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秘密保护中保密协议效力的思考

2009-09-23 08:46程义伟
经济师 2009年8期
关键词:协议商业秘密

程义伟

摘 要:由于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相对较晚,中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普遍还比较薄弱。为此企业亟待采取适当措施,制约接触到商业秘密和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保密合同、劳动合同中单独的保密条款、离职保密承诺等等保密协议,是企业加强保密工作最有效力的约束方法之一。

关键词:商业秘密 协议 法律依据

中图分类号:D92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8-064-01

一、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客户承担保密义务是企业应尽的责任,违反对客户的保密义务直接构成违约或侵权,一旦发生,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从1994年中国青年旅行总社与中国旅行总社客户档案纠纷案,到2002年深圳华为员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2004年Google(谷歌)全球副总裁兼中国区总裁李开复与微软竞业限制纠纷案,再到如今的百度诉员工泄密争议案,这无不说明了“员工泄密”情况一旦发生,就会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严重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在1995年至2005年这10年间,全国法院共受理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约6547件。其中员工泄密案件,就占到了总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98%。

在国外,绝大多数企业非常注重在受雇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限制等合理合法的层面约束员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例如美国福特、波音等跨国企业均要求雇员在受雇期间将有价值的信息的所有权转给公司,并根据涉密范围、程度、时间签署不同的保密协议,作为受雇协议的附件;当雇员离职时,公司会书面重申其离职后应继续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同时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公司也要求员工交还全部商业秘密文件及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等。

在中国内地,由于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相对较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普遍还比较薄弱。对防止“员工泄露商业秘密”,国内多数内资企业的做法是借助建立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对保密资料加强管理等措施,很少有法律上建设性的保护措施。特别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保护力度普遍还较薄弱。企业在保守业务秘密方面的不规范性,造成的潜在风险是雇员在掌握了单位的商业秘密后随意跳槽,擅自泄露原企业的技术信息,截留原单位的客户等,给原单位造成巨大损失。

为此国内企业亟待采取适当措施,制约接触到商业秘密和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使其也须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保密合同、劳动合同中单独的保密条款、离职保密承诺等等保密协议,是企业加强保密工作最有效力的约束方法之一。

二、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

依据《劳动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依法制定的劳动合同是企业制约、管理员工、防止员工泄密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企业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重要证据材料。

有关的法律规定:(1)《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可以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3)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追究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职工违反保密协议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以上规定仅适用于保密协议没有明确违约责任的情况。若其他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同时要求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签订保密协议的具体操作方法

1.签订保密合同。首先,根据企业岗位的性质、岗位特点,决定保密、竞业禁止条款的形式。可以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或竞业禁止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正式的保密合同和竞业禁止协议。对于企业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正式的保密合同及竞业禁止协议。

其次,商业秘密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要防止员工泄密,就得先确定企业的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需要结合企业经营状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对企业的现有信息进行一个系统的归结整理,明确需要保护商业秘密内容和范围。

最后,违约责任应明确具体。违约责任是企业牵制、限制职工违约行为的最有利工具之一。但是企业应当做到违约责任必须明确、合理。对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违约金或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予以明确,不宜对违约责任作出较高或超出正常人所能承受范围的约定。

2.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应当及时告知员工并书面确认。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告知员工有履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员工保密制度等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既可以在劳动合同中适当增添规章制度内容,也可以向雇员出示书面的《重要规章制度告知书》,由雇员签字确认,以确保今后企业在引用规章制度时有合法的证据,法律程序上做到规范完备,同时也对员工遵守企业规范起到警示作用。

3.规避保密费用的必要约定。保密补偿费用应当具体明确,保密及竞业禁止补偿费用是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大事,企业应当予以重视。在制定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时,应当明确两种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事项。

4.离职时可再次约定保密承诺以加强保密效力。对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前,还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重要涉密人员,企业应当及时与其补签。对于重要涉密人员,企业应当要求其留下一定的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承诺书,保证今后另谋职业时不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间与企业保持应有的联系,否则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做好了保密辅助工作,不仅可有效防止离职员工的私自泄密,更可以威慑涉密员工离职后竞业行为,使其投鼠忌器,从而达到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防止员工泄密的主要目的。

四、结论

企业在认识到商业秘密重要性的同时,必须做好保密、竞业禁止合同等法律文件起草签订工作,要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不战而屈人之兵”,以威慑为主要目的。建立本企业统一、规范、高效、合理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以适应市场经济对企业经营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和挑战,依法保护企业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王千华.关于技术秘密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河北法学,2001(3)

2.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3.严亮奇.“劳动合同”视野下的商业秘密保护.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

4.唐海滨主编.美国是如何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出版社,1999

5.付慧姝.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的权利冲突.江西社会科学,2008(6)

(作者单位:江苏省工程咨询中心 江苏南京 210008)

(责编: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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