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新法”第一案

2009-12-09 05:54
蓝盾 2009年11期
关键词:张敏新法绑匪

爱 升

徐州5岁女童圆圆独自玩耍时遭到绑架,随后女绑匪给女孩父亲打电话。向其勒索2万元。就在警方接到报案展开调查时。被绑架的圆圆却自己回家了。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孩子回家后,女绑匪却又打来催要2万元的电话。女绑匪此举如此不合常理,案件背后又有着怎样的隐情?随着女绑匪孙小颖落网。案情终于真相大白……

2009年“六一”前夕,徐州市鼓楼区法院依法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孙小颖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绑架案属恶性刑事案件。按照原来刑法的规定,案犯至少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的上述判决,是基于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将绑架罪的量刑定为最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而做出的。此案是全国法院适用“新法”的第一案。

紧张侦查时,被绑架女童突然返家

2008年6月8日13时许,家住徐州市鼓楼区丰财街的5岁女孩宋圆圆走出家门,独自来到铁路三角线垃圾中转站东面的涵洞旁玩耍。半小时后,一个年龄在20岁左右、身穿红色上衣的女子忽然在圆圆身旁停住了脚步。将一根雪糕递给了圆圆。随后,圆圆跟在这个女人的后面走了……

14时左右。圆圆的父亲宋福的手机忽然响了。里面传来一个年轻的陌生女人的声音:“你是宋福吗?”得到宋福肯定的回答后,对方却说了声“打错了”便把电话挂断了。宋福感到莫名其妙:对方既然找的是自己,为什么又将电话挂断了呢?况且对方声音发颤,显得慌慌张张的,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宋福百思不得其解。谁料,几分钟后。他的手机突然再次响起,打电话的仍然是刚才那个女人:“你听着,你女儿圆圆在我手里呢,她正在看电视。生命安全没有问题,但你要立刻把2万块钱打到我的银行卡上。然后我就放人。”

女儿被绑架了?!宋福的脑袋嗡地一下胀大了,冷汗顺着脊梁骨冒出来。他想问对方女儿现在哪里?但对方已经把电话撂了。冷静下来。宋福急忙拨通了家里的电话。

此时。宋福的妻子张敏正焦急地等待女儿回家。圆圆出门时,张敏曾叮嘱女儿玩一会儿就回来。可一个多小时过去了,女儿一直没有回来。正当她要出门寻找女儿时,丈夫的电话打回来了,询问女儿是否在家?张敏急忙说:“圆圆出去有一会儿了。还没回来,出什么事了吗?”宋福怕妻子担心,只说了声“没事”,就把电话挂断了。

女儿没在家,看来真的是被人绑架了!宋福强迫自己镇定下来,然后脚步匆匆地来到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公安分局丰财派出所报案。

民警接案后,正欲向宋福询问有关情况,宋福的手机突然又响了。宋福有些紧张,不知该不该接这个电话。一旁的民警示意他接听,同时对他与对方的通话进行了监听。

陌生女人与宋福的通话非常简单。要求他在半小时之内把2万元钱汇入指定的账户。虽然陌生女人的声音比较慌张。显得有些恐惧,但说话内容却条理清晰,目的性很强。民警分析,犯罪嫌疑人所表现出来的慌张、恐惧等状态,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故意表现出来的,目的是为了增加事情的真实性以及恐慌感。由此警方推测,犯罪嫌疑人应该是非常老道、心理过硬的一个犯罪老手,是经过精心策划后才对受害人实施绑架的。可是,一桩经过仔细谋划、谨慎实施的绑架案,绑匪又怎么会只要求2万元赎金呢?事情有些太蹊跷了。

按常规考虑,绑架案的作案者大都是与受害人有一定关系或相识的人。于是警方决定先从宋福和妻子张敏的社会关系入手展开调查。可是。宋福夫妇都是普通的工薪阶层。经济上不算富裕,也没有与别人发生过矛盾。于是,警方通过对宋福询问。基本排除了熟人作案的可能。

随后,警方开始秘密调查宋福手机上留下的来电显示的号码,结果发现。犯罪嫌疑人与宋福的三次通话,使用了三部不同的电话。而这三部电话均是公用电话。更令人惊讶的是。三部公用电话的地点都在宋福家附近。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暗中监视受害人家人的动向呢?警方迅速分头找到了三个公用电话亭,向电话亭老板了解情况。

情况很快就反馈回来。据三个电话亭老板反映,下午2点以后,有一个20岁左右、身高在1.5米、皮肤较黑,身材微胖、梳披肩发、操安徽口音、穿红色上衣的女子在他们那里打过电话。三个电话亭老板描述的打电话的人的体貌特征一致,由此警方基本确定,该女子就是这起绑架案的犯罪嫌疑人。同时,三个电话亭老板回忆,那个女子打电话时是一个人来的,没发现身边有其他人。

警方分析,受害人还被犯罪嫌疑人关在某个地方,但究竟是一人作案还是团伙作案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就在附近,她没有告诉受害人家人汇款账号,一定会再打来电话。警方立刻对周围的公用电话进行监控,等待犯罪嫌疑人出现。

时间在一分一秒地流逝。40分钟过去了,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出现,而且没有和宋福联系。民警们的心不由得悬了起来:难道犯罪嫌疑人有所察觉?或者失去耐心撕票了?正在大家焦急万分时,宋福的手机突然响了。民警们立刻瞪大了眼睛。宋福的心也随着手机铃声震颤起来……

话筒里传来的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声音,而是宋福的妻子张敏:“圆圆回来了!”

继续勒索时,嫌疑女孩被擒归案

宋福悲喜交加一时愣在了那里。民警们也觉得不可思议,绑匪一无所获。怎么就放人了呢?是犯罪嫌疑人良心发现中途收手,还是其他原因迫使犯罪嫌疑人中止犯罪了呢?一切也许见到孩子就能搞清楚。于是,民警们跟随宋福赶到他家。一进门,就看见圆圆跪在地上,气头上的张敏正在呵斥女儿。

宋福急忙把女儿从地上拉起来,边给她擦眼泪边问她去哪里了?圆圆似乎不知道在自己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刚才母亲的一顿呵斥已经把她吓得不知所措,又见家里来了这么多人,更是说不清楚自己去了哪里,只说自己玩去了。这时,民警陈新煜蹲下身,对圆圆说:“圆圆别害怕,告诉叔叔你跟谁玩去了?”圆圆定了定神说:“跟一个穿红衣裳的阿姨玩去了。”

穿红衣裳的阿姨!圆圆所说的人与警方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特征相似。陈新煜急忙再问:“阿姨带你去哪里玩了?”圆圆想了想说:“那边。”

孩子说的那边是哪边?民警再问什么,圆圆就说不清楚了。民警只好让宋福夫妇好好安抚女儿,等孩子安静下来再详细了解事情经过。谁料。就在这时宋福的手机突然再次响起。宋福急忙接听。出人意料的是,电话是女绑匪打来的。“我给你一个账号,你要尽快把2万块钱打到这个账户上,否则我对你女儿就不客气了。”

女绑匪的电话令宋福和民警们匪夷所思。孩子已经回来了,她为什么还打电话来勒索钱财呢?难道她不知道人质已经被放回来了?为了稳住对方,民警示意宋福尽量和绑匪周旋,拖延时间。宋福便对着电话说:“我正在办银行卡,办好了就可以给你汇钱了,你再等一会儿,对了。你还没告诉我你的账号……”

在绑匪跟宋福通电话之际,张敏看到绑匪又打来勒索电话。感到非常紧张和压抑,便走出家门到外面理理思绪。她刚来到街上,却惊愕地发现马路对面的电话亭里有一个女人在打电话。那个女人看上去20岁左右,

穿着红色上衣,体型偏胖。边打电话边四处张望,显得鬼鬼祟祟的。张敏心里咯噔一下,直觉告诉她,这个年轻女人极有可能就是绑架自己女儿的那个人。

张敏抑制住怦怦的心跳,不动声色地悄悄向电话亭靠拢。到了跟前,她清晰地听到那个女人正在冲话筒报一串数字。立刻转身拨通了民警的电话,悄声说:“我看到那个女人了。正在这儿打电话呢。”民警叮嘱张敏:“千万别惊动她,慢慢在后面跟。”就在张敏与办案民警通话时。打电话的女人似乎有所察觉,放下电话匆匆走了。张敏在后面跟了上去。

女子脚步匆匆地来到铁路36宿舍1号楼,径直走进了楼道。张敏不知道女子有没有同伙。便没敢跟着上楼。她急忙给民警打电话。告诉警方自己所在位置。不一会儿,警察和宋福带着圆圆赶到。由于张敏无法提供女子进了哪间屋子,警方只好在楼下秘密守候。

几分钟后,楼道里传出一阵关门声。随即。一个身穿白色衣服的女子走出楼道。张敏从女子体形上觉得很像自己跟踪的那个人,但由于衣服颜色不一样,她又不敢肯定。民警没有贸然行动。而是让张敏把圆圆带过来认人。

圆圆走到白衣女子跟前,冲她喊道:“阿姨。”女子愣了片刻。转身就走,民警见状,立即将其带回派出所。经审讯,女子对绑架圆圆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女子交待。她叫孙小颖。1988年7月出生在安徽省萧县杨楼镇。家境贫困。初中毕业后,不甘心在农村生活一辈子的孙小颖离家来到徐州。在一家工厂打工。2008年初。经朋友介绍,孙小颖认识了比自己大3岁的毕立鸣。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毕立鸣虽说也是农家子弟,却性格开朗,能说会道,深深地吸引住了孙小颖,两人租房同居在了一起。尽管生活拮据。但有男朋友呵护,孙小颖还是感到幸福。

2008年6月7日下午。孙小颖跟着毕立鸣来到一家宾馆,参加毕立鸣朋友的聚会。酒足饭饱后,几个朋友开始在一起玩牌,孙小颖倒在床上迷迷糊糊地睡着了。不知过了多久,孙小颖被一阵争吵声惊醒了,发现那几个朋友正在逼迫毕立鸣写借条,而毕立鸣就是不肯写。孙小颖询问得知,原来,毕立鸣的朋友租了一辆车,毕立鸣做的担保。可是,朋友把车给撞坏了,随后不知去向。车主便找到毕立鸣,让他出15000元修车费。

见毕立鸣不愿意出这笔钱,一个姓谢的人把孙小颖带到另一个房间,恶狠狠地说:“毕立鸣我们先扣下,你赶紧拿钱赎他。不然就打断他腿。”随即,几个人一起折磨毕立鸣。天快亮时。毕立鸣只得给姓谢的人写了一张15000元的借条,并要在6月8日还清。孙小颖被逼迫为这张借条做了担保。

饱受了一夜的恐惧之后,孙小颖被放出来了。可男朋友还在那伙人手上,她必须赶快筹钱搭救他。但是,整个上午过去了,孙小颖绞尽脑汁也没有想出筹钱的法子。中午,感到有些绝望的孙小颖漫无目的走在大街上,当她走到离住处不远的铁路三角线垃圾中转站东面的涵洞旁时,忽然看见一个小女孩正在那里玩耍。见小女孩一副讨人喜欢的模样,孙小颖便买了一支雪糕,蹲下身递给了圆圆。随后又和孩子一起玩起来。

和天真的孩子在一起玩,孙小颖的心里亮堂多了。她起身往家走,谁知小女孩竟然在后面一直跟着她。快到家门口了,小女孩还没有返身。这时,孙小颖的脑海里突然冒出一个罪恶的念头:绑架。

“走吧,上阿姨家玩去吧。”孙小颖就这样轻易地把“听话”的小女孩带回了自已家。随后,孙小颖询问小女孩和父母的名字以及电话号码。毫不设防的小女孩告诉孙小颖。说她叫圆圆,又将父亲的名字和电话号码和盘托出。孙小颖对圆圆说自己是她母亲的同事,到门口仓买买来零食,让她边吃边看电视,等着母亲来接她。自己则悄悄地溜出家门。

真相大白时,女孩成为适用“新法”第一人

孙小颖来到附近的一个公用电话亭。颤抖着手拨通了小女孩父亲宋福的手机。由于紧张,所以她和宋福通话时。语气和声音显得很慌乱。并非是她有意装出来的。宋福还算沉着,一边报警,一边让孙小颖提供银行账号。孙小颖转而给控制毕立鸣的姓谢的人打电话。让他给自己一个银行账号,待会儿就把钱打进去。然后孙小颖就把这个账号告诉了宋福。之后,孙小颖惶恐不安。可是。孙小颖既然想要钱。却为什么还没拿到钱就把人质放了呢?圆圆到底是怎么回家的呢?

原来,孙小颖前两次出门打电话时,把圆圆反锁在了屋内,圆圆就一个人在她的房间里一边吃东西。一边看电视里的动画片。孙小颖第三次出门。竟忘了锁门,圆圆看动画片播完了,而那个“阿姨”还没有回来,就自己推开门下楼回家了。孙小颖回家后。发现小女孩不见了,便越想越害怕,换了身白色衣裳,匆匆出门打算打电话查看银行账户有没有钱到账。没想到刚一出门就被警察抓住了。

根据孙小颖的交待,警方随后赶到某宾馆,将被朋友非法拘禁的毕立鸣解救出来。

2008年10月14日。孙小颖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2月12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孙小颖犯绑架罪,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2月15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孙小颖承认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向法官表示:“我知道我的行为不好。触犯了法律。希望看在我是第一次触犯法律的份上,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法庭确认,受害人是在孙小颖第三次出门时没有锁门才跑回家的。对于孙小颖当时的动机,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检察官认为。孙小颖在看守所的问讯笔录中很明确地讲到,孙小颖之所以没有锁门。是看到受害人很听话,在吃东西、看电视,认为受害人还不会逃跑。才没有锁门。后来,孙小颖发现受害人不在了。在下楼时被警察抓捕。孙小颖下楼的目的是想打电话查看银行账户有没有到账。

辩护律师则认为。孙小颖在第一次询问笔录里和法庭上,都是这样讲的:孙小颖没有锁门,是因为她感到害怕,觉得事情变得比她想象得要严重。决定放弃绑架并索要赎金的念头,她不敢送受害人走,是怕她的家人打自己。因此想故意放受害人回家,才没有锁门。孙小颖发现受害人走了之后,决定再给受害人的父亲打个电话,告诉他,她不要钱了。这,属于犯罪中止。

而检察官认为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勒索财物和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孙小颖的行为并不存在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情况,没有拿到赎金是因为警察很快就将其抓获了。

辩护律师还辩称:孙小颖的犯罪行为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在作案中并没有任何周全的计划:她因为男友受到他人的胁迫,自己一心要解救男友。帮其偿还债务,因筹款无果,才临时起意。铤而走险。绑架了受害人。另外,孙小颖提供给受害人父亲的银行卡并不是她自己的,也不知道密码。在整个过程中,孙小颖没有对受害人进行威胁,也没有对其父亲进行恐吓,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庭对孙小颖酌情从轻处罚。

按照1997年我国颁布的刑法中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官认为,孙小颖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但其行为过程中对受害人仅有哄骗,没有殴打、恐吓或其他暴力行为,甚至直到最后连受害人都不清楚究竟发生了什么,犯罪情节一般:勒索财物也确因被他人追索债务,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被告人没有其他法定减轻处罚之情节,但若以十年以上量刑,是否符合刑法的“罚当其罪”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值得商榷。如果在十年以下判处刑罚,则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就在休庭期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并于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后的刑法,对于绑架罪又新增了一档处罚标准,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是,孙小颖实施犯罪是在新法出台前,她的量刑是否能够运用新法呢?经过合议,法官认为此案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2009年“六一”前夕,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孙小颖绑架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小颖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孙小颖表示不上诉。她紧紧抱着父母流泪。自从她被捕后,毕立鸣再没有出现过,这让她伤透了心,她向往的爱情已经化为泡影。

据了解,对孙小颖一案的判决,是全国法院适用“新法”的第一案,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充满了人性化色彩。

(责编: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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