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承认遗产的破产能力的必要性

2009-12-17 02:55郭莉萍陈兴华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8期

郭莉萍 陈兴华

摘要在当代,遗产纠纷越来越多,日益成为关乎民生的重要事件,遗产纠纷的处理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但是在国外的遗产破产制度已经很完美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却没有赋予遗产破产能力,可以算是一种缺陷。承认遗产的破产能力不但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而且能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本文首先从法理上分析遗产具有破产能力,符合破产的能力要件,接着以现实为基础论证我国承认遗产破产能力的必要性。从而建议我国应承认遗产的破产能力。

关键词法理分析 现实分析 国外规定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089-02

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不可否认,破产法的颁布标志着立法的进步,社会意义深渊。但是,受认识的局限性影响,这部法律也有着很多的不足之处。比如,在国外的遗产破产制度已经很完美的情况下,中国还没有建立遗产破产制度。笔者认为,承认遗产的破产能力,建立遗产破产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承认遗产破产能力的法理分析

(一)遗产应为主体而非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个人财产。自然人死亡后,其留下的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围绕遗产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继承关系,遗产为继承关系的客体。关于遗产的所有权何时转移,理论上有不同的规定,各国立法也不尽相同。有人认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所有权转移。这就意味着不存在遗产或者遗产是观念上的。因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所有权转移。那么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他的财产不能叫遗产,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的财产立刻转变为继承人的财产。如果继承人有多个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为继承人的共有财产。也有人认为,遗产所有权从遗产分割时发生转移,那么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到财产分割时,遗产处于无主状态。根据中国的现行法律规定,无主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只要没有分割的财产都有理由归国家所有。或者是依据先占原则直接取得所有权。由上可得,如果把遗产作为主体则将会产生理论上的逻辑矛盾,使分割之前的遗产的不到很好的保护,同时也不能保护死者的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利益。

基于以上的分析,把遗产作为客体无论是在客体上还是在立法上都存在缺陷,应该把遗产拟制为主体,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从民事主体的范围来说,根据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况下的国家。非法人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人的集合体。遗产作为财产的集合体,与财团法人相似,担遗产又无法达到财团法人的设立条件,如财产必须达到一定数额,必须进行等记等等。遗产作为死者的财产,需要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中进行分割,本且这些遗产又作为亲属寄托感情的载体,数量又不等,其目的仅仅是为了分割。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无法使遗产等同于财团法人。对遗产的管理可以使用财团法人的管理办法,但不能确认其为财团法人。如果还要明确遗产的主体地位的话,可直接定位非法人财团。

(二)遗产符合破产能力要件

所谓破产能力是指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民事主体能够被宣告破产的资格。对于破产能力的规定,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立法例,即一般破产主义和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适用于一切不能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能力与其是否为商人无关,也就是说,一般破产主义承认所有的民事主体都有破产能力,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遗产等。英国,美国,德国等采此立法例。商人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仅仅适用于商人。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都曾采用商人破产主义。我国《企业破产法》制定过程中对于一般破产主义和商人破产主义的选择有过多次反复,最后确定了企业法人破产主义为原则,其他组织破产为例外的原则。

一般而言,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其取得破产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因为破产毕竟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理程序,对它的适用不能不有所限制。从上段的分析可以得出,遗产应该为主体而非客体。同时,破产能力是构成法院宣告破产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破产能力,法院就不能宣告其破产。就像没有诉讼能力的人不能参加诉讼一样。实践中,依法取得破产能力的债务人,不仅自己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而且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破产能力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所以民事主体有无破产能力,本非民事主体有无民事权利能力的简单推理。200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可以看出,我国《企业破产法》将其适用范围扩大适用到了法律规定的包括合伙企业在内的一切组织,包括企业与非企业组织。同样根据前段的分析,可以直接把遗产定位为非法人财团。非法人财团作为非法人组织的一种,理应属于《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三)承认遗产破产能力符合破产制度的宗旨

破产制度是一种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法定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以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是清理债权、债务的一种方式,也是实现社会资源重新配置的一种不得已的手段。在现代社会中,对债权的保护意味着对统治关系和统治秩序的维护,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始终是立法者的重要任务。破产是保护债权的有效而恰当的手段,并且,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破产是保护债权的终极手段。破产终止了债务的拖延,促使债务现实地得到清偿。承认遗产具有破产能力,在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债权人能向法院申请宣告遗产破产,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及时的清偿。避免遗产的人为减少等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保护。同时在债权人为多人时,赋予遗产破产能力能够使不同性质的债权获得不同的清偿效果,从而使债务清偿与债权的性质、地位相适应。使同一性质的若干债权按相同比例得到清偿。符合社会社会公平正义。

二、承认遗产破产能力的现实分析

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虽然我国规定了限定继承原则,但是没有对该原则的实施程序加以明确,从而导致遗产上的债权人利益、受遗赠人利益的损害。同时,由于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的所有权就归继承人享有。如果继承人是一人,则该继承人单独享有遗产所有权;如果是数个人,则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同共有权。继承人当然可以任意处分该遗产,继承人之间也可以随时进行分割。尽管继承人享有遗产继承权,却没有义务顾及遗产上债权人的利益,更没有通知债权人的义务。这样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债权人不知情,没有办法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不仅受到诉讼时效的威胁,还有来自遗产分割后难以收回债权的风险。再加之,中国继承法允许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以随时放弃继承,而放弃继承又没有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即使债权人找到继承人行使请求权,继承人也有可能以放弃继承为由,拒债权人于千里之外。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不负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当然,继承人自愿清偿的除外。最后,中国继承法除了规定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负有通知义务和占有遗产的继承人负有保管义务以外,基本没有其他的义务。在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很难知道遗产具体状况的情况下,继承人有享有如此多的权利却没有任何义务,债权人的受保护情况可想而知。

基于以上的分析,赋予遗产破产能力,对于保护继承人以及债权人的利益有着重要意义,特别是在遗产不能清偿死者生前债务的情况下。当遗产数额不够抵偿债务额时,死者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宣布遗产破产,促使遗产完全脱离继承人的控制,遗产因此得到最大限度的保全。如果被继承人实施生前侵权行为从而导致遗产数额降低不能抵偿债务时,债权人同样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遗产破产,死者生前的某些行为将自动失效,死者非法处分的财产也将被追回,这样就可以有效防止被继承人生前侵权行为。

三、国外的遗产破产制度

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不少国家都规定债权人、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比如《法国破产法》规定,商人、手工业者或者农业生产者在停止支付状态下去世的,在其死亡之日起1年内,法庭应继承人的申报或者债权人的申请立案受理遗产破产。法庭也可以在相同期限内依职权或者检察官的申请,再听取已知的继承人意见后或者依法进行传唤后立案受理遗产破产。《日本破产法》第129条规定不能以继承财产清偿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及受遗赠人的债务时,法院应申请可以裁定宣告破产。对继承财产有破产申请权的人包括:债权人、继承人、遗产管理人以及遗嘱执行人。《英国破产法》第130条规定:死亡债务人的任何债权人,于债务人生前足以对其提出破产申请的,得依破产法的规定申请破产法院对遗产适用破产程序。在全球化的今天,中国在移植借鉴国外众多的优秀制度中却漏掉了遗产破产制度。不得不说这是个遗憾。

综上所述,赋予遗产破产能力,建立遗产破产制度的意义深远,不但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还能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郑远民.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2]付翠英.破产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3]程春华.破产救济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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