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教学模式的拓展探索

2009-12-14 05:43曹兴权
中国大学教学 2009年9期
关键词:案例教学实践教学

曹兴权

摘要:案例教学应当成为商法课程教学的基本模式。在此基础上,应当立足于案例材料的适宜性、教学方法的恰当性等方面对案例教学模式进行改革,以有效化解其内在局限,提升该模式的实效性。为此,应实现案例材料从判例到真实交易案例、使用功能从进行辅助教学到综合教学、使用环节从单一课堂到以课堂为主的立体化环节等三重拓展。

关键词:商法教学;实践教学;案例教学

一、问题提出与意义追问

“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法学乃实用之学,法学学习的目的在处理实际问题。在此意义上,本科法学教育应当定位于法律人的培养,即要他们在理解法律的基础上锻炼解决法律问题的技能,形成用法律思维对待社会问题的习惯。

此点,在商法课程教学上尤为突出,因为商法是一门具有高度实践性、特别强调操作性的学科。因此,在进行法律素养潜移默化熏陶的同时,本科阶段的商法学课程目标更应强调学生素质特别是职业素养、实践技能的教育,要让学生在民法基本理念与制度的基础上,了解商事活动的基本规律,理解商法各个制度基本内涵与展开原理,培养学生以商法原理与制度规定来思考市场问题、规划交易活动、解决市场交易纠纷的习惯和能力。

显然,以理论讲授、逻辑推演、规则解释为主要特征的传统课堂教学模式难以适应商法教学目标的需要。如果把职业技能教育与培养应当放在商法教学目标的首位,那么理论教育则只是职业基础素养教育的一个基础或手段。因此,教师的讲授只是教学展开的一个辅助手段,而学生的实践性参与才是根本所依。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当前,各个法学院校正在掀起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学教育改革运动,在包括商法在内的各门课程教学中引进了上述很多实践教学环节,极力推行了一些新型的法学实践性教育模式。其中,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教学实践等四种模式最为法学教育工作者推崇。不过,由于本身存在严重缺陷,要么与现实生活脱节,要么组织性差、学生参与度低,这些教学改革事实上已经陷入另外一重困境。这种困境,在商法课程教学中尤为严重。

笔者认为,法学特别是商法学的所有教学改革要获得实效,应当有两个坚持:坚持选择适宜的案例为教学基本素材,坚持课堂教学这个基本阵地。也就是说,案例材料与课堂环节,是整个商法实践性教学改革的两个关键要素。

为此,西南政法大学商法学教学团队提出并且广泛推行了以案例为教学基本素材、以课堂为教学基本组织方式的实践教学改革模式,在强调教师的高度组织性与学生的广泛参与性的基础上,选择讲授、研习、讨论、实验模拟等手段,实现社会经济实践与课堂教学、交易常识传授与法律知识传授、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等之间最大程度的结合,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当然,我们也不能够回避案例教学本身的缺陷。比如,事实细节的介绍占用太多时间而无暇给学生提供必须的法学知识信息,无法引导学生关注案例资料以外的法律问题,没时间引导学生学习和讨论作为法律基础的哲学、道德或社会问题;如果学生对案件事实不熟悉或者缺乏对相关法律概念的理解能力的话,课堂上所谓的讨论也会因为学生参与度差而事实上成为教师的一言堂;即使学生有参与,也只是对一些假设性问题进行即兴回答而已。

当前开展的各类实践性教学陷入困境的根源恰好在于,素材选择的适宜性、运用方法的恰当性这两方面存在严重偏差。传统案例教学模式弊端的根源,也在这两个方面。就我们的实践经验看,选择了案例材料进行法学教学与案例教学模式本身之间并不等同。就教学改革的实践经验看,课程教学如何组织展开,没有统一答案,应当结合教学内容、学生的学习习惯与需求、教师的教学风格等因素考虑和选择。

因此,我们在坚持选择案例材料作为商法课程教学基础素材的基础上,提出了发掘商法案例教学生命力的改革思路,把改革试验的重心放在了对案例教学方法本身的适应性改进上,立足于案例选择的适宜性、运用方法的恰当性这两个要素,进行了专门探索。这些努力,集中表现为案例材料类型、案例教学功能定位、案例应用空间等三个方面的合理拓展。

二、类型拓展:从判例到交易案例

目前法学案例教学中所选择的案例,清一色为法院判例。这种情况,不符合我国法律传统,也不能够反映商事法律生活的全貌。英美法系国家的案例教学几乎都是判例,与普通法系国家中的判例法传统有密切关系。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培养职业律师,学生要学会面对既有法律规则,还必须进行大量的演绎推理。依靠这些单纯的判例,教学目标是无法实现的。

判例仅是法院这种特殊主体运用商事规范解决商事纠纷实践的反映,它本身与商事活动应用法律的实际状况之间至少存在诸多差异。因为,只有当纠纷产生并且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后,有关的交易实践对法律的运用结果才可能上升为司法判例。理性的交易参与者是不会单纯依靠诉讼程序来保护自己合法权利,以及控制交易风险的,在交易前和交易过程中,对整个交易法律风险进行整体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出是否进行交易,如何在微观上进行风险防范的具体决策。也就是说,市场理性交易者防范法律风险的最主要手段在于实现事前防范谋划而不是在事后纠纷解决。同时,即使有关交易纠纷产生了,交易当事人也并不一定提交到法院来解决。

所以,即使法院的判例具有某种意义的典型性,但是它们并不能够代表商事交易活动全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在商事法律的教学中一味地选择司法判例为基础素材,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这会严重误导学生对法律生活及功能的理解,以为法律只是在官司中体现并且运用的。如果形成这种思维方式,要使学生树立事先控制交易风险的思维习惯,就相当地困难了。

在必须强调把案例作为商法实践性教学基础资料的同时,要发挥其预期功能并有效克服案例教学的内在缺陷,首先在材料的选择上实现从判例到交易案例的转化,以便让案例教学回归其初始面貌。

从教学实践看,只有那些没有进入法院审判程序的市场真实交易案例才可能将有关法律运作的社会与经济生态剖析完全而真实地展示给学生。在这个方面,MBA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如果为学生创造一个仿真环境,在课堂上就能接触实际问题,了解法律运行情况,有利于训练他们对法律风险的控制思维。

为此,西南政法大学商法学教学团队在这方面进行了尝试。我们要求团队教师在课堂教学、课后作业、考试题目设计等,尽量选择那些能反映交易背景、交易内容、交易社会效果的非诉讼真实案例。为此,我们以交易主体、交易行为为主线,开展了以经典商事交易为基

础的商法教学案例库的建设工程。目前,收集并编撰的商事案例已经近80个,相关的文字材料近200万字。我们特别要求,在课堂讨论环节、法律看台与每周一案中,学生自己选择的案例必须是能够反映交易全貌的真实交易案例。

近年来,学生为此收集、整理、分析了120个左右各类真实交易案例。学生在案例的熏陶中,了解了市场交易知识,养成了风险分析与事前控制的法律思维,锻炼了对商事法律制度的实践操作技能。

三、功能拓展:从辅助讲授到综合训练

我国的案例教学在实践中面临双重尴尬。一方面,大量的案例教学,还仅仅是理论教学、课堂讲授的一种辅助方式。在操作中,教师的讲授不是围绕案例去推导理论,而是以案例材料去增强讲授的形象化和具体化。在讲授理论时,展示案例抽象,在讲授法条时增加一些具体的案例,以至于案例教学庸俗化为“以案说法”。在这种模式下,应用案例的功能在于教,而不在于学;教学活动的重心,在于介绍制度及知识,而不在于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与法律思维。也就是说,这种案例教学改革并没有触动理论讲授传统模式的根本缺陷。本来,在真正的案例教学中,理论应当围绕案例展开,教师应当从真实的案例中抽出理论,而不是用案例去佐证理论。同时,基于辅助讲授的功能定位,教师也要对案例进行简化处理,其结果是,展现在学生面前的案例应是判例的内容摘要。另一方面,案例教学在很大程度上把商法教学的目标简化为职业教育。这显然与哈佛大学朗代尔教授引案例教学与法学教育的原初目标有偏差。朗代尔通过案例教学来改变学徒式教学模式中理论体系讲授的不足。我们在进行案例教学方法的改革时,要实现以下方面的结合。

其一,理论讲授需要案例为素材做支撑,不过,商法是实践性、应用性强的法律,理论是为制度实践服务的。商法教学应当以培养学生商事法律职业素养为首要目标,案例教学也应当以该目标而展开,实现理论教学与法律职业素养培养的结合,让学生在理解商事制度规范的同时,锻炼实践操作能力。

其二,为达到利用商事法律规则去防范交易风险的目的,首先要准确地把握交易核心的问题与交易风险所在,然后在熟悉规则的基础上进行法律推理。因此学生的商事法律操作能力,离不开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也需以扎实的交易事实与资料归纳能力为基础。商法案例教学应当实现对学生法律推理能力与资料归纳能力训练的结合。

其三,商事交易风险的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这需要法律工作者对整个交易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的法律手段进行宏观评价,在此基础上设计出理性的合同条款、合同执行方案、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在商法案例教学中,要实现法律适用的微观操作与法律风险防范的宏观规划的结合,同时加强对学生这两方面能力的培养。

其四,必须正确处理职业教育与法律教育目标、法律素养与职业素养、实践性教学与职业教育的关系。法律教育目标的核心在于法律素养的培养,职业素养只是法律素养中的一个内容;实践性教学改革的目标在于提升法学教学的整体质量,而职业教育的水平并非质量评判标准的全部。所以,在商法教学中,还应当包括理论的传导、法律信仰的熏陶、逻辑思维与法律思维的训练。

为此,商法案例教学的改革,应当在拓展案例材料的基础上,拓展其内在的教学功能,要实现法律知识讲授与市场常识介绍的结合。理解商事活动常识与基本规律是有效地防范商事交易的前提。如果仅仅掌握了商事规范本身而不熟悉规范针对的事实基础,那么会难以认识交易法律风险特征及根源,难以在事前设计出理性法律规则,难以在纠纷发生时利用既有法律制度去解决纠纷。这正是很多有识之士提出取消法学本科教育的一个原因。其实,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加以调适。日本早稻田大学在最近的商法教学改革中,尝试引进导入课程,对学生讲授交易法律有关社会背景知识。在商法教学中大量采用那些能够反映市场交易全貌的非诉讼案例,让学生在阅读并归纳案例事实的同时了解市场交易常识,在解剖交易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的同时深入理解商事制度的社会需求。这样,就能够在商法案例教学中实现法律知识传授与市场交易常识介绍的有机结合。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之所以被追捧,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它实现了这四个结合,拓展了案例教学的功能。当然,由于高度局限于纠纷的解决,忽略了法律的功能主要在于事先防范纠纷的基本事实,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并不是一种理想模式。

四、环节拓展:从单一课堂环节到以课堂为主的立体化模式

事实上,如果能够在拓展案例类型的基础上,应该拓展案例教学的实施环节。

考虑到教学的组织性,西南政法大学商法学教学团队强调了课堂互动式讲授、案例研习课、商事交易模拟试验课、案例分析报告作业、法律看台、每周一案、法律咨询、实习等各种形式的、有组织的、以案例材料为依托的教学形式,形成了一个以课堂为主的、多环节的、立体化的案例教学环节应用模式。具体做法:

互动式课堂讲授。以制度框架与基本理论体系为主线,选择经典案例材料为基础,以教师与学生互动的方式,讲授法律原理,传授思维方法,训练思维能力。

案例研习讨论。以学习小组为单位,选择经典的类型化的交易案例,组织有实践经验的教师,讨论交易事件所涉及的原理、风险及风险控制机制,提出解决对策,设计相关交易规则,制作有关法律文件。

商事交易模拟试验。以企业设立与运行、融资、重大交易、债务危机处理为主线,模拟交易环境与情节,让学生分析其中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提出解决方案,模拟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以学生为单位开展,组织有经验的教师进行辅导、检查。该课程的目的在于,让学生在学术环境中接触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从而让学生以严格的方式处理复杂的法律实务。

法律看台。选择经典交易案例,有兴趣的学生作为教师的助手,设计问题、分析问题。由学生在授课教师的组织指导下从事活动。

案例分析作业。要求每位学生选择至少一个能够反映交易全貌的经典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使用MBA的方式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模拟制作法律意见书,由教师进行评定,作为平时学习成绩的计算依据。

每周一案。以学生寝室为单位,要求每一个单位在商法课程开始期间,每一周选择一个经典交易案例,围绕法律风险与控制要素进行讨论。

法律咨询。利用学校以及课程网络平台,组织学生对教师、学生收集的相关商事交易,进行网络咨询;或者利用暑期大学生三下乡活动,或者组织专门的商事法律服务队,深入民营经济单位,开展交易法律问题咨询。

教学实习。充分利用学校与学院组织建设的教学实习基地,组织学生到银行、证券、期货、法院、工商管理机关等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商事交易法律专项实习。

[责任编辑: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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