张三月工资为4,900元,每月奖金1,5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8,000元,全年收入94,800元。

每月应纳税额=(4,900+1,500-2,000)×15%-125=53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18,000×10%-25=1,775元(税率按18,000/12=1500确定)

全年应纳税额=535×12+1775=8,195元

例4中,方式二比方式一少缴税800元,这是因为将部分奖金于每月发放,可以减少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金额,从而使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降低一个级次,由15%降低至10%,而每月收入并没有因为增加了这部分奖金而适用更高税率。

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再次改变年终奖的发放方式。

方式三:张三每月工资为4,900元,每月奖金1,0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24,000元,全年收入94,800元。

每月应纳税额=(4,900+1,000-2,000)×15%-125=460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24,000×10%-25=2,375元(税率按24,000/12=2000确定)

全年应纳税额=460×12+2375=7,895元

通过进一步改变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又使税负降低了300元。

另外,对于年终奖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避开“无效纳税区间”,巧用税收“临界点”。在国税发[2005]9号文件中,存在9个无效纳税区间。这些无效纳税区间有两个特点:一是相对无效区间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税前收入增加税后收入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如年终奖为6,100元时,相应的个税为585元,税后收入为5,515元;而年终奖为6,000元时,应缴的个税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可以看出:税前收入增加100元,税后收入减少185元;二是每个区间的起点都是税率变化相应点。常见的无效区间主要有4个:6,001~6,305(元),24,001~25,294(元),60,001~63,437(元);240,001~254,666(元)。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一方面要避开无效区间,另一方面应尽量选无效区间的起点减去1后的余额作为年终奖最佳金额,如选6,000元、24,000元、6,0000元、240,000元等。因为按照这些金额适用税率将较低。

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也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随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工作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可能在不违反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合理避税,以达到减轻、解除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侯立新,尹国强,袁韩青.最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速查手册[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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