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效力在裁判中的适用

2009-09-28 02:06方配礼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4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裁判

方配礼

摘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重要性日渐突出。在劳动争议案件裁判实务中,裁判者必须审查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解决好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政策等在效力冲突下的适用。

关键词劳动规章制度 法律效力 裁判 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73-01

一、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效力分析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制定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又是其义务。

从权利角度看,用人单位不行使其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力,其不能依据本法第39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从义务角度看,用人单位不履行其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义务,其法律后果是该法第38条第第1款第(四)项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作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可以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判案依据,进一步明确了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

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裁判实务中,裁判者首先要审查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其次,要解决好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在效力冲突下的适用,最后要解决好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政策等在效力冲突下的适用。

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合法性的审查

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实务中,必须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结合《劳动合同法》第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必须在实体和程序上都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作为裁判上的依据。

(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要符合法律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体现的是用人单位管理者的意志,但这种意志,仍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规章制度,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为其规定的义务。因此,规章制度的内容应该是法律法规的细化和具体实施办法,应有上位法根据,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更不能违法,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合法就是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这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

(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要合法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归纳起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在程序上主要大致包括三个方面,即规章制度制定主体合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履行公示程序。

三、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在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效力冲突下的适用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都是确立劳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规范劳动行为的准则、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从三者的目的来看,具有一致性,均是为调整企业劳动关系而存在的。三者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同一事项作出规定且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三者的效力哪个高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首先,劳动者有选择适用的权利,因此确定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优先适用效力。其次,在劳动者没有选择适用的情况下,由于劳动规章制度仅是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劳动者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因此,裁判者应该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在裁判中,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可视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当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出现冲突时,应本着标准上“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最大限度体现劳动者利益为出发点,并考虑合同订立时间的先后等因素加以解决,而不能盲目的将劳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效力予以简单的排序。

四、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在与劳动政策效力冲突下的适用

劳动政策又称劳动保障政策、劳动法律政策。此概念范围宽泛,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有关劳动方面的政策。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本条中的“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根据此规定,本文的劳动政策特指除了上述法律之外的党和国家发布的所有有关劳动方面的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在与劳动政策冲突的情况下,劳动政策的效力高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

特别是在今年,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一些企业效益滑坡,甚至面临破产的风险,就业压力增大,为了增加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党和国家颁布一系列劳动政策。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裁判实务中,裁判者要切实解决好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政策在效力冲突下的适用问题。

参考文献:

[1]林嘉.劳动合同法条文评注与适用.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方维忠.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实务操作指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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