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德治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2009-09-28 02:06张延星张延鹏
法制与社会 2009年5期
关键词:德治和谐社会法治

张延星 张延鹏

摘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项关系到国家和民族兴旺发达、繁荣昌盛的伟大事业。我国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必须同时采取德治和法治两种不同手段来解决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所有问题。本文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从荣辱道德观和法律的角度要求和约束人们的行为,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德治 法治 和谐社会 荣辱观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15-02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一个法制完备的社会,主要依靠法律来调整许多社会关系。德治即扬荣抑耻,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摈弃谎言,踏实为人,和谐人际交往关系。中国文化中的许多关于和为贵、和气生财、家庭万事兴的话语,就是希望建立融通的有序的社会秩序与和谐的社会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多元化,各种利益多样化,这些都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利益的交叉重叠和冲突,这就需要大量的法律来引导、规范和保障越来越多错综复杂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为了衡量和确定相互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尊重和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就需要制定法律规则。为了公正、令人信服地解决市场交易中的利益冲突和纠纷,更需要法律来做保障。只有以法律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和谐有序地发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新世纪的一项伟大战略构想。“和”是中国文化的价值目标和最高追求。《易经》说“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首出席物,万国咸宁。”意思是指依据天道的变化,人获得自己的命运和本质,变化会有差异和冲突,但冲突又要融合,即走向太和,而和的价值指向是万国安宁与繁荣,这是符合天地变化之道的。马克思说:“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社会也是由人生产的”。他认为,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所以,人应当融入社会,社会应当融入人,这才是高度和谐。而道德活动的主体是人,人具有合理调节人与社会关系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其道德的主要责任是公正、仁慈地对待他人,尽力增进社会整体的利益。传统的道德,特别是儒学倡导的道德,发源于农业文明,它使人进入一种群体关系,给群体以一种秩序,让每个个体在群体的有序活动中得到训化,从而摆脱野蛮与蒙昧,变得文化、理性化。人的横向关系是宗族纵向发展的产物,上一代为下一代活着,同时上一代有支配下一代的权力。这种历史状况形成了权力结构关系,即宗法等级制。这种社会里还是排斥理性、才智和胆识的,在许多方面是与现代文明相抵牿的,但它不能容载社会公正、社会公德、个人自由与理性。

道德规范是指判断善和恶、正当和不正当、正义和非正义、荣和辱、诚实和虚伪、权利与义务等道德准则。人们能够按照道德规范要求行为就是善行;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就是恶行。胡锦涛同志的“八荣八耻”就是每个人的道德规范准则。他指出:“以诚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突出体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要求,也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的新的概括和新的阐发,富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胡锦涛同志所讲的“信”,《说文》中指出“信”,“诚”也。 “信”即人在社会交往中体现出来的“诚”,诚而不欺能取信于人。“信”随着社会交往的频繁越来越重要,才形成了“仁义礼智信”。“信”的目的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遵纪守法即“顺”。《释各》指出:“顺,偱也”,就是说人们的行为受法律的限制,遵纪守法就是尊重人们的集体意志,是应尽的义务。遵纪与守法,一个是内在约束,一个是外在的约束,是对人品质的规范和调整。“仁义礼智信”五常说,也反映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道德根源。

邓小平同志认为,进行道德建设,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仅靠说服教育不行,还必须与法制相结合,要以法律作保证。我国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必须同时采取德治和法治两种不同手段来解决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所有问题。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正步入快车道,改革处于深刻变革中,经济保持高速增长,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文化体制正在探索之中,而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受诸多因素影响,最容易产生混乱和迷失。一部分人价值观发生颠倒、荣辱观发生畸变、不辨善恶、不分美丑的现象不仅存在,而且还有扩散的趋势,对构建和谐社会构成现实威胁。

在新旧体制更替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中,必然会带来阵痛,人们心理上容易产生失衡和动荡现象,造成人们思想上一定程度的无序和紊乱。为了减少这种无序对社会的破坏,就要以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加以保护。破坏干扰社会的各种犯罪行为需要法制手段惩处;盲目生产、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地方保护主义、假冒伪劣产品以及钱权交易、行业不正之风等需要法制遏制,否则资源合理配置会受到干扰,生产力的发展会受到阻碍,不能有效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社会不稳定因素就会增多。所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和整体素质的提高;坚持严厉打击刑事犯,加大法律震慑作用,实施法律的有效控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德治和法治虽然各有其独自存在的空间和作用的范围,但它们之间却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一方面,德治离不开法治,只有把德治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纳入法制轨道,形成具体的条例、条令和制度,才能使人们有章可循,德治才会发生社会效益。另一方面,法治也离不开德治,使人们知法、懂法,最终达到守法。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法治是德治的延伸。德治最突出的特点是“理”,而法治则把“理”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德治和法治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离开法治的德治,就会失去它自己的优越;离开德治的法治,就会削弱它自身的力量。只有二者统一起来,才能产生最佳的效果,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二者的结合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和”在人的品性中表现,是一种内在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提高人的素质,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对促进生产力发展,对于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和谐社会稳定发展的精神力量所在。提高人的素质,就需要进行德治,大力弘扬我国长期形成的优良道德规范,如勤劳致富、平等竞争、买卖公平、诚实守信等美德。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排除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种种旧思想、旧习俗的阻力和干扰,战胜各种冲击和挑战,消除各种困惑和疑虑等,都离不开德治。

由于人们不同的职业,不同的社会经历和自身的生理、心理等因素,都以不同的行为方式作用于社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得到了不同的反映。法律体系和道德范畴涵盖社会的方方面面,是一个结构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没有能够约束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和制度,便不能建立良好的秩序来巩固和发展完善自身。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从荣辱道德观和法律的角度要求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而不能以个人主义为价值导向。因为个人主义一切从个人利益出发,以个人为中心来实现个人目的的思想体系,它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个人主义思想尽管在资本主义反封建阶级斗争中起过进步作用,但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已日益显示出它对社会的破坏作用。就连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认识到个人主义并不是最优越的文化精神。个人主义犹如社会肌体上的一种癌变,它始终危及着社会的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本质归向是与个人主义相对立的,从目标去向看,社会主义最终为了共同富裕,而个人主义则一切为了实现个人利益;从行为方式上看,社会主义倡导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它要求全民族齐心协力为之奋斗,而个人主义则为自己,不顾集体,甚至不惜牺牲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来达到个人的目的。如果个人主义思想滋长和膨胀起来,必然造成人心溃散,造成个人同集体、同国家的疏远和分离,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机窒息。相反,社会主义道德法并不否认个人利益,不排斥个人的价值和个性发展,而是它把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促进个性的全面发展,为个人的全面发展保驾护航作为应有之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项关系到国家和民族兴旺发达、繁荣昌盛的伟大事业,没有这个大事业,就没有个人的小事业。这个大事业的实现,需要我们每个人应自觉地遵纪守法,将自己与国家、民族的伟大事业融为一体,用创造性的劳动实现国家的强盛和人民的富裕;以自己创造性的思维和行为,改变社会、改变自身;敬业守岗、竞争取胜,共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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