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危机对我国贸易结算方式的影响

2009-12-28 04:28匡增杰
商业经济研究 2009年33期
关键词:收汇进口商出口商

匡增杰

内容摘要:我国作为全球贸易大国,如何确保国际贸易结算安全是必须重视的问题,特别是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分析了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传统贸易结算方式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危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影响

发端于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沿着风险链条向世界扩散,产生了“蝴蝶效应(butterfly effect)”,涉及范围非常广泛,从而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2008年9月,有着158年历史的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美林证券、贝尔斯登公司被收购,高盛、摩根土丹利转为银行控股公司,美国国际集团获政府赞助,华盛顿互惠银行倒闭。英国的北岩银行、宾利银行面临倒闭,比荷合资富通银行、比法合资德克夏银行等多家欧洲金融机构相继陷入困境。在这种大形势下。国际贸易结算必然受到影响。金融危机给我国国际贸易结算带来的风险也逐步加大。

由于我国的主要出口国市场美国、欧盟和日本是这次金融危机的主要受影响者,其经济走向衰退,势必对我国商品的进口需求萎缩,这就意味着国际贸易市场的竞争会愈加激烈,更多的进口商从我国进口时会提出有利于他们的结算方式,这对我国的出口商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既能做到满足对方的要求,又能做到安全收汇和保证资金的融通,这就要求出口企业熟悉各种结算方式的优势和风险,发现问题、找出对策。

传统结算方式的优势和风险分析

当前我国的国际贸易结算主要采用电汇(T/T)、托收(Collection)和信用证(L/C)这三种传统的方式。每一种结算方式都有其优势和潜在的风险,下文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一)国际贸易结算使用电汇的优势和存在风险

电汇方式在实际国际货款结算中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即“前TT”和“后T/T”两种。所谓“前T/T”,即“预付货款”(PaymentIn Advance),就是卖方在发货前已收到货款,然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买方的一种结算方式,这显然对出口商较为有利。所谓“后T/T”,即“货到付款”(Cash On Delivery),就是在合同订立后,由卖方先发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这显然比较有利于进口商。电汇方式最大的优点就是汇款手续简单,汇款速度快,汇款手续费用低,占用资金少,特别是“货到付款”因其相对于买方有绝对优势,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使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电汇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因而仍具有较大的风险,同时存在着对其中贸易一方资金负担不平衡的问题:如果采用预付货款,进口商的资金占有时间较长,并将承担几乎所有的风险如果货到付款,风险将由出口商承担,其经济负担同样较重。

(二)国际贸易中使用托收的优势和存在风险

在实际业务中,使用较多的是该项业务中的跟单托收,主要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使用托收方式对进口商十分有利,因为进口商不需要预垫资金,或仅需垫付较短时间的资金。如果采用承兑交单,或在付款交单情况下,利用信托收据先把单据借出,进口商还有进一步运用出口商资金的机会。因此,使用托收方式进行结算能调动进口商的积极性。

但托收业务和电汇方式一样仍属于商业信用性质,对出口商收汇客观上仍存在较大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出口商与银行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以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比如有些信誉不佳的进口商在货物行情下跌的情况下拒付或者要求折扣,甚至有些进口商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口商可能收不回付款;托收往往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动荡的影响,而且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托收的做法也往往不同。在南美一些国家,由于当地的一些习惯做法,他们在实际操作中,将D/P远期方式改做D/A处理;在这些国家使用D/P远期方式同时不了解这些习惯做法,进口商往往不能安全收汇。

(三)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的优势和存在风险

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下,由于银行充当了买卖双方的保证人,缓解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以其独特的优势被视为是一种安全可靠、风险相对较低的结算方式,深受我国出口商的青睐。据统计,目前我国大约60%的出口贸易是通过信用证结算的。为什么我国偏爱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呢?因为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给出口商穿上了保护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企业的出口贸易在普遍采用信用证结算的情况下,平均坏账率却仍然高达5%-10%,平均账款拖欠时间长达60余天。这就说明,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也并不十分安全,只是和后T/T以及托收相比是相对安全的。

然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信用证同样存在许多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从效率方面来讲,其机械刻板的一致性原则,常为不法商人所利用,一旦其中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即使是很细小的问题。当事人一方也可能蒙受巨大损失;从实效方面讲,信用证经过开证、审证和改证等繁琐的程序,还有复杂的制单手续,特别是银行要求出口商的单据要符合“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从而使信用证成为最复杂的支付方式,这给出口商即时安全收汇埋下风险隐患;从费用方面讲,对进出口商而言费用和成本都较高,进口商需要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向开证银行交纳一定的押金,致使进口方的资金被长期占用,增加成本。另外,进口方还要支付开证申请费和电报费等;出口商需支付的费用主要有通知费和议付费等。

金融危机对传统结算方式的影响

(一)对电汇、托收方式的影响

当前的金融危机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而次贷危机首先是一场信用危机。这场信用危机不仅使发达国家内部金融体系的信心受到重创,金融市场陷入流动性短缺的困境,也体现在国际贸易领域中买方信用短缺,从而给我国的出口收汇造成风险。发达国家的经济不景气导致国际市场需求减弱,必将加剧国际市场竞争,进口商在和我国出口企业洽谈合同时会更多地提出有利于他们的结算方式,比如后T/T或D/A等,而以往被我国出口商所偏爱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会越来越多地被出口商所摒弃。

(二)对信用证方式的影响

根据《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是指任何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安排是不可撤销的,从而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作承付的确定承诺。这就意味着只要受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到相符交单,开证行就必须按照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付款。但是如果信用证的开证银行或保兑银行的资信能力出现问题,甚至倒闭了,出口商就有可能收汇没有保障,信用证在这种情况下只是一张废纸。

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因素很多,价格

走势难以捉摸,所以进口人在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会让一些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添加限制性的、不确定性的、不合理的约束性条款,给以后拒付或者免除付款责任留有余地。当某种商品的市场行情跌落,进口人就会示意银行拒绝付款赎单或者要求给予价格优惠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由于经济不景气,很多进口商由于本身的资金链问题、订单量缩小等问题,会出于自保把损失和风险转嫁给出口商,拒绝提取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对于出口商来说理论上只要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单据之间表面也一致就可以要求银行付款。但是,有的开证行为了能自保,会配合进口商在单据中提出无理的不符合从而达到拒付的目的。因此,虽然从理论上来说信用证结算是一种纯单据的买卖,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履约。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这些单据不是虚空的,而是和货物市场紧密相关的,银行为了自身的利益,还是会尽可能的转嫁自己的风险。

金融危机背景下加强我国贸易结算安全的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今后的出口结算中,可能越来越多的进口商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去选择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后T/T”或托收方式,这要求我国出口商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认真调查进口人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并在此基础上妥善制定授信额度、控制成交金额与交货进度。当对方提出采用“后T/T”来结算货款时,可以考虑将“前T/T”和“后T/T”结合起来使用,比如,50%采用“前T/T”,50%采用“后T/T”,这样对于进出口双方需要承担的资金和风险相对平衡;当采用托收来结算货款时,一般只使用“D/P”,对客户提出按“D/A”托收货款时要从严,除非进口人的资信特别良好。收汇确有把握。原则上不能接受。

考虑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来控制收汇风险。目前,出口信用保险已是各国政府促进外贸出口的重要政策性金融工具,也是出口企业防范收汇的通行做法。在当前国际货物贸易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已是广大出口企业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一方面,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有助于提升出口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通过承保商业风险和除外责任以外的政治风险,帮助企业规避出口收汇风险;另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为企业直接提供融资担保和保函等业务,有利于企业获得融资便利。因此,在日益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下,我国出口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风险来拓展生存与发展空间是一个必要的途径。

即使我国出口企业仍然采用信用证结算货款,也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了解开证行的资信。由于信用证自身的性质是开证行对受益人做出的一种书面承诺,只要受益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因此若要使信用证结算对受益人是安全的,那么受益人首先要去了解开证行的实力和信誉,这对出口人能否顺利收汇至关重要。作为出口商,必须关注贸易伙伴所在国的经济形势,关心信用证开证行的经营情况。

加强对客户资信以及贸易背景的审查。出口企业为了尽可能的安全收汇,必须要对对方的资信以及贸易背景进行审查,做到知己知彼,防息于未然。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对业务中有疑点、金额大、期限长、贸易背景比较复杂的信用证业务,应进行重点调查,了解合同是否合理、信用证有没有及时开立。

谨慎仔细的审核信用证的条款。由于目前很多国家深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会乘虚而入,在信用证中设置形形色色的软条款,这就要求出口企业的有关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积累业务经验,增强对可疑条款的辨别能力,以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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