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若干条款的探讨

2010-01-01 06:50王学峰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年11期
关键词:疏散楼梯防火门楼梯间

王学峰

(辽宁省辽阳市消防支队,辽宁 辽阳 111000)

1 关于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

根据“高规”6.1.3A的要求:“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但是,在具体工程中,当遇到商住楼下部几层商场面积较大时,上部数座高层住宅的楼梯如果全部直达地面首层,影响商场内部的使用与交通组织。那么将高层住宅入口层设在商场屋面,另外通过专用楼梯或电梯直达地面呢?

笔者认为是可以的,但屋面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或电梯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商场屋面上的每座住宅楼均应有一部由屋面直通地面的专用疏散楼梯,并应就近布置疏散口.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适当减少,但从屋面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总数不得少于两座,且应设置在不同方位。因为万一商场发生火灾,各座住宅楼内的居民都有急于向下同时逃生的可能。所以,最好是每座住宅楼均应有一部由屋面直通地面的专用疏散楼梯,以满足本楼的迅速疏散。但是,考虑到居民疏散到商场屋顶已经相对安全,也有迂回之地,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适当减少疏散楼梯数量也勉强可行。但是,考虑到起火位置和主导风向的不确定等诸多因素,有封锁楼梯部位的可能性,所以,要求楼梯总数不少于两台并尽量对称布置。

疏散楼梯入口应面向屋面平台,且距商场屋面外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0m。对“疏散楼梯入口应面向屋面平台,且距商场屋面外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0m”的要求是出于商场火灾的烟、火对楼梯入口的威胁,造成疏散者有路难逃的被动局面,故而参照“高规”4.1.2.2条之规定,要求疏散楼梯入口“距商场屋面外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0m”。

如设置敞开式外挂疏散楼梯,紧靠楼梯间两侧的门窗、洞口,与楼梯间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距离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根据“高规”第6.2.10条的规定,外挂式楼梯——即“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所以,在商场外墙上设置外挂式楼梯是符合规范要求的。但是,要特别引起注意的是:倘若失火部位恰恰与外挂楼梯处于同一墙面上,从窗口窜出的烟火不能危及疏散楼梯。所以,特别强调了“如设置敞开式外挂疏散楼梯,紧靠楼梯间两侧的门窗、洞口,与楼梯间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距离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

疏散用电梯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根据“高规”6.3.2.4条规定:“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所以,对商场屋面直通首层室外的电梯也应该做上述规定,以满足住宅部分起火时消防部队灭火救生的需要。

2 关于房间内最远一点到疏散门的距离

“高规”第6.1.7条规定了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间距,或至疏散门的距离,那么在设计中是否可理解成大房内套小房可以各自计算距离呢?如一个房间的最远一点距离超出了条文规定,设计中往往将超出的部分又做一个小房间,那么这样做可不可以呢?

笔者认为“高规”第6.1.7条的规定,仅仅针对一个房间而言,不适合大房套小房的情况。所以在“一个房间的最远一点距离超出了条文规定,设计中往往将超出的部分又做一个小房间”的做法有悖于条文原意或似有“取巧”之嫌。

《高规》第6.1.7条“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所说的“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是指到“安全疏散出口”的距离,这一点,在6.1.7条的条文说明中已经阐述的十分清楚,即:“设在高层建筑里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商业营业厅等,这类房间的面积比较大,人员集中,疏散距离必须有所限制。因此规定这类房间,由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宜大于30m”。所谓“安全出口”即为“术语”中所定义的“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所谓“其它房间”,是指一些面积较小的普通用房,诸如办公室之类。所谓“房门”,是指房间能够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门。《高规》如此,《建规》亦然。《建规》在全面修订过程中,还特别强调了“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所以,“大房内套小房可以各自计算距离,如一个房间的最远一点距离超出了条文规定,设计中往往将超出的部分又做一个小房间”的做法对于条文中所说的“其它房间”仍不适合。

3 关于高层住宅的楼梯间形式。

《高规》第6.2.3.1条规定:“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如果是十二层楼(从第十一层跃向第十二层),应不应设封闭楼梯间?

笔者认为,如果跃层层高不足1.5m,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大于或等于1.5m时应设封闭楼梯间。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跃层算不算层数的问题。过去“高规管理组”曾经给各地的统一答复是,跃层也应算层,有一层就应该算一层。这是因为:防火设计规范对建筑高度的要求是基于逃生与扑救的理念,并综合我国消防部队的登高扑救能力和各地登高装备水平(例如云梯车、曲臂车的配置及其举升高度等)而确定的。从消防救援角度来讲,跃层在实际上是增加了建筑的有效高度,自然也就给抢险救生增加了难度。根据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的定义为:“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那末,出于某种考虑,在套内空间跃上3层~5层也有可能。很显然,楼房实际高度必将大幅增加。所以说,跃层计入层数是合理的。

4 关于住宅楼中的管道井采用哪种防火门的问题

根据“高规”第6.2.5.1条的要求:“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这在一些工程中,特别是住宅楼中的管道井,很难做到。如果将管道井的门从丙级提高到乙级便可设在前室之中,这样做是否可行呢?

笔者认为将管道井的门从丙级提高到乙级没有必要。因为这个问题的主要矛盾是“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的问题,这与防火门的耐火等级并无关联。至于管道井上的防火门等级问题,“高规”第5.3.2条已有明确规定,即:“管道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也就是说,对于管道井而言,里面无人居住、不仅动火成灾的几率较小,而且火荷密度很低或无可燃物。丙级防火门的安全性已经足够。况且,管道井的防火门,与其说是为了防火,更不如说是为了防烟。所以,没有必要采用耐火极限较高的乙级防火门。

[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

[2]《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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