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财,宜首选消费型产品

2009-09-30 06:18郑晓琳
投资与理财 2009年18期
关键词:保险金额消费型身故

郑晓琳

理财产品:

某保险公司两全分红保险

案例:刘先生给还未满周岁的儿子投保了10万元保额的某保险公司两全分红保险,年缴保费19632元,缴费20年,保障期限至88周岁。保障范围:缴费满90天,保险公司返还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3%,即3000元;从第2个保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54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每年返还保险金额的3%,即3000元;从被保险人55周岁至64周岁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每年返还保险金额的18%,即18000元;从被保险人65周岁至87周岁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每年返还保险金额的36%,即36000元;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88周岁,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予保险金额2倍的满期金2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保险期间身故,保险公司支付身故时保险金额3倍的身故保险金,或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或已缴纳保费之和扣除已领取的生存金的余额(三者取较大值者)。

律师点评:

目前,市场上各类保险产品均可归于传统的保障型和投资型两类,前者主要包括意外险、健康险和人身寿险等险种,因为投保人投入的保费不存在返还,故也称做消费型保险产品;后者主要包括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等。无论是从保险理财的需求、商业保险的本质,还是从两类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比来看,笔者认为保险理财,理性的选择应该是消费型而不是投资型保险产品。

首先,投保人进行保险理财的根本需求是避免或减少损失,而不是获取高额收益。谈到“理财”,很多人最直接的反应是“钱生钱”,即通过运用资产获得收益,但这只是理财内涵之一而已。其实,理财还有避免资产损失或减少资产损失的含义,但这一层意思往往被大多数人所忽略。譬如,投保人购买保单的最初目的大多是寻求风险保障,而不是获得高额回报,因此,保险理财更多的是体现了理财的第二层意思,即通过消费型保险产品避免或减少损失。

其次,商业保险的起源和本质,也体现了保险理财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消费型保险产品来避免或减少损失。众所周知,商业保险起源于人们期望避免损失和转移风险的商业目的,人们希望以较小的支出来达到避免或有的巨大损失。因此,保险实际上更多是一种消费行为,通过以小博大的方式,用最少的保费买到最多的保障,花钱买个安心,用节省下来的钱和精力进行更高效的投资。

再次,消费型保险产品的投入产出比率其实比投资型产品更合算。消费型保险产品看似将保费一次性地消费在一项或有的产品上,但从投资的产出收益比看,是典型的低投入、高保额、纯保障;而投资型保险产品虽然各类返还和或有红利等让人眼花缭乱,但其投入远远高于消费型。譬如该款两全分红险号称返还和红利可能高达240万元,尽管这看上去很美,但如果计人通货膨胀、利率以及时间成本等因素,也不过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障眼法而已,而它的低保障更使投资型保险产品中看而不中用。

因此,笔者提醒投保人,最好的保险产品就是那些原汁原味、能体现保险保障功能的消费型产品,不要寄希望于保障和投资收益的“鱼与熊掌兼得”,更不要奢望把保险当成获取投资高回报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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