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实地核查的技术方法探讨

2010-02-14 00:53张胤彬杨文府康志军
中国矿业 2010年10期
关键词:探矿权采矿权测区

张胤彬,杨文府,康志军

(1.山西省煤炭地质物探测绘院,山西 晋中 030600;2.山西省矿山调查测量队,山西 太原030024)

矿业权实地核查,是加强矿政管理的基础工作,是维护矿业权人利益的重要前提[1],是合理设置矿业权、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重要依据,是推进矿政信息公开、加强社会化服务的首要环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9号)文件精神,对全国范围内进行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

1 目标任务

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矿业权的实地核查,核准矿业权实际范围,为全国矿业权管理奠定测量基础;获取准确矿业权基础信息,摸清全国矿业权分布现状;及时纠正实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保证矿业开发有序依法进行,促使全国矿业权管理水平得到提升[2]。在全国各矿管部门的的指导和协助下,确定并开展本次矿业权实地核查。本次工作的主要任务[3]如下:

①完成全国范围内的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不含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及时发现核查中的问题,并整理上报主管部门;②对于核查无争议的露天采矿权设桩标界;③按照全国项目办要求将所有核查成果整理为数据库格式;④汇总单个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提交《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报告》;⑤配合国土资源部、各省国土资源厅及各市、县局完成检查验收工作。

2 技术要求、技术路线

2.1 技术要求

2.1.1 矿种要求

此次实地核查范围包括截至2009年6月30日有效的所有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探矿权汇中煤炭、金属、重要非金属以及煤炭各勘察阶段的探矿权、其他矿种详查及以上勘查阶段的探矿权要求实地核查,其他探矿权可利用室内核查成果。

对于开展过实测工作的矿业权,核查承担单位可收集已有成果并进行抽查,如果其成果满足本次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要求,可不进行实地核查,直接提交成果。

2.1.2 坐标、投影系统

坐标系统: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1980西安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投影:高斯-克吕格3°带投影,采用3°带国家标准中央子午线。

椭球:1980西安坐标系基准椭球(a=6378140m;α=1/298.257)。

2.1.3 控制测量

在划定测区的基础上,采用GPS做首级控制测量。向每个矿业权引入2~3个控制点。控制点精度要求:点位中误差为±0.10m,高程中误差±0.10m。

坐标系统转换:面积小于400km2的用4参数法求取转换参数;面积大于400km2的用7参数法求取转换参数[4]。

对于能接收到长期GPS运行站点信号的测区,可直接用快速静态定位或网络RTK方式确定控制点的坐标。

高程测量应由国家水准点采用多级水准测量方法导入。对于具有CQG2000似大地水准面模型的测区,可直接用GPS数据进行大地水准面精化[5]。对于区域内水准点稀少或高差非常大的困难地区,可采用GPS拟合高程的方法确定控制点的高程,拟合起算点不少于4个。

矿业权分布比较密集时,可共用一组控制点;比较孤立的砂石黏土采矿权和海砂、河砂矿业权,可不引入控制点[6];测区100km范围内无国家控制点时,可采用双频GPS单点定位的方式,确定控制点的坐标。

2.1.4 控制点选点与埋石点位应有利于GPS信号接收;经常使用的控制点要确保相邻点的通视;控制点应选择在比较稳定、利于长期保存和利于寻找的地方。

2.1.5 露天采矿权拐点放样及界桩埋设要求

对实地核查无误的露天采矿权,应按照核查转换后的拐点坐标进行实地放样测量。

放样测量可采用GPS-RTK方式,条件不具备时,可采用全站仪方式。全站仪放样时,应在已知点上进行,困难地区允许发展一级支站,支站不得超过后视距离。

原则上,所有露天采矿权拐点必须埋设界桩,因地形地貌因素无法按照标准埋设界桩的,可灵活设置其他标志。

界桩应按顺时针方向进行编号,不得重号。

2.1.6 工程测量要求

对于探矿权,主要实测勘查工程的平面位置与分布,包括钻孔、探坑、探洞、浅井、探槽等。

对于井下采矿权,主要实测矿井的开拓系统和采区分布以及可测量的采空区。开拓系统包括主井、副井、运输大巷、一般巷道、石门、井底车场等;采区分布包括采掘工作面、采区运输巷、上下山、回风巷、人行道等;采空区主要实测近期形成的采空区,一般不必进行实地测量,收集矿山地测数据即可。

工程测量按照成图比例尺和相应的规范确定测量精度;对于井下测量,应从地面控制点导入,在井下设立基准点。

对相对独立的砂石黏土采矿权,可适当放宽精度要求;对水汽矿业权,只实测井口位置,可不确定开采范围;对河砂等流动性比较强的矿种,精度要求同砂石黏土,可不进行标桩。

在单个矿业权实地测量中,要按照核准矿业权实际位置与许可范围一致性的工作目的,确定矿业权的具体实测对象。

2.1.7 设备要求

地表测量可选用高精度GPS接收仪、亚米级手持GPS、全站仪、水准仪等;井巷测量可选用全站仪、水准仪、红外测距仪、陀螺仪、罗盘、皮尺、测绳等。在煤矿等可能存在可燃气体的井下作业,要求所有设备符合矿山安全要求,采用防爆设备。

2.2 技术路线

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是我国矿产资源领域的一次重要的国情调查,工程庞大,技术要求高。其工作路线如下:

(1)以矿业权的实际范围为核查重点。一是界定矿业权实际位置与法定许可范围的一致性,关键是确定矿业权的实际位置。探矿权的实际范围,是探矿权人实施勘查工程所涉及的范围;采矿权的实际范围是采矿权人实施开采工程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开拓工程和采掘工程。实地测量主要的勘查工程或开拓开采工程的位置,并将实测结果投影到平面图上,确定其实际位置。二是将矿业权证书上的拐点坐标投影到同一图上,通过对比分析,确认矿业权实际位置是否在登记许可的范围之内。三是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对矿业权登记证书上的其他数据项给予现场调查,核实数据的真实性。四是对汇交的数据建库并进行分析,进一步摸清矿业权分布现状和规律,为矿政管理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2)如实反映现实、暂时搁置争议。此次核查以核准矿业权空间分布、摸清矿业权家底、获得全面、真实、可靠的矿业权基本数据为主线,对存在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矿业权,应如实反映,注明争议原因,提出处理方案,为日后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提供参考依据。

(3)满足政府需求和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次矿业权核查成果,首先要能满足政府部门的需要,为政府部门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政策、加强矿业权科学管理、推进矿管政务公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提供科学支撑。同时,核查成果又要能满足矿业权人的需要,为矿业权人制定勘查开采方案、合理开采矿产资源、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基础依据。

(4)已完成测量的采矿权。如果采矿权人已完成控制测量、采掘工程测量任务,编制有采掘(剥)工程综合平面图,选取3~5特征点进行实测检验,检验符合本指南的,不必重复测量工作。最近完成的采剥工程,图中尚没有标明的,需补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测量。

(5)煤矿矿业权。严格按照《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的有关要求进行系统测量,向矿山引入2~3个控制点。然后应用全站仪对采区进行碎部测量。

(6)建筑石料用灰岩、砖瓦用黏土矿实地测量。对于砂石黏土矿,原则上要求还是按照《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和技术要求》(修订本)开展实地测量工作。如果砂石、黏土矿的分布比较孤立,与其他矿业权空间关系不大,可在保证矿政管理需要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对这些矿业权开采范围的实地核查精度要求:只要测区有54坐标与80坐标的转换参数,可不向矿业权引入控制点,实测精度可降低至平面精度±5m;高程精度平地±1m,山地±2m,可直接用亚米级手持GPS测量放样或利用大比例尺土地调查的图件核查。

3 成果编制

3.1 矿业权核查成果编制

核查单位在完成一个矿业权的核查后,要及时编制该矿业权核查工作成果,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编制单个矿业权图

对于已经做过现场实测的矿业权,在检查核实确定原有实测工作成果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可直接提交实测结果,予以利用。

矿区已有实测数字化图件的,将其进行坐标系的转换后,直接作为此次工作地理底图。矿区只有纸介质图纸的,进行扫描矢量化后作为地形修测底图。原有图件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或1∶10000的,只修测主要地理要素变化部分,对于自然水系、等高线的自然地貌要素等,可利用原图数据。将实测的勘查工程或开拓工程分布范围投影到平面图上,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上标定的范围进行套合,形成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或开拓工程平面图。分析核实矿业权人实际活动范围,形成逐个探矿权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和逐个采矿权开拓工程平面图。

最终图件格式应符合ArcGIS软件入库要求,成果采用ArcGIS转换为shapefile(.shp)格式。

(2)建立核查数据库

对于经过核查的矿业权内容,应建立探矿权、采矿权核查数据库,并对有问题的内容进行标注[7]。

(3)原始资料整理

将一般核查的表格、控制测量的原始坐标、控制点网图、平差计算资料用成果表,实测原始记录等原始记录资料整理成册。

(4)测区核查工作总结报告编制

每个测区矿业权核查工作结束后,要编制测区核查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内容有核查的目的和依据、测区矿产资源概况、矿业权设置基本情况、实地核查工作部署与基本情况、核查方法与技术路线、矿业权总体情况与分布特点、问题分析与处理、核查结果、工作经验及做法、存在问题与建议等。

报告附件包括单个探矿权实地核查对照表和基本情况说明、单个采矿权实地核查对照表和基本情况说明。

3.2 汇总成果编制

(1)编制成果图件

在1∶50万的地理底图上,根据汇总后的探矿权、采矿权更新数据库及实测资料,编制完成全国、各省市县矿业权分布图。

(2)编制全国、各省市县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总结报告

内容包括:核查目的和依据、矿产资源概况、矿业权设置基本情况、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部署与基本情况、矿业权总体情况与分布特点、矿业权问题与处理、工作经验、存在问题与建议等。

附件包括全国、各省市县矿业权分布图。

(3)汇总的成果资料

实地核查总结报告:单个矿业权基本情况说明、测区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报告、全国、各省市县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报告、审查验收报告。

表格:矿业权核查GPS点点之记表、矿业权核查GPS外业观测手薄、矿业权核查三、四等水准观测手薄、矿业权核查等外水准观测手薄、矿业权核查测距高程导线观测手薄、探矿权核查记录表、采矿权核查记录表、探矿权对照表、采矿权对照表等。

图件:单个探矿权勘查工程实际材料图、单个采矿权开拓工程平面图、全国、各省矿业权分布图、全国、各省矿业权分布与矿产资源分布综合图等。

4 结 语

通过矿业权实地核查,摸清了矿业权开发、开采现状,核准了矿业权实际位置,明晰了矿业权人的产权权属,依法维护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为规范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秩序,打击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决策依据;同时,对矿政管理部门“一张图”管矿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可靠的基础资料,为数字矿山[8]建设奠定基础。

[1] 付晶泽.论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的必要性及其意义[J]. 中国矿业,2009, 18(5):11-12.

[2] 谭永杰.开展矿业权实地核查夯实矿政管理基础[G].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三十年[M].北京:地质出版社,2008,12.

[3] 国土资源部.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指南与技术要求[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8:1-2.

[4] 郜向贞,杨文府.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坐标转换问题的探讨 [J].矿山测量,2009,37(6):28-29.

[5] 刘经南,施闯,姚宜斌,等.多面函数拟合法及其在建立中国地壳平面运动速度场模型中的应用研究[J]. 武汉大学学报(信息科学版),2001,26 (6):500-503.

[6]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文件.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技术要求补充说明[M].矿核办技发〔2009〕2号,2009,5.

[7] 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项目办文件.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规范化整理实施细则[M].矿核办技发〔2009〕3号, 2009,5.

[8] 吴立新,殷作如,邓智毅,等.论21世纪的矿山-数字矿山[J].煤炭学报, 2000, 25(4):337-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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