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羁押人的人权保障

2009-12-17 02:55沙国华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8期
关键词:监督制度人权

郭 渊 沙国华

摘要本文阐述了当代中国被羁押人群人权保障的意义,并通过对“躲猫猫”事件中暴露的中国当代人权建设——被羁押人群人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寻找中国当代对被羁押人群人权更好保障的解决途径。本文从被羁押人群人权建设的制度建设途径和监督途径分析了解决该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人权 被羁押人 监督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031-02

1949年新中国成立,开始了中国人权建设的探索道路。1991年11月2日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人权官方文件——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从此,“人权”开始正式进入中国人的视野中。2004年人权入宪,为中国人权的发展提供宪法依据,使我国的人权建设法律层面日趋完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我国的人权建设尚有待改进。从前段时间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躲猫猫”事件①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实践中对被羁押人人权保护观念的淡薄。笔者以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为视角,拟对“躲猫猫”事件中存在的被羁押人人权问题发表相关见解。

一、人权的涵意及保障被羁押人人权的意义

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该具有的基本权利。“马克思认为,任何权利都是产生于具体的、现实的社会历史条件之下,无论是以观念形态或法律规范的形式出现,都只能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并且以服务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为自己的重要社会功能”。②人权是一个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发展的概念。人权的内容也逐渐由最初的生命权和财产权组成发展到生命权、政治权、社会经济权再发展到包涵集体人权的过程。人权的外延包括:人身人格权、自由权、平等权、民主权、劳动权、环境权和发展权等等。

人权发展过程中最早被人们认识到的就是生命权。“与自然人的生命相对应,人的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权。人只有自己的生命在法律上得到充分的保护,才能充分的享受其他的权力。如果一个人连自己的生命权都得不到保护或保障,其他的诸如健康权、人身安全权、政治权利与自由、劳动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就更无从谈起了。③”“躲猫猫”事件中,国家执法机关消极不作为行为致使被羁押人的生命权受到的严重侵害。

中国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权发展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特殊群体——被羁押人人权的保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成为限制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瓶颈。“马克思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人人生而具有的,只有当社会的经济进步把确立平等的要求提上日程时,自由和平等才被宣布为人权。人权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其内容也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地丰富”。“躲猫猫”事件是当代中国人民大众对于人权保障的呼声,对自身权利正视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反映当代民众对人权的关注,对人权保障要求的提高。

二、“躲猫猫”事件中看当代中国人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监管机构中被羁押人,只有在特定情形下通过法定程序、法定途径并由法定主体执行才能剥夺其生命,因此,在其羁押期间亦享有生命权。监管机构不可侵犯其生命权,而且对其生命负有保护义务。但是,在当前有不少的基层执法机构及其人员漠视被羁押人的人权,对被羁押人生命权保护不力,消极不作为、甚至在执法活动过程中积极作为的侵犯特殊人群的人权。“躲猫猫”事件反映了中国当代人权建设中被羁押人人权保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监管机构的执法主体对被羁押人群人权意识淡薄

“躲猫猫”事件发生后又有陕西丹凤县19岁“嫌疑犯”高中生猝死公安局,表明侵犯被羁押人人权并非偶然,反映中国当代人权建设中被羁押人人权保障存在制度性弊端。“躲猫猫”事件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基层执法机关人权意识落后,漠视被羁押人人权,在执法过程中与人民大众的人权要求产生矛盾。被羁押人人权保障要深入基层执法主体的思想意识中,指导基层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而不是仅停留在上层建筑中的法制层面。

(二)科学的法律制度没有被很好的执行

科学的法律制度及政策要在正确的主体手中,被适当的执行才能最好的发挥效果。“躲猫猫”事件发生后,据透露,晋宁县看守所监控设备损坏达半年,看守所未进行修理,所以无法提供监控录像。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国家从科学、法治角度提出的、为保障被羁押人人权而提出的一项跟踪监督制度。但是现实中监控设备损坏无人问津,甚至安装监控设备也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未能落在实处。由此类事件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被羁押人群人权保障远未能深入基层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心理,相应的保障制度没有被很好的执行。被羁押人人权保障应该为执法主体的重视,执行相关的人权保障措施应该成为一种执法主体自觉自发的习惯,这样最大化的发挥人权保障制度的作用。

(三)事前预警制度的缺失

“躲猫猫”事件的发生还反映了我国人权建设中被羁押人人权事前预防机制的不完善。完备的事前预防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更好的遏制执法主体侵犯被羁押人人权事件的发生。被羁押人人权保障目的是实现被羁押人人权,不能仅仅依靠人权被侵害后的处罚,事后处罚只是实现被羁押人人权的手段而非目的。手段是实现目的的方法,惩罚侵害被羁押人人权行为是实现其人权的手段,但对于被侵犯人权的个体而言,侵害已然发生。只有在侵害发生前预防侵害的发生才是根本解决的途径。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羁押人人权保障制度。

三、实践中被羁押人群人权保障建设的应对途径

中国当前的法治化道路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与自下而上的民间自发式相结合进行的。中国特殊人群人权保障建设也要通过政府机构的推进于民间自发式的推动相结合。“躲猫猫”事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正好是两者相结合的一个很好的诠释。随着人民大众人权意识的增加,民间对人权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涨。

(一)被羁押人人权建设的制度建设途径

制度建设是中国人权建设中的重要方面,充分实现被羁押人群人权也离不开的相应的制度建设。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偿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④“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被羁押人人权保障存在制度弊端,究其根源,笔者认为,当代中国在改革开放后,国家经济迅猛发展,人民思想素质和政治素养逐步提升;与此同时,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没有跟上经济建设的步伐,制度建设滞后。为此,我国针对目前现实中屡见不鲜的侵犯被羁押人人权行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被羁押人人权保障的制度建设:

1.加强被羁押人群人权保障的机构建设。国家针对公权力侵犯被羁押人人权行为,在检察院系统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这类机构负责对这类行为的违法犯罪的侦查起诉和监控职能,相对独立的行使保护被羁押人人权的功能。明确分工检察院各机构的职责,防止各机构间相互推诿责任。并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确定这类专门机构在保护被羁押人群人面权所具有的职责、权限、行使该权力的程序、方法、范围等。

2.强调国家各个机关在被羁押人群人权保障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制约关系机制。我国宪法规定公检法系统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实践证明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在被羁押人人权保障过程同样需要这样的工作机制,既要分工又要协作,既能够相互配合也要能够互相牵制。互相配合实现工作的高效,互相牵制避免互相包庇侵犯被羁押人人权,以期更好的保障被羁押人人权。单靠任何单独的机构度不能充分利用资源,很好的保障被羁押人群人权。所以,保障被羁押人群人权应该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流机制和协调机制;加强不同机关的相互配合。

3.设置相应的被羁押人人权保障预警制度。设置对可能涉及侵害被羁押人人权的行为、事件的事前报告审批制度,以期从根本上杜绝预防这类事情的发生。加强对各级执法主体的被羁押人人权保障观念宣传活动,让保障被羁押人群人权思想深入人心。设置相应的被羁押人群人权保障的奖惩制度,。对于在被羁押人群人权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会组织予以奖励,对于侵犯被羁押人群人权的行为,加强惩处力度发挥法律威慑作用,有侵犯必有惩罚。

(二)被羁押人人权建设的监督途径

监督途径是保障被羁押人人权的一个重要途径。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提出:“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他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的利益”。毛泽东同志说过“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邓小平多次强调“要有群众监督制度,如果党和政府不受监督,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杰斐逊“没有人民的监督,政府便会蜕化变质,人民是自己政府唯一可靠的看守人。”由此可见,无论在马克思主义学者中还是在非马克思主义学者中,都很重视监督,强调监督的作用。

重视网络舆论监督的影响力。网络为大众与政府沟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互动平台,政府通过网络了解大众的心态,了解政府执法中的一些死角,能很好的推动国家人权建设的发展。大众可以通过网络、信访等途径来暴露一些国家人权建设中的问题,促进国家的人权保障建设顺利健康发展。邓小平同志也多次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赏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⑤国家通过适当规范网络活动,正确的引导,充分发挥网络言论自由,发挥舆论监督的力量。发挥网络言论自由,也是人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设置相应的专门机构监督对被羁押人群人权的侵害行为监督。这种专门机构作用有二:一是应该针对易侵犯人权的执法活动实现监督,严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侵犯人权的行为。赋予这种专门机构法律上的监督权力,使其能够直接快速有效的处理侵犯被羁押人群人权事件。二是实现事前监督。国家的这种专门监督机构要能够依靠相应的法律,实现对被羁押人群人权侵权行为事前预警制度,建立被羁押人群人权侵权行为登记制度,做好定期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人权保护知识讲座,公布对被羁押人群人权侵权行为及其相关主体的处理结果。这样让执法主体意识到被羁押人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从思想意识中改变对被羁押人人权漠视的现状,让保障被羁押人人权成为执法主体的一种自觉自发行为。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应该充分利用其政治领导地位,制定相应政策,指导执法主体被羁押人人权的保障工作;对党员执法活动中侵犯被羁押人群人权行为的严肃处理。带头发挥社会团体的监督作用。在执法机构中的党员培训活动中加入相应的保护被羁押人群人权内容,增强执法机构中党员的保护人权意识,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党在保护被羁押人群人权监督作用。

注释:

①云南网.http://news.qq.com/a/20090221/000818.htm

②刘玉生,周世兴.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两个基本方法问题.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8(5).

③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法学》教材编写组.人权法学.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④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1980.

⑤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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