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规定:自今年8月20日起,在市(州)政府所在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仓储单位销售的新鲜蔬菜和猪肉,实行市场准入;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市(州)政府所在城区内前述场所销售的水果、其他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在县(市)政府所在城镇内销售的新鲜蔬菜和猪肉,实行市场准入;自2012年1月1日起,凡本省内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所有产品,全部实行市场准入。
准入销售的农产品须附四项证明材料中任意一项:产地证明,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的有效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一年内农产品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人现农产品市场主体签订的已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条款的购销合同复印件;进口农产品应出具我国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质检(检疫)合格证明。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农产品,除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外,必须抽检合格的才能销售。同一产地的同类农产品在3个月内累计3次检测不合格的,自最后一次检出之日起6个月内禁止在湖北省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