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抄袭行为立法

2009-09-23 04:55
文史天地 2009年9期
关键词:文学青年小青年行当

施 强

对于偷盗行为,古今中外,直到今天,都有惩处的法律。古代一些地区或国家对于偷盗行为惩处的法律还很严,如断手指,剜膝,杀头或让众人以石击毙等等。就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偷盗行为的惩处,也是不轻的,根据盗窃价值数额的大小,从处以管制、拘役直到无期徒刑,若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盗窃珍贵文物的,甚至可以处以死刑。至于犯了盗窃罪的人,不仅本人从此戴上了顶摘不下的“偷儿”的帽子。让人避而远之,有的还带累家人,让家人在乡里或街坊抬不起头来。

奇怪的是,同样属于偷盗行为,虽然也让人嗤之以鼻,但时至今日,却还没有一部对之加以惩处的法律法规,以至这种偷盗行为越演越烈,大有不可阻挡之势。这种偷盗行为,就是对别人文章的抄袭!

抄袭之风源于何时,大约已不可考,但至少在二三十年前,也还不过是流窜于阴沟里的一小股歪风。那时,“文学青年”之时髦,是不亚于现在之“超男超女”的。这些文学青年们一旦有篇把文章变成报刊上的铅字,不少人便可立获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双丰收。于是。一些肚内墨水还不够量的小青年,急功近利,就难免偷上别人一回两回。而这些偷盗者被发觉之后,脸皮薄的,尚作些像样的检讨,脸皮厚的,一句“不懂事”或“二回不抄了”就敷衍了事。但其所得政治与经济的实惠,却让人奈何不得。这种低风险高回报的行当,显然是越来越引起了不少品行不端者的注意。随着各种各样职称的越评越多,越评越烂,而这些多而烂的职称偏偏又和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挂勾,于是,加入这个文章偷盗行列的人,不仅是越来越多,而且身份和地位也越来越高!前些时是副教授、教授之类大知识分子抄袭的丑闻不绝于耳,现而今,竟然连不少大学的校长也放下斯文干起这类偷盗的行当来了!

报载:“近日武汉理工大学校长周祖德被曝涉嫌论文抄袭,他是第一作者,其博士生是第二作者。但这不过是在论文抄袭校长的名单中增加了一个新人而已。此前已有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西南交大副校长黄庆、广州中医大学校长徐志伟等被指抄论文,并且全部获证实。”二三十年前搞抄袭的小青年们与这些人物相比,真是小巫了。不过且慢,现在这些搞文章偷盗的大人物中,就有二三十年前就干起这种龌龊行当的小青年也说不定,那么,这种人就真是惯偷了!

在《百度》里输入“抄袭”二字,相关网页竟有一千四百多万篇;再点与此相关的新闻进去一看,批判声讨一片,而其中,最愤怒抄袭这种恶行者,莫过于编辑。

这是实在的,编辑们被这些文章盗窃者弄得实在难以招架了。就以这本《文史天地》为例。为防抄袭,初审编辑拿到文章后,总要在网上搜索一遍;临到总编发稿时,还得安排编辑再搜索一遍。即便如此小心,仍不时有漏网之鱼。毕竟,全国报刊林立,不少报刊并不上网,谁能顾得过来?《文史天地》前不久发表的一篇写邓小平在江西生活情况的文章,就有人给编辑部寄来了揭发信,指出这篇文章很多段落是抄袭,同时寄来了被抄的原书,并在被抄的段落打上了记号。这位抄袭者职务也不低,是某省社科院的副院长,揭发者大概是其部下,因而未具姓名。

偷盗物质产品有法律法规可管。为何偷盗精神产品就无法律法规来管呢?物质产品可以量化,精神产品又何尝不可以量化呢?比如为评高级职称的抄袭就重于为评中级职称的抄袭等等,然后对这些盗窃者也分别处以管制、拘役甚至有期徒刑,如是,抄袭之风即便不能完全刹住,但至少会少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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