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围城中的教师该往何处去

2009-10-12 07:15
教师·下 2009年6期
关键词:教育工作者公民

张 策

摘要:做一个有理性、心态光明的公民与做一个合格的教育工作者,这两者之间教师该如何选择?范美忠事件引发了我国对教师道德的重新思考。在专业道德发展方面,教师首先应该定好位:一个从事服务行业的工作者;然后根据自己特殊的工作要求来实现尊重学生,实现专业素养的道德提升与发展。

关键词:公民;教育工作者;教师道德

四川地震暴露出了社会上存在的种种方面的问题与不幸。其中,在文化教育界讨论的最多的当数道德的抉择:范美忠的“跑”与“不跑”。自称为北大高材生的范美忠老师在自己面临地震袭击时不顾一切地逃跑,引起了社会各阶层人民的“讨伐”。如果说他是出于本能而逃跑是可以被大家原谅的,但让大家最不可接受的可能就是那句:“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1]范美忠的例子带给我们对于我国教师职业道德的深深反思。本文尝试通过对范美忠事件的初步分析,试图对教师职业道德在发展中遇到的瓶颈进行分析,为教师这一教育行业的工作者寻找一条相对可行的职业道德发展之路。

一、心态光明的公民

范美忠并不承认自己的崇高,只是在强调自己是一个平凡的人。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只想做一个有尊严、有理性、心态光明的公民。”范美忠声称:我国太缺乏“有个性、有思想、有批判精神的教师了。”公众对范美忠的反驳基本都是停留在作为一名人民教师的不合格上,而范美忠自己的驳斥则大多是在强调自己的“公民”身份。而作为教育活动参与者的教师在从事教育事业时究竟应该以一种什么样的姿态去面对自己的职业?“公民”一词,按照《辞海》的解释,乃是“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包括未成年人和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在内。”我国《宪法》对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公民”不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而且还是宪法所规定了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问题在于,究竟什么样的公民才算心态光明?分析范美忠的行为,他一直在强调自己的行为与言论“挑战了中国传统的道德观”。纵观范美忠的博客,他一直深恶痛绝的就是中国的传统教育,因为他认为自己一直深受其苦。他甚至在博客中称:“在地震发生的那一刹那,老师也是弱者,我本人也没有经历过,国家和学校没有教过我任何逃生、营救技能,我没有这个能力营救全班的学生。”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公民,更多的应该是通过合理的途径去争取或改变这种现状而不仅仅是通过过激的言论来伤害学生,甚至于伤害公众的良苦用心。

公民社会比较发达的美国将教师职业看作是社会服务行业的一种,但是由于教师自身服务对象的独特性,决定了教师应该具备不同于其他服务行业的一些基本素质:教育工作者致力于帮助每一位学生认识到自己作为有价值、有意义的社会成员的内在潜能。因而,教育工作者要激励学生的钻研精神,帮助学生获得知识、理解能力和有意识地建构价值目标。[2]在严酷的升学考试压力之下,我国的教师并没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很少有精力关注学生人格的健康发展。以至于像范美忠这样的老师被看作是“不适合做老师”,在应试教育背景下纯属正常现象。

二、灾难中教师的责任

危险情况来临之时,面对惊慌失措的学生,教师应该怎么做?危难来临之前,学校是否就该采取相关的措施把危难造成的重大损失降低到最小?二者的权衡中,教师只是一个服务团体;而学校作为一个组织与执行机构,更具权力和执行效力。

日本有明确的规范,危难发生时老师不能离开学生。《国际先驱导报》记者还拿到了一份日本山梨县教委编写的学校地震灾害对策指导手册,上面详细介绍了地震发生时老师如何正确引导学生逃生的方法,还明确了老师在地震时必须要说的几句话,比如“一切都听老师的!”“藏在桌子下!”等。该资料还针对“入校时、上课时、休息时、放学时、离校时、校外指导时、夜间和假日时”等不同时间段发生的地震,列出了详尽的指导意见。日本的教育体制是相对完善的,他们的学校也严格按照教育的规程来组织办学,从不无视学生的安全。

在德国,教师在学校作为父母的“替代者”,他们不仅对于自己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而且他们也为自己在一定情境下没有及时对学生履行照顾的义务负有刑事责任。判例法规定教师应该履行对学生实施监管和照顾时责任。“按照判例法的规定,教师如果忽视了对学生的监管和照顾,将视情节被判处3~5年的牢狱之刑。” [3]

目前我国国内也存在这样的看法,学校教育在进行知识传授的过程中也应当尊重学生的生命存在。“儿童生命权是儿童的根本性权利之一,在教育中,人们需要将儿童的生命理解为教育的一种条件性存在,但它更需要人们将之理解为一种目的性存在。这是处理教育与儿童生命关系的一条根本性原则。”[4]学生生命安全是学生进行学习的首要条件,如果连这一点都保障不了,那么学校教育也就很难进行下去了。正如联合国签署的《儿童权力宣言》中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因此在涉及儿童问题时不应该以约束成人法律作为依据,应该更多地站在儿童的角度来考虑。

2008年6月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保护学生安全”这一条被首次加入其中。教师作为教育的参与者其职责越来越重。我国现有的《教师法》除了规定维护教师的权益外,还规定了教师的义务。《教师法》第八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地震发生时,作为在学生身边的老师,范美忠做得并不够好,可以说没有很好地履行教师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国教育体制不够完善,而范美忠则成为了众多学校教育工作人员中敢于暴露问题的一个。

在学校教育的组成成员中,教师只是其中之一。也就是说,学生的各方面得到发展和成长,是学校所有成员都应该努力的目标。学校规章制度也在这个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日本、美国、德国等的有关学生身心健康的规定都是贯穿于学校教育规程始终的。从这一点上来说,把保护学生的健康仅作为教师道德的一个评价标准是不公平的。

三、教师道德走向合理的职业化

在道德问题的解决上,让所有教师在一个共同的道德原则框架上取得一致,也是一条可取之路。那么,教师职业道德方面究竟应该具备怎样的共同原则呢?

1.摆正作为服务行业的态度

教师不是万能的。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仅仅是众多社会服务行业中的一种。美国作为民主发展程度相对比较高的国家,其教育的发展也是许多国家模仿和学习的对象。笔者通过对NEA(全美教育协会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制定的《全美教育协会道德规范》(1975年版,后文简称为《规范》)的初步认识和分析理解到:教育工作者是一个社会服务行业。从广义上说,教育工作者还包括除教师以外的那些从事教育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规范》所限定的内容是针对所有从事教育行业的人来说的,当然这其中也包含对主要从事教学领域的教师的规范。与此同时,《规范》也给予教育工作者以很高的期望:“教育工作者承担着维护最高道德标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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