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企业和社会经济的影响

2009-10-15 08:42姜振峰
金融经济 2009年6期
关键词:新税法负面影响变化

姜振峰

摘要: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很多方面有了突出的变化,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但总的看来,利远远大于弊,新税法的实施为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新税法;变化;正面影响;负面影响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很多方面有了突出的变化,特别是内外资税率的统一,使得长期以来的不公平竞争状态得以改变。新税法的实施为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一、新税法的主要变化及其正面影响

(一)体现了国家的产业导向,优化了产业结构,适应国民经济新的发展形势

1. 统一了税率,使得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不同的法规给内外资企业带来了不同的税负水平。旧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名义所得税税率均为33%,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外资在低税率基础上还享有“两免二减半”和行业特殊减半等优惠措施,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统一税率33%,一些微利企业实行27%、18%的税率,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也就是说内资企业实际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十个百分点,从而使得内、外资企业处在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新税法的实施,解决了内、外资企业税率差异不公的问题,使得有效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由于税负的降低,也可使得内资企业获得更多的积累,以增强自身实力,从而更好更快的发展。

2.“产业优惠”取代“区域优惠”, 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以往外资企业,多在生产性项目上进行投资,而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等行业上的投资较少。外资一般倾向于投资低技术层次项目,多数为加工行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而先进技术水平的行业不多。新税法对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以“产业优惠”取代了现行的“区域优惠”政策。新优惠政策对低污染企业、高新科技企业、微利企业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尤为突出;新税法也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新税法有很明确的政策导向,鼓励外商投资投向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农业、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等,将外资的有效利用与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协调发展有效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了税收的调控作用,有利于我国的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

3.新税法的实施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经济危机使得大批人员失业,出口严重受到影响,国内消费不景气,很多中小企业面临破产的困境。

(1)新税法从制度层面上控制企业过度消耗,统一规定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这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铺张浪费的习惯,以使有效资源用于企业的发展。

(2)新税法鼓励企业创新、科研开发工作,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新税法统一并提高研发费用的扣除标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

(3)新税法提高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为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广告费的扣除标准从旧法的2%、8%、25%以及特定期间全额扣除的多标准变成了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这对于当前的经济起到了一定的刺激消费的积极作用。

(二)新税法增加了反避税特别纳税调整制度,加强了税务征收管理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为防范和制止企业使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企业所得税,新《税法》新增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内容,体现了“严征管”原则。

1.对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收入和分摊费用。独立交易原则,即公开交易原则,是指完全独立的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依据市场条件下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它己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税务当局处理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性原则。

2.防范避税港避税。由居民企业或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率明显低于25%税率水平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除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少分配的,其中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这项规定有效防范了企业利润转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现象。

3.企业接受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是为了防止关联企业之间运用投资挂账的方式减少税收缴纳。

4.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时,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三)新税法的部分条款实现了与现行会计准则的趋同

1.收入的确认条件上基本相同。第一,新所得税法对“收入”的范围明确规定为“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在会计核算上这些收入基本上以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记账;第二,新所得税法对“非应税收入”的界定,如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等属于不计税收入,这些收入在会计核算上也没有作为收入核算,而是记入“事业基金”等账户。

2.流转税的计税依据尽可能采用公允价值。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债务重组、合并对价的长期股权投资等交易转出存货时,必须以公允价值确认营业收入,计算流转税额。此项规定与新所得税法的视同销售反映收入、计算流转税的几种情况相吻合。计税价格的确定与公允价值在确定方法、确定顺序上也完全相同。如新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视同销售货物而无价格时,应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价格:(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公允价值计量条件时,按下列顺序确定:(1)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应当以该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2)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话跃市场,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3)以上两个条件都不具备时,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与新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逐渐缩小。新所得税法取消了费用限额扣除方式,而采用了与新会计准则趋于一致的实际发生额扣除的方法。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改变了计税工资、工资附加费等扣除标准,改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方面,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也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二、新税法些许潜在的负面影响

(一)新税法的实施对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来看是利好的,但对于某些行业的发展是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影响

比如对电子元器件行业来说,面临所得税优惠政策取消风险,负面影响较大。《新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内企业统一所得税率为25%,对国内诸多电子企业呈负面影响,因为很多电子企业原先享有更低的优惠税率15%(如特区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税率)。2008年4月新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提高了认定的门槛,将不少企业拒之门外;2008年5月又取消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某些电子企业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现行的跨省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管增加了税收监管难度

新税法针对于原来使用的以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有了进一步完善的条件和必要。

新税法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依据是“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即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负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即对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税。

然而,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系统和企业经济组织形式还具有许多特殊性,全面而细致的“补缺查错”必不可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对于因新税法实施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而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其汇总征管基本计算方法的执行将显著调整地区间所得税收入分配,对平衡地区间财力不均和加强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管理的积极性均具有一定的作用。不过在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仍未彻底解决分支机构利用自身税收优惠条件转移企业利润,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的问题。

2.二级分支机构认定标准模糊。现对于企业分支机构层级的判定,规定不十分明晰,没有统一标准和监管措施,这将加大企业避税的可能性。而新税法实施的第一年所确定的企业分支机构纳税体系,又将对以后年度信息的真实性产生重要的参考作用,那么,如何及时确定科学的判定标准及可执行的监管措施已成为当务之急。

(三)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

新税法在费用界定和企业税务处理方法选择上留给企业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比如支付公司总机构管理费,只要签订管理合同取得发票即可以税前列支,然而管理合同的定价缺乏客观公正的依据,可能造成公司内部各子公司之间的利润转移。在收入确认方面,税法不认可谨慎性原则,强调严肃性和可操作性,这就使得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出入库单据日期,推迟或提前开具发票等手段达到收入在各个会计期间的调节。

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指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诸如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方法等,这会使得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加速或减缓折旧和摊销,从而达到避税或缓交税的目的。

三、总结

新税法的制定及实施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适应时代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尽管实施过程中也会存在一些不良影响的问题,但总体看来,是利远大于弊的。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大幅降低了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提高了各类内资企业市场竞争力,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提升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等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马翠荣. 新旧所得税差异比较及分析[J].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9, (01)

[2]赵屹峰.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及思考[J]. 商业会计, 2009, (02)

[3]董涛涛.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变革的主要内容分析[J]. 商场现代化, 2008,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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