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住宿舍外出返厂发生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等

2009-12-17 02:55
劳动保护 2009年10期
关键词:工伤用人单位绝缘

不住宿舍外出返厂发生车祸能否认定为工伤?

编辑同志:

我单位职工范红梅于2009年1月8日早7点50分在上班途中遇车祸重伤。现范红梅家属要求我单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我单位已为包括范红梅在内的骨干员工提供了宿舍,并制定了明确的厂纪厂规,要求工作日员工在厂宿舍住宿,不得外宿。据我们了解,范红梅平时都住在宿舍,只有休息日回家团聚。但这次她在非休息日私下回家,导致车祸受伤,违反了我单位的规定,因此,我们认为单位不能为其申请工伤认定。请问:我单位的处理对否?

浙江王万生

王万生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应为范红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和合理理由3个要素,即:上班是指职工从休息地前往工作场所的路径,下班是指从工作场所返回休息地的路径。

范红梅在下班后离开工作场所返回家中,第二天一早在合理的时间从家中前往单位上班,是行使其合理的休息权利的体现。虽然贵单位的厂纪厂规中有规定,职工在工作日周期内应住宿在宿舍,但没有限制职工选择休息地点的权力。所以,范红梅从家里出发前往单位上班,应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贵单位应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施倚

履行职责在厂外被打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编辑同志:

2009年年初, 我单位一车间班长吕生在对职工张耀管理过程中与其发生冲突,张耀动手打了吕生,后被同事拉开。张耀扬言要收拾吕生。两天后,吕生在下班途中,突然被人从背后打伤头部。事后吕生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破,从背后打伤吕生的人正是张耀。他因为对班长吕生的严格管理不满,下班后等在吕生回家的路上报复吕生。现我单位欲给吕生申请工伤认定,但我们听说只有在工作场所受伤才算工伤,下班路上被打伤不能算工伤。请问:我单位对吕生的受伤应怎么处理?

黑龙江詹军

詹军先生:

来函收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吕生因履行工作职责被张耀打伤,事实清楚,对照第三款的规定,虽然受伤是在工作场所之外,但是与履行职责有直接关系,是工作场所事件的延伸。第三款的3个要素都隐含在整个事件中,因此,本着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利的原则,为吕生申请工伤认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贵单位应为吕生申请工伤认定。

施倚

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编辑同志:

我们从四川外出打工。几年中看到不少老乡在打工时受伤,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劳动关系,老板不肯负责,老乡们吃了亏,只好自己出钱养伤。为了以后不再发生这样的事,我们感到能够证明劳动关系是很重要的。请问:怎么才能证明劳动关系?

四川王建国

王建国先生:

来函收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之一就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劳动合同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最明显的标志。尽管近年来多数企业都很注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仍有少数企业未履行签订合同的职责。因此,一旦发生工伤,会给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带来一定的难度。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证明?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下转113页)(上接112页)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有了这些材料,一旦出现意外,职工就可用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所以,外出打工者应在平时注意收集好相关证据。

施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哪些主要内容?

编辑同志:

请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哪些主要内容?

赤峰李蒙

李蒙先生:

来函收悉。

《安全生产法》已经规范了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意义在于依法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它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生产经营单位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规责任等等。这些严格而又明确的规定,对于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发生各类事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安全生产法》规范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的作用在于: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求企业制定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的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工人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同时,规范了厂长、经理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规范了企业有关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必须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企业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工作采用目标管理的方法,使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加强,切实地保证不发生各类重、特大事故。

施倚

乡镇煤矿井下生产必须达到的基本生产条件是什么?

编辑同志:

我是从事小煤矿开采工作的安全人员,请问乡镇煤矿井下生产必须达到的基本生产条件是什么?如果达不到,可否继续生产?

陕西陈昆

陈昆先生:

来函收悉。

乡镇煤矿必须达到的基本生产条件为:

1.每个矿井必须有2个独立的、能上下人的直达地面的出口,禁止独眼井开采;

2.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风扇机应当安在地面,风质风量符合规定;

3.禁止使用明火、明电照明;

4.禁止使用明火、明电放炮;

5.禁止使用电刀闸开关。

以上5条简称为“五消灭”。

如果乡镇煤矿做不到“五消灭”,必须停止生产,只有达到这最基本的生产条件后,方可从事小煤矿的开采。

施倚

电力系统的绝缘有哪些?什么叫绝缘配合?

编辑同志:

请问,电力系统的绝缘有哪些?什么叫绝缘配合?

洛阳安信

安信先生:

来函收悉。

电力系统的绝缘包括发、变电所电气设备的绝缘、导线的绝缘以及线路的绝缘。

绝缘配合就是根据设备所在系统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电压(正常工作电压和过电压),并考虑保护装置和设备绝缘特性来确定设备必要的耐电强度,以便把作用于设备上的各种电压所引起的设备绝缘损坏和影响连续运行的概率,降低到经济上和运行上能接受的水平,以达到安全、经济和高质量供电的目的。 施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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