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运动员就业保障研究

2009-09-28 07:30
新西部下半月 2009年5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

李 阳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运动员就业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认为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足,使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面临极大困难。建议从完善法律体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加大保障力度等方面为运动员就业安置提供必要的帮助。

[关键词]就业保障;就业安置;法律体系

大多数运动员退役后一般学历层次较低,走向社会后很难实现自主择业。当前对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就业安置、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方面。其中就业安置是最为重要,又是最为复杂的。就业安置工作是一项周期性的任务,我国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优秀运动员退出现役。安置工作不仅关系他们的个人前途、家庭幸福,而且关系运动队伍的稳定发展乃至国家竞技体育运动的兴衰。

一、现行运动员就业保障制度的主要缺陷

1、保障不到位

运动员退役后面临着求学、就业、疗伤等现实问题。突出的问题是就业,不少退役运动员并不是马上就能找到工作。因为就业机制转型、整体就业环境的严峻和在役期间尚不完备的运动员文化教育,使得他们在就业时面临困难。对于运动员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除要真正享受到和其他群体共同的利益保障之外,还应该考虑到他们经历了特殊的运动生命历程之后所要得到的利益补偿。

2、保障力度弱

现行的运动员就业保障制度包括两个层次。退役时由国家统一规定进行初次保障——发放退役金(运动员退役时继续实行一次性退役费制度,根据其运动年龄的长短,确定退役费基数。运动年龄3年以下的,退役费基数为200-600元;运动年龄满3年及其以上的,退役费基数为800元。运动员每增加一年运龄,在退役费基数上增发相当本人一个月体育津贴(本人退役时的体育津贴标准,下同)的退役费。其中,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前三名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按其实际运动年龄计算;其他运动员增发的退役费最多不超过本人10个月的体育津贴。运动年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然后地方政府进行补充性的再保障——货币补偿、工作分配等。从现行的运动员就业保障制度来看,政府侧重单一的货币性津贴补助,但是国家发放的退役金又远远不能保障运动员退役后的学习、就业和生活。而且,地方政府对运动员的再保障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地作法不一,总的来说缺乏有效性。其实对运动员来说最重要的是就业保障,一份合适的工作能够给退役运动员带来稳定的收入,从而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真正做到运动员的“退有所用,退能收入”才是运动员社会保障的长远之计。

3、社会化程度低

我国运动员的社会保障由国家统包统揽,所需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提供。近年来,国家虽然加大了对运动员社会保障的投入,但总体而言,国家经济实力有限,投入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经费的增长还不能满足运动员社会保障发展的需求,所以运动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比较低。这主要是由于运动队本身就是由政府出资创办的,其经费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而运动员在训练期间强调的是一种无私奉献,其津贴十分有限,不可能拿出一部分津贴来投入到社会保障之中。所以建立和完善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4、保障随机性大

解决运动员就业问题,各地有一定的应急办法。比如河南省从本省的财政经费中拿出一部分,在国家发放退役金之后,对运动员进行再次补偿,但这些做法都没有明文规定,尚未形成一项有效的制度。在目前制度尚不完备的情况下,采取一些灵活的做法也不是不可以的,包括从退役到找到正式工作前依旧按照原有的工资级别进行发放,但是这种特殊性不能始终无原则,因为对社会整体来说,登记失业还有一定的原则,遵循一定的程序,然后才是考虑救济。

5、保障涉及范围小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然而成就的取得不仅有赖于位于塔尖的优秀运动员,更有赖于位于塔身和塔基的基层运动员(包括未进国家队,但在体育总局注册的各省市体育运动技术学院、体工大队、职业俱乐部的运动员和各大学、体育学院、竞技体校的学生运动员以及未注册的业余体校和体育传统学校的学生运动员)。而事实上体育保险保障范围也只限于奥运项目的国家队队员(约1400人)以及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和一些职业俱乐部的运动员,这对基层运动员是很不公平的。由于竞技体育训练的长周期和超负荷以及运动员参加竞技体育行业后价值取向的改变,使得大多数运动员退役后一般学历层次较低,走向社会后很难实现自主择业。

二、现行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不足

1、实体法方面

现有社会保障法律没有专门针对职业运动员的法律法规,即使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存在严重滞后、实践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从法律的层次看,我国只有一部专门性的《体育法》,也仅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运动员的法律身份、法定权利和义务、相关法律关系等实体内容基本没有涉及。而且《体育法》业已颁布实施近10年时间,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缺乏对我国体育发展的前瞻性、产业化、职业化考虑,对现阶段体育实践的规范和调整存在明显的滞后现象。在国务院行政法规层次上,有关运动员权利保障的行政法规是一个空白,没有运动员权利的保护性规定。从部门规章和国家规范性文件来看,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等出台了一些办法、意见,均是对运动员某一方面的权利进行保障和维护,没有形成对运动员权利体系保护的统一规范文件,即使是刚刚出台的《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尽管在运动员社会保障的内容上基本已经涉及了,也体现了政府对运动员进行保障的意图,但不论是从立法的位阶上还是此法规本身的规范程度来看都不足以承担起整体性、完整性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的法律目标。从具体操作实践看,已出台的文件往往把运动员定性为国家体育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表现出很强的行政依附性,与我国体育的举国体制相符,却与现阶段我国体育不断市场化相悖。不能明确运动员参与体育市场关系的法律主体地位,往往在运动员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时候无法进行实践操作。也就是说,缺乏的并不是法律制度的形式,而是缺乏一种客观有效的标准来给予职业运动员最合适的社会保障。

2、程序法方面

司法程序对新事物的出现未做出相应的变动,对如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及维护广大职业运动员的合法利益没有程序上的保障。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办法等规定,运动员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寻求保护: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和解能否成功是以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为条件的,但运动员的弱势地位和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其在实践中往往成为妥协方,也就是说他最终还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所以,和解对运动员来说,不能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成为有效的救济途径;调解的成功与否,往往与当事人之间的让步以及调解者对纠纷的影响力关系密切,调解者的作用非同小可,但在运动员权利纠纷的解决上,却很难找出这样的调解者,调解自然不能落到实处;仲裁比较适合解决运动员纠纷,国际上体育纠纷的解决也往往采用这种途径,但中国至今没有一个体育仲裁机构的现实,必然使这一途径成为泡影;诉讼是运动员实现其权利的最后途径,但它既耗时又费精力,严重影响运动员正常训练竞赛,其边际成本相当的高。运动员通过诉讼来维护自身某项权益,有时可能会遭受更大的损失,也许从这个诉讼中得到了一些补偿,但在其他方面的损失比这些补偿更大,其收益将会很低甚至是负值,严重打击了运动员通过诉讼来维权的积极性。同时,有关规定也对运动员向管理主体、雇主提起诉讼设置了很大的限制。因此,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维护权利实在是得不偿失。所以,客观地讲,运动员权利尤其是职业权利得到充分实现的途径均没有落到实处。

三、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面临的困难

1、封闭式的训练体制使运动员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

我国实行业余体校、地方队和国家队的三级专业体校训练体制,运动员从小进入当地的业余体校训练,这期间一般是边学习边训练,也有的是全天候训练。这种相对独立封闭体制与普通教育严重分离,许多运动员都是从小就进入体校训练,上文化课的时间非常少。在业余体校训练一段时间后,一部分运动员就被挑选到省级专业队进行全封闭训练,文化课学习虽然还有,但基本上形同虚设,造成了运动员普遍教育程度不高。运动员在专业体校里,目标只有拿金牌。在家长、教练的眼里,只要刻苦训练,将来拿世界冠军,一生就会有个依靠。但实际上在世界级比赛中能够拿到冠军的不过是几个。专业化的训练体制使一些运动员退役后基本上成了“文化知识废人”。

2、“金牌战略”使得运动员伤病缠身

目前,运动员退役后之所以生存状况堪忧,与我国现行的奥运战略、全运战略的奖励制度有直接关系。很多地区的领导及教练把出成绩、拿金牌当作部门和个人政绩的表现,这种思想直接导致现行专业化训练体制弊端的产生。一个运动队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只要有一个人出成绩,拿奥运冠军、全国冠军,那么教练、领导就有成绩。为了出成绩,一些教练员在训练时往往不顾科学规律,不计后果,超负荷、超强度训练,在获得好成绩的同时也使运动员得了足以影响终身的疾病。

3、没有统一政策对运动员进行妥善安置

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传统退役安置体制面临重重困难。目前,运动员退役后国家没有统一政策,原则上将运动员的关系直接送到当地人事局,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成绩名次较好的就由当地人事部门联系工作。但目前处于市场经济转型期,运动员本身素质不全面,尤其是一些冷门体育项目知道的人很少,运动员找工作一年比一年难。

四、完善运动员就业安置的对策

一是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为运动员就业安置提供法律保障。二是为运动员继续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方便,使运动员掌握部分就业技能和理论知识,从而打好就业安置基础。三是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加大保障力度,使运动员具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四是完善运动员退役安置体制建设,为运动员就业安置提供必要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汤跃孙,焕江,何铁刚.我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的思考.体育文化导刊,2006.3.

[2]尹朝存,我国运动员就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对策.当代经济,2007.10.

[3]李娜娜,刘峥.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研究述评.体育学刊,2008.4.

[4]蔡晓卫,唐闻捷.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07.

[5]高寒,乔羽佳.关于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考[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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