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之伤

2009-12-16 03:47王新玲
中国报道 2009年11期
关键词:钓鱼罚款雷锋

王新玲 何 晶

“钓鱼执法”是执法能力低下的缩影

陆伟明

“钓鱼执法”行为违法是毋庸置疑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满足一个法定前提,那就是行政相对人存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并且这种违法行为比较严重已经达到了需要予以制裁的程度。不仅如此,行政机关还必须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过一系列必要的法定程序才能最终作出处罚决定。

上海发生的几起“钓鱼执法”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为没有发生的相对人违法行为准备好了。一系列的强制和处罚措施,然后通过有关人员去引诱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依法行政是行政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行政权力,尤其是这种侵益性的权力的实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引诱相对人违法的做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默许行政機关可以通过诱使相对人违法的方式实施执法。

“钓鱼执法”像一面镜子,反映出目前我们基层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较低的情况。行政执法是一个非常专业化的过程,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公务员准确适用法律规范,遵守相关的法律原则,遵循法定的行政程序,合理运用法律赋予他们的行政裁量权,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适当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这就是为什么法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司法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事实一般不予审查的重要原因。在法官们看来,行政事务充满了技术性和专业性,在这一点上行政机关是专家,法官主要解决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上的准确性。但在我国,这一点一直没有受到充分的重视。

编者按:

10月14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辖区内,一名刚来上海3天的年轻司机孙中界,被执法人员以“非法营运”的名义处罚,但孙中界则坚称遭遇“钓鱼执法”,甚至自断手指,以示清白。而早在孙中界之前,大约从2007年起,就有多位声称自己因为“钓鱼”蒙冤被查的上海市民,也曾通过司法或媒体等渠道为自己维权,但罕有满意结果。也就在9月,一位“好心搭载胃疼陌生人”的张军(化名),在上海市闵行区“被钓”,并递交一纸诉状。上海市交通行政部门是否真正存在“钓鱼执法”行为?“钓鱼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

行政领域的“钓鱼执法”,最早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所谓诱惑侦查,就是指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

在上海市上世纪90年代的打击黑车行动中,滋生出了一批职业的“钓头”和“钓饵(也称“钩子”)。在这背后,更隐藏了上海市各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直接的经济利益诉求,需要通过处罚来实现。

而此后,社会舆论对于行政执法部门“钓鱼执法”行为的讨论更触及到了社会道德底线的层面。长此以往,车主“路遇不平,又岂敢“停车相助”?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整体社会的道德向善等等,是否都在这个事件中得到考验?

10月26日,在重新调查之后,浦东新区政府宣布“孙中界事件”为“钓鱼式执法”,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我在上海本来好好的,突然遭遇那件事,被抓、被重罚,我当时实在是气昏了,在执法车上我就很冲动,回家后越想越气,就用厨房的切菜刀剁了自己的手指,幸好刀不怎么快,没有切断。上海是我向往的大都市,想象中这里应该是非常文明的,一切都非常规范的,做梦也想不到上海是一个危机四伏、充满陷阱的地方。现在事情已经过去了,我为能有这样一个结果而高兴。

——10月26日案件宣判后,“重荻清白”的孙中界发表博客

行政领域的钓鱼执法,最早来自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故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对诱惑侦查进行在法律上做了严格的限制。被限定只用于诸如毒品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等取证困难、危害严重的特定犯罪。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不得采取诱导、欺骗、威胁的方式。诱惑侦查带诱导取证痕迹,在我国并无适用法律依据。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委员会戴福

如果连普通人的善举都被断为“别有企图”或被“定罪”,那么,即使“非法营运”现象不再,这样的代价,岂不更为巨大?这些质疑与不满,已经触及到政府形象,威胁到社会道德的培养。有关部门的态度直至孙中界“自断手指,以示清白”之后才发生改变。而百姓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难道只有通过“开胸验肺”、“自断手指”,才引得起“高度重视”吗?

——“人民时评”《钓鱼式执法,危害猛于虎》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诱惑侦查”是必须的。从全球情况来看,上世纪60年代以来,刑事犯罪发生了巨大变化,贩毒、贿赂、洗钱、卖淫等“无被害人犯罪”日趋隐蔽化、复杂化和智能化,对于这些犯罪必须使用诱惑侦查的手段,否则往往难以破获,反而会对人类社会带来更大的不利影响。这样的做法值得赞同,但这需要法律明确的规定,把这些情形作为一种例外侦查手段来处理。“钓鱼执法”的程序价值不容忽视。

——中国法院网网评邢增丰

假如雷锋叔叔在上海

裴知强

假如雷锋还活着,假如雷锋是一个司机,假如他开车到了上海,他会遭遇“钓鱼执法”么?

雷锋精神内涵之一就是“奉献精神”。按照雷锋的办事准则,见人危难,他肯定相助的,而且他本来就是司机。当然,相助的次数多了,就会遇到“钓钩”,那么,他也肯定会被扣车罚款。仅仅是罚款倒也罢了'可被迫掏钱还戴上了一顶“非法营运”的帽子,雷锋叔叔会接受吗?

如果雷锋叔叔不怕罚款,继续助人为乐,一次罚款数万元,他的那点津贴费肯定是不够交罚款的,当然,现在他可能当了干部,收入多了,可纵然拿年薪,也架不住屡屡被罚吧?就是雷锋愿意挨罚,雷锋所在的单位能接受这样屡屡被罚的员工吗?雷锋会不会因为做好事而受处分,甚至被除名呢?

所以,雷锋可能承受不住这样的罚款,见到人求助绕道走,不再理睬了,那么,雷锋精神也就不存在,至少不完整了。我们花了整整几代人才建立起的“雷锋精神”,就这么在“钓鱼执法”模式下轰然倒塌。

如今在上海,还能找到助人为乐者么?如今上海的病人、孕妇,以及一切需要帮助的人们,还能得到社会的同情和救助么?有媒体报道,老人摔倒,居然没人敢扶起来?有人愿意学雷锋,前提是必须有人作证?这是个体失信行为对雷锋精神的损害。如今,上海的开车人在车门上贴条子,拒绝一切求助,这是政府部门失信行为对雷锋精神的摧毁。

所以,“钓鱼执法”仅仅道歉和补偿是不够的,摧毁传统道德容易,重建雷锋精神难矣。“钓鱼执法”损害中国的程度,怎么估算都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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