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现行赦免制度之困境

2009-12-17 02:55徐彩炜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8期

徐彩炜

摘要赦免,作为一种减免刑罚的制度在古今中外的法律体系中一直都有着重要的地位,最早是作为君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出现的,我国历代君主都注重利用其彰显帝王恩德、安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健全和对人权的维护,现代赦免制度逐渐演变成统治者用以调节利益冲突、平衡政治关系以及弥补法律不足的刑事政策,世界各国大都强调对赦免的运用。但赦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确定性,因而受到反对者的抨击。就中国而言,自1975年3月19日以来再未动用过赦免。我国在立法上虽未将赦免制度废除,但在适用上却将其束之高阁。本文拟从我国现行赦免制度的立法、实施情况等方面来探明我国赦免制度为何出现目前的窘境。

关键词赦免制度 赦免 大赦 特赦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041-02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葛剑雄撰写了一份提案,建议在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大庆之际实行特赦,并认为特赦范围可以包括刑事犯罪中的轻微犯罪与过失犯罪。去年也有学者提议为我国成功举办奥运会进行赦免,并进行了热烈地讨论。然而自1975年第七次特赦以后我国再没有进行过任何赦免,我国赦免制度的现状是存而不废,存而不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宪法对赦免制度有专门的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其也有所涉及,不过具体条文相当简约、粗疏。

一、我国现行的赦免制度

(一)现代赦免制度的主要类型与特点

根据现代设置赦免制度的国家的法律规定,大致上可以把赦免分为大赦、特赦、赦免性减刑、刑罚执行的免除和赦免性复权等形式。

1.大赦。大赦通常是对某一时期被指控为特定罪名的罪犯免于追诉或者免除其刑罚执行的赦免制度。大赦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范围也比较广泛。就效力而言,大赦的效力最大,它不仅免除了刑罚的执行,而且使被指控的罪与刑都归于消灭。

2.特赦。特赦通常是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发布特赦令的方式,对已宣判的罪犯全部或部分的免除刑罚执行的赦免制度。特赦只针对特定罪犯,涉及面小,实行起来较之大赦为灵活简便,因此成为现代国家的常用赦免方式。

3.赦免性减刑。赦免性减刑是相对于普通减刑而言的,一般是政府颁布政令对已宣判刑罚的罪犯变更其刑罚的种类、范围或期限,以减轻其所受刑罚的赦免方式。因为其只对个别罪犯实施,也称为特别减刑。

4.刑罚执行的免除。刑罚执行的免除是对已宣判刑罚的特定罪犯,免除其刑罚执行的赦免方式。刑罚执行的免除属特赦制度的异化,仅在设置特赦的国家才有。

5.赦免性复权。赦免性复权是对被宣判丧失或暂停某项权利的罪犯,恢复其享有的该种权利或资格的赦免方式。赦免性复权既可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赦免方式一起实施。

(二)我国现行赦免制度的立法及实践情况

我国现行的赦免制度在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上都有所体现,但相关的法律规定都十分简略:1.《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之职权”;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2.《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3.《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新中国成立后保留了赦免制度,由于政治的原因从1959年到1975年实施了七次特赦,除了第一次特赦包括了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六次都只针对战犯。

二、我国现行赦免制度的困境

(一)我国现行赦免制度的缺陷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对赦免的规定和已实施的七次特赦,我国的赦免制度显现出以下不足:

1.在立法设计上,法与法的规定存在矛盾。从宪法规定上看,我国只规定了特赦这么一种赦免制度。而特赦只是对已宣判的罪犯免除剩余刑罚或者减轻其原判刑罚,并不是认定原判的罪刑无效,更不是对正在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宣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却规定了特赦可以免除罪犯的刑罚,甚至取消了国家的追诉权和裁量权。

2.在适用规范上,我国的赦免适用过于严格。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赦免制度的适用范围做特别的规定,但从实践中可以看出,我国特赦的对象主要是战犯。而常规意义上讲特赦的适用条件应该是服刑一定时期并且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

3.在特赦程序的启动上,我国特赦程序的启动具有立法程序的特点。这种自上而下的立法模式大大降低了赦免制度的灵活性,而现今许多国家的大都采用依申请启动特赦程序的方式。

(二)存在弊端的原因分析

1.对“赦免”一词认知的历史偏差。历史上中国的赦免制度源远流长,陈陈相因。早在《易·解卦》之中,就有“君子以赦过宥罪”的记载。自西汉以后,赦免“遂为常法”①,赦与不赦都出于君王统治的需要。相应的,在人民大众的心中,赦免就是皇权“法外施恩”的代名词,是皇帝随心所欲处置人命的表现,自然产生了一种抵触心理。

2.对赦免适用对象理解的误差。我国在建国以后所适用的七次赦免,除了1959年第一次赦免的对象包括战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六次都只针对战犯。造成的结果就是大众对赦免的适用对象理解过于狭窄,认为赦免就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今已没有这样的罪犯,因而也就没有必要适用赦免了。

3.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重刑思想比较明显。从大的社会背景来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加剧,犯罪形态也层出不穷,社会治安状况一直比较严峻,不得不采取“严打”的方式应对各个时期比较突出的犯罪。人民群众更多的希望通过“严打”来保持治安的改善,而不指望赦免能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

4.我国缺乏对赦免意识的培养。赦免制度之所以在我国处于备受冷落的尴尬境地,与整个社会缺乏其成长的宽容的风气也有关联。如今如果有人提出对某个罪犯进行赦免,大多数人想到的更多的是“司法腐败”、“权钱交易”,很少有人想到要对罪犯有宽容之心,促其早日回归社会。

5.从立法层面上看,我国至今没有对赦免制度作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其本身不成体系,没有可操作性。随着我国法律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法律意识的增强,赦免因为其程序与条件等问题均无法可依,因而实施的空间很小。

6.我国政府对实施赦免的谨慎。我国历史上存在过大量的滥赦,因而党和政府对使用赦免相当谨慎。同时我国的刑法制度大多是对苏联刑法制度的移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割断了我国对赦免制度的历史继承。

三、对我国现行赦免制度的思考

(一)我国设置赦免制度的必要性

1.我国已签署生效的国际条约对赦免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6条第4款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而我国政府对该款并没有提出保留。《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也有赦免的规定,其第6条规定参加武装冲突的人在战事结束后给予“尽可能广泛的赦免”。

2.赦免制度作为一种刑事政策,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如今许多国家都运用赦免制度灵活的应对政治、经济和外交问题,以维护国家安全,缓解社会矛盾。此外,作为法律的一种修正手段,赦免制度还能起到补救法律的作用。

3.赦免是贯彻宽容相济政策的法律手段。由于我国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因而重刑思想还有很大市场,然而这种现象却与建设和谐社会呈现出不和谐来。因此,适当运用赦免制度,既可以缓和刑罚的苛刻,又可以迎合国际刑罚轻缓化的趋势。

4.赦免制度可以鼓励罪犯改过自新,并且节约司法资源。从我国监狱的入狱人员的情况来看,已经是人满为患,司法费用也是逐年增加。在此情景下,如果适时适用赦免,不仅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而且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实现司法效益和效能的最优化。②

(二)对摆脱我国赦免制度困境的建议

1.我国的赦免制度应摒弃庆典性赦免。因为国家庆典日大都确定不变,罪犯可以预测施行赦免的日期,因而会出现庆典先期犯罪数量激增,庆典时请求赦免的人数也大增的局面,势必会损害广大公民的利益。有学者据此指出,节庆国丧之际实施赦免,对于犯罪人来讲可以说是佳音,但对守法公民而言,则未必是福。③

2.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搁置大赦,发展特赦。建议立法机关针对我国国情制定特赦的具体实施办法,对特赦进行合理解释,与国际赦免制度接轨。还应在实践中增加特赦适用的频率,这样就可以避免我国宪法设置赦免制度但“存而不用”的尴尬局面。

3.建立依申请进行特赦的程序。除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职权决定特赦外,还可以规定由犯罪分子或其近亲属向权力机关提出特赦的申请,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和如何给予特赦的决议,再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予以特赦。

4.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赦免作为一种“法外施恩”的刑事政策,如果没有应当相应的监督机制,就有可能出现滥赦,甚至有人会利用赦免牟取私利。现今施行特赦的国家大都设置赦免监督程序防止赦免权人滥赦。

现代赦免制度作为化解国际国内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刑事政策,有正面价值也有负面的影响,只有通过制定完善的程序规定,谨慎地适用赦免,才能扬长避短,从而更好的维护国家司法威严。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虽然成功的进行了七次特赦,但不能否认我国的赦免制度还存在许多缺陷,在当今的法制体系中并未很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法治建设逐步完善,重新启动我国的赦免制度将能使一些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

注释:

①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2卷).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26页.

②陈东升.赦免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9页.

③冯起华.此时此地不宜大赦.政治评论.第28卷第10期.

参考文献:

[1]王娜.刑事赦免制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高明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4]高明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阴建峰.现代赦免制度论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英]戴雪著.雷宾男译.英宪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