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啥“雷锋”多?

2010-01-28 12:37
环球时报 2010-01-28
关键词:彭宇雷锋救助

雷少华

“南京彭宇案”的判决结果为中国多年的雷锋式社会救助投下一抹阴影,此后各地类似老人倒地而众人不敢相助的新闻不断出现,直至近期再现“郑州彭宇案”,甚至还有媒体报道一名老汉“专业碰瓷”近十年,道德与正义问题被再次推向风口浪尖。

笔者在美国求学和生活的几年中,深感国家在维护公共道德方面强大和积极的作用。虽然并非每个人都是活雷锋,但是整个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相互信任和互助是一种普遍的社会风气。笔者自己的车因车胎被石头割破漏气停在路边,素不相识的路人会纷纷停下车来,冒着大雨帮助我们换轮胎。相应的,笔者和其他人也在雪中帮助把滑到公路外的车子推回公路上。

笔者亲眼目睹过多次交通事故或者老人摔倒这类事情,路人都纷纷停车跑到伤者跟前询问是否需要协助,每个人都会掏出手机叫警察和救护车。诸如此类的事情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社会道德就是这么一点点建构起来,并影响着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

平心而论,美国人的基本素质并不见得比中国人更好。之所以有这种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是因为公共道德背后有强大的国家权威在作支撑。美国的法律体系里普遍有所谓“仁慈的撒玛利亚”法律原则。也就是说在紧急状态下,做好事的人在无偿救助他人时,救助者行为对被救助者造成的民事伤害具有免除法律责任的权利。

几乎每个州都根据这一原则制定了《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其核心就是鼓励或者保护人们在紧急时刻救助他人,而免除无偿救助者施救时的后顾之忧。虽然《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在具体条款上都有详细的规定,例如强调“无偿”和“善良的主观愿望”,但是在出现的民事诉讼中,法官往往在基于事实的基础上,倾向于无偿施救者。例如坚持“原告证据不足,被告即无民事责任”原则。

因此“碰瓷”在美国是很难发生的,因为不是揪住一个人就能起诉对方是肇事者。以“碰瓷”的老人为例,不是揪住了来扶自己的任何人就可以告成的,他(她)必须要有证据从各个角度证明扶自己的人确实是肇事者才能胜诉,否则不仅一分钱拿不到,还要交出庭费。

类似南京、郑州这种判决,原告在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判决救助者做出赔偿的判例,虽然法官可能是基于法律的公正性,但是违反了“法律实际上向道德延伸”的这一理念。这类判例,将鼓励“碰瓷”的行为,扼杀中华传统的社会救助美德。

国家有维护公共安全、公共福利、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四大权利。其中维护公共道德问题是我们中华文明的瑰宝,也是新中国成立后多年在国家层面上极其重视的。乐于助人者若做了好事还被罚,良好的社会道德若失去了国家权威的保护而遭破坏,重建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作者是美国犹他大学政治系博士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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