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财务公司行业的影响分析

2010-02-09 19:47胡志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准备金准备金率存款

胡志成

(中国社会科学院 金融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北京 100005)

中国人民银行在2010年上半年连续3次上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达到17%,对抑制流动性过剩和货币信贷过快增长,起到了一定作用。虽然作为企业集团内部金融机构的财务公司有其特殊性,但由于制定存款准备金政策时并未考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特征,现行存款准备金政策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这不仅对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产生了不利影响,而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上缴存款准备金率对央行运用该项货币政策工具进行宏观调控并没有取得显著的效果,因此,存款准备金率政策不宜针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信用创造与商业银行社会信用创造比较

一国的基础货币由发行的现金和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央行的存款构成。商业银行通过发放贷款变成本行或他行的存款,放大了社会的货币供应量(M2=流通中现金+在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在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其他存款),央行统计的货币供应量仅限于“存放在银行的存款”,因为银行存款作为被全社会普遍接受的标准支付手段在全社会流通,是标准的信用货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虽然也通过发放贷款变存款,但这些存款只是企业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内部性存款”,完全不同于企业在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企业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具有流通和支付功能,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而企业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的存款由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不具有参与央行清算的功能,只能在集团内部作为支付手段流通,并不能参与全社会流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也就是说,纳入货币供应量统计的信用货币专指流通性最高的银行信用货币。就像企业之间的商业票据(一种流通性不高的信用货币)不作为M2的统计范围一样,在央行货币供应量M2的统计中,也不包括企业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这类金融机构的内部性存款数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内部信用创造活动完全没有对M2构成影响。但目前,我国监管机构在货币供应量的划分口径上,是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划分为同一个类型的,并将集团企业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活期存款与企业在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视为同样的存款性质。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上缴存款准备金率并不能起到限制银行体系流动性的作用,不能起到降低社会货币流动性的作用,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之一的存款准备金率不宜针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内部金融机构,与集团其它成员单位一样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无论资金在集团内怎样流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可运作资金都在集团资金集中后在商业银行的实有存款范围之内。因此,存款准备金率通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途径来达到影响货币乘数的目的没有理论基础,通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途径不会产生多倍存款创造,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可运作资金对央行所要调控的货币流动性没有很显著的影响。相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能够优化配置集团资金资源,减少企业集团整体在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间接降低社会货币流动性。所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上交存款准备金,并不能减少银行体系过剩的流动性,降低贷款扩张的压力,引导货币信贷合理增长,甚至会削弱货币政策的调控效果。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信用创造的终极结果就是提高了企业集团对其内部成员分散的存量货币(在商业银行的存款)的利用效率。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也纳入提高准备金率的对象,实际上是抑制了企业集团全集团整体在“商业银行的存款”的自由使用,其实质是监管机构对企业资金自由使用权的一种过度地和扩大化地管制,显然不符合金融监管的一般原则。这也是欧美等金融市场管制相对较松的国家,对于不参加清算、其内部存款不具有全社会流通性的金融机构,并不要求交纳存款准备金的原因之一。

二、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实施存款准备金政策的理论缺陷

对相关金融机构实施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其根源主要是基于防范支付风险考虑,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特有的企业集团和金融双重运行环境,再加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关于企业集团对财务公司的最终救助义务的强制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支付风险大为降低,而监管机构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实施的存款准备金政策的义务和权利也不对等。

1.从存款准备金防范支付风险功能来看,存款准备金不应适用于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存款准备金作为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和信贷投放的一项重要货币政策工具,其基本功能是保证客户存款的支付和资金清算。财务公司作为整个企业集团的核心成员之一,其服务对象严格限定在企业集团成员单位内部,不吸收成员单位以外企业及个人的存款,在企业集团的统一计划和协调下,发生大规模挤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其次,按照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申请设立时,母公司董事会都作出书面承诺,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集团母公司要增加资本金,承担最终的救助义务,并要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这进一步增强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支付保障能力。

2.从存款准备金的基本功能来看,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上缴存款准备金的权力和义务不对等。作为与上交存款准备金相对应的获得中央银行再贷款的权利,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并不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贷款对象仅限于商业银行,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出现资金头寸不足却不能获得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支持。另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动用准备金仅用于兑付储蓄存款。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只能吸收集团内的企业存款,不能吸收储蓄存款,说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只有上交存款准备金的义务,却没有动用准备金的权利。中国人民银行不给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清算行号,没有清算功能,存款准备金的另一基本功能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也不能得以体现。因此,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上交存款准备金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等。

三、存款准备金政策对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功能限制作用分析

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继银行之后发展起来的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也是企业集团内部独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在企业集团与金融双重环境下运行的特点。设立财务公司的绝大多数企业都是国资委所管理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中央国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充分发挥自己的金融功能,服务于企业集团尤其是大型中央国企,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不言而喻。

1.存款准备金政策增大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备付风险。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实施存款准备金政策,直接影响我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日常备付能力。根据银监会2004年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目的在于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由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存款来源比较单一,只限于集团公司成员单位,高企的存款准备金率势必影响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管理能力。面对较高的存款准备金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必须留出更多的备付资金,以应对日常支付,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能力和资金使用效率都造成巨大影响,降低了日常备付能力。从企业集团的角度讲,是降低了支付安全性,增大了备付风险。

2.存款准备金政策降低了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积极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上交存款准备金,减少了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资金,间接提高了企业集团的资金成本,降低了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积极性,限制了企业集团的发展,与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初衷相悖。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目的是通过财务公司对企业集团的资金进行集中和专业化管理、以降低整个集团的财务成本、内部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提高企业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通过发挥集团“资金管理中心”和“内部结算中心”职能而产生的存款,一部分是成员企业用于结算支付的营运资金,一部分则是成员单位结算沉淀资金。在正常情况下,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的力度越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存贷款规模也越大。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上交存款准备金,一方面造成企业集团内部生产经营资金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集中后部分被锁定,企业集团为了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被迫增加到外部融资,间接提高了集团的资金成本;另一方面,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的力度越大,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就越多,上交的存款准备金也就越多,随着存款准备金率的提高,企业集团资金被锁定的数额在增大,企业集团整体的资金成本加大,影响了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积极性,企业集团将有可能不通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集中资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将失去吸收存款的基础,势必影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功能发挥,这将与国家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初衷相悖。

总之,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实施存款准备金政策,对企业集团最大的影响就是集团整体的“银行”存款被冻结相应比例的资金,限制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功能的发挥。比如,如果存放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大致在100亿元,按照目前16.5%的存款准备金率,被锁定的“银行”存款资金高达16.5亿元,这一方面加剧了集团的资金紧张状况,另一方面迫使集团不得不考虑把钱存放在商业银行,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也增加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流动性风险,这种政策效果显然与银监会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平台的政策初衷相背离。

四、结论

虽然目前我国监管机构针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商业银行实施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率政策,说明了监管机构已经认识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特殊金融企业性质,但在存款准备金率的差别化水平上,监管机构并没有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与小型商业银行区别开来。总之,以控制M2增长为目标的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政策措施应该只针对商业银行实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上交存款准备金不能对我国货币调控政策起到显著作用,并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基本功能存在着一定的错位,利少而弊多。因此,监管机构在核定存款准备金率时,除考虑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等指标外,更应该充分考虑到财务公司特殊的企业集团内部金融机构性质,宜取消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实施的存款准备金政策,以充分发挥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现金池”的作用,提高企业集团资金的使用效率,真正实现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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