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对大陆架机制发展的贡献

2010-02-15 14:51AnthonyLucky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2010年1期
关键词:大陆架海洋法利亚

Anthony A.Lucky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对大陆架机制发展的贡献

Anthony A.Lucky*

本文从历史的角度审视了大陆架机制的发展过程,关注到了从《1942年帕利亚湾条约》中引发出来的有关大陆架机制的法律问题。本文随后评估了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对大陆架机制发展所作的贡献。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意识到在国内和国际社会,尤其是在该类资源大部分取自大陆架的国家。因石油和天然气这类商品的价值对产油国经济带来的影响,因而不可避免地需要遵守复杂的法律法规。

一、引 言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当对石油和天然气的探测已延伸至一些沿海国的海底区域时,人们或许很难设想大陆架机制在全球的快速发展。随着国内外法学家继续审视思考全球海底开发中的科技新动向,大量有关该机制法律问题的文章及著述便涌现出来了。

在论及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国对大陆架机制发展的贡献时,我们不得不从这个连体岛屿共和国的历史来审视。特立尼达是加勒比群岛最南端的岛屿。加勒比海位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国的北边,东边是大西洋,南边是哥伦布海峡和委内瑞拉,特立尼达西海岸则是帕利亚湾。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国国土面积约1,981平方英里(5,131平方公里),2009年人口为1,229,953,是石油和天然气的产量大国。

1962年以前,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是大英帝国的殖民地,其1962年8月获得独立,1976年9月建立共和制。虽然对石油的勘探开发是在特立尼达岛北部的加勒比海地区,但主要的石油存储地却是在位于大西洋的该岛东南沿海的大陆架中。

1942年是开启海洋法发展历程的里程碑,或者至少可以说,自该时期后,海洋法获得了快速持续的发展。我之所以选择1942年这个时间点是因为就在这一年,英国和委内瑞拉就帕利亚湾海底区域的划分得以解决并就此签订了《帕利亚湾条约》。值得注意的是,对帕利亚湾地质和科学上的勘探始于1935年,因为在那一年的报告中披露出了在帕利亚湾的海底区域有一大片油田。①Suter H.M.,The General and Economic Geology of Trinidad B.W.,2nd ed.,London: H.M.S.O.,1960,pp.1~4.专家建议应和委内瑞拉签订一个协议来确保帕利亚湾海底区域即探明油田所在地应位于特立尼达境内。可以料想,那些地质学家、科学家和谈判专家在起草条约时给予了官方起草者详细的指导,以便其在起草时能考虑到科学发现中的各种预期结果。在仔细审阅完条约第6条、第7条和第8条后,我毫不怀疑地得出这样的结论,海洋法中关于大陆架的规定从一开始便不可避免地和石油及天然气这类商品联系在一起,因为在此条约之前不存在此类规定。②Discussions with Joyce C.Lynch,Senior Legal Advisor Energy,Policy and Planning Ministry of the Attorney General,Trinidad and Tobago.

《帕利亚湾条约》是那一时期关于海洋边界划分的最早的协议,同时也是唯一一个旨在海洋方面规范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及委内瑞拉间有关于渔业及其相关权利的法律地位的双边条约。该条约先于1945杜鲁门宣言对大陆架定义的阐述。本文稍后将进一步讨论《帕利亚湾条约》对大陆架机制发展所起到的推进作用及后来成为大陆架机制一部分的该条约中的一些特点。③P.Chandrasekhara Rao,The New Laws of Maritime Zones,New Delhi:Milind Publications Private Limited.pp.93~94.

由于在那个年代对于大陆架并没有清晰定义,因而签订《帕利亚湾条约》的目的在于能够管理特立尼达和委内瑞拉间帕利亚湾中的海底区域。因此,当两国在1990年达成了《海洋边界协议》后,《帕利亚湾条约》便失效了。④Maritime Boundaries Agreement:Treaty between Trinidad and Tobago and Venezuela on the delimitation of Marine and Submarine Areas(signed 18 April 1990 EIF 1991).

《帕利亚湾条约》及其所附的指令都是非常独特的,因为其所划分的区域被划入并成为双方相互领土的一部分。事实上,在那个时期,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是英国的殖民地而且英国和委内瑞拉都遵守传统的三海里的领海限制,因此在那时,帕利亚湾的大部分水域都是公海。

二、《帕利亚湾条约》签订的历史背景

为了能充分认识现代海洋法的地位,我们有必要回顾早先海洋法的发展历程。

我们必须注意到,无论海洋法中的大陆架机制如何发展,它都始终是明确且一贯地为使我们能跟上飞速发展的科技的脚步,这在某种程度上和现今勘探开发大陆架时发生的情况类似。随着科技的进步,法律必须与之齐头并进。我们必须注意到海洋法的发展在其运用到大陆架机制方面一直都很清晰而且具有连贯性,且总是试图和科技的发展保持一致。

上世纪30年代早期,由一个英国分遣队所做的地质调查显示在特立尼达和委内瑞拉间的特立尼达西南海岸的帕利亚湾海床及底土储有丰富的石油。之后的研究表明这些储藏具有商业利益。①Report of Geologist Hans Kluger-Report File for 1935.Ministry of Energy,Port of Spain Trinidad.当时的科技并没有现在这么发达,然而,即便如此,地质学家和海洋工程师们都设想未来几年的勘探开发能进入到海洋的更深处(这更深的部分包括现在所定义的大陆架)。

英国和委内瑞拉之间的谈判始于1936年8月29日。两国都同意签署一个协议,并在这个协议之后,双方政府将同时采取行动,划分位于帕利亚湾海床的各领土。②Summary of Negotiations with the Venezuelan Government for partition of the submarine areas of the Gulf of Paria;Public Records Office(P.R.O.London FO 371/22850.)At that time partition of the sea-bed was without precedent.

自1955年起,人们就开始以钻孔的方式开采位于Point Fortin和La Brea Trinidad西南海岸的石油。③1955-Production from Soldado oilfield at Trinmar initiated.(See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Ministry of Petroleum and Mines,now the Ministry of Energy.Further the records at H. M.S.O were not available at the time of writing the books mentioned.i.e.The early 1960s.).1957年,来自Soldado的第一根石油管道成功上岸。但是,第一根海洋石油管的建造应归功于安地列斯石油公司,该公司于1952年发现了海上石油。④George E.Higgins,The History of Trinidad Oil,Trinidad:Trinidad Express Newspapers Limited,Port of Spain,1996,p.124.

三、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海底区域(大陆架)的勘探与开发

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钻井寻求石油始于1857年左右,在Pitch湖附近的陆地上进行。而开发石油则始于1866年,沃尔特·达文特成功开凿出第一口石油井(Aripo)。1908年起在Pitch湖(La Brea)附近的陆地上开始了以商业为目的的石油开采活动,而在46年之后的Soldado油田,由特立尼达北方区域有限公司(Trinmar)开始采取钻井方式开发石油。1955年,Trinmar利用Soldado油田出产的石油成立了T.N.A.公司,一家由特立尼达里斯霍资有限公司和英国油田特立尼达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合资企业,其在1939年购买了Trinmar公司三分之一的产权并且在1952年7月获得能在帕利亚海湾231,000英亩内活动的海底许可证。两年后,T.N.A公司建立了它的第一个公海钻井平台,开始了开发Soldado主要油田的钻井活动。1955年,由Trinmar公司第一个对Soldado油田进行生产活动,但直到1957年末才开始对这一块油田进行全面的开发。因为二战的原因,勘探开发活动几乎全面停止了。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在帕利亚湾发现了几块大规模的石油储存区域。在二战快结束时的1946年,一支小分队开始对帕利亚湾进行地质方面的调研并且试图帮助勘探海湾新的石油储存区域。1947年,一个重力小队开始对TNA公司所拥有的土地进行调查,更重要的是对帕利亚湾未经开采的海洋区域进行调查。①TNA was a consortium of three companies:Trinidad Leaseholds,United British Oilfields and British Petroleum.

二战前夕,租赁申请已被提交到政府,但是这些租赁事宜只有当1942帕利亚条约签订后才能被正式允许通过。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也制定了和海上作业相关的法律。②Higgins cit.p.124.

石油公司开始关心岛上剩余的石油产能寿命,这导致了在帕利亚湾及其周边海域更大规模的开采活动。直到1954年发现并开采了第一个真正的海上海洋油井后,这种局面才得以结束。这口井叫做TNA公海一号,之后又改称为Soldado一号。Soldado一号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发现,通过Soldado一号井,人们又进一步发现了一块巨大的Soldado油田,这块油田就是日后在20世纪60年代油田开发高峰期仍出产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石油产量三分之一的巨大油田。③The Trinidad Oil Economy or Levy Report,Library Ministry of Energy Port of Spain, Trinidad and Tobago.

早先也有对石油行业的研究。第一份报告是由一位美国经济学家 W.J Levy所作出的。④D.R.Craig,the Craig Report,Library Records,Ministry of Energy Trinidad and Tobago.这份报告给出了以下建议:

(a)制定与石油、天然气的钻探、生产和分配有关的一个统一的、现代的、无所不包的法令法规,及,

(b)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可直接向政府行政部门报告,并只对修订法规的行政部门负责。

有意思的是,在签订了《条约》之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在其他国家的石油领域中的各个业务操作不断与时俱进,更新操作方法,而在这之后的国内立法也和当时的国际条约和法律保持了一致性。①See the Petroleum Act of Trinidad and Tobago Chapter 62:01 and previous legislation.

四、大陆架

我阅读、分析并注意到一些知名学者和法学家对《帕利亚湾条约》影响大陆架机制发展的一些看法。比如,Zdenek J.Slouka先生,F.A.Vallat先生和Andrassy先生。Slouka先生认为该机制发展的真正助推器是1945年的杜鲁门宣言。我对此不敢苟同。因为早在杜鲁门宣言发表的三年前,《帕利亚湾条约》就已经提到这点了。

“大陆架”这一术语并没有出现在1942年的条约中。这一历史性文件的法律起草者们所认为的帕利亚湾海底区域并不同于如今对该区域的法律解释(目前领海是12海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条注明)。事实上,根据这一定义,很显然帕利亚湾沿岸各国没有公海区域。

在Petroleum Development Ltd.V.Sheik of Abu Dhabi 1951 I.L.R.案的第144页至第152页中,Asquith法官说:

在1939年,缔约双方都没有听说过当时还未存在的作为法律原则的大陆架概念,更不用提他们会想到它,即便是最精明聪慧的法学家也不可能考虑到。

基于此,我认为缔约双方,通过其条约起草者,将后来为人熟知的大陆架定义为“海底区域”。

在1969年的北海大陆架案中,Ammoun法官以其个人观点说道:直到1958年会议前夕,大陆架原则也仅仅是一个不断形成中的习惯。

我认为“形成中的习惯”已被写进了《帕利亚湾条约》中。这个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与委内瑞拉签订的双边条约(《1942年帕利亚湾条约》)可能为日后在国家间签订条约时引导构建出一个新的法律框架。

以上这些法官、学者的意见夯实了我的观点,即:《1942年帕利亚湾条约》可能是现代大陆架概念出现的推动力。

条约中详细列明了诸如航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则,并规定了勘探中的有序化石油输送过程。举例来说,条约第5条是确保岛屿、小岛或露出海面的岩石及领海地位的稳定。条约第7条和第8条在那个时代是一个相当现代化的概念,因为这两条为防止任何一方在开发海底区域时对其领海水域造成的污染规定了法律责任。以上条款规定:

第5条:

“本条约仅针对帕利亚海湾的海底区域,所含的任何条款都不能去影响到群岛、各个小岛以及露出海面的岩石以及和他们相关的领海之状态。”

第6条:

“本条约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影响帕利亚海湾海域的状态以及任一缔约方领土以外的海洋表面之权利、海洋通道以及航海航行。尤其是不能影响且必须开放海洋通道及航海航行,不能因任何可能建造的装置设施而使海洋通道及航海航行受到阻碍,或者采取建造、放置、标注、漂浮以及照明措施对航海产生危险或障碍。”

第7条:

“缔约的任意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可能的操作方法去防止声称或已占据海湾某一海底区域的对方对己方领海所造成的污染。这些污染包括因石油、泥土、流体或其他物质对海滩的可航海域造成的污染。双方应当通力协作达成目标。”

第8条:

“缔约方在给予允许勘探帕利亚海湾海底区域特许权时要插入前述两条条款,确保能遵守前两条条款,包括遵守受特许权方的使用现代设备的要求。同时任一缔约方应该监管特许行为,使之能与目前的条约条款相符。”

第9条:

“缔约双方对此条约解释或实施而产生的所有异议应当由国际法所承认的和平方式解决。”

我认为,在审视《1958年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相关条款时大家会发现,在对大陆架的定义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防止水域污染及保护航海和通行权方面的规定是有先例可循的。《帕利亚湾条约》及其附件指令彰显出起草者对现行海洋法的发展具有相当的预见性。他们为未来条约的起草拟定了一个范本,从而如我所说,使得该条约成为大陆架机制发展的助推器。

应该提及的是,有些学者认为《1942年帕利亚湾条约》并不是现代大陆架原则出现的源头,他们主张1945年杜鲁门宣言才是大陆架原则发展的真正推动力。①请见国际法院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但我不甚赞同。另有一些国际法学家认为条约只是为毗邻国家划分共同大陆架及获得类似国家领土提供有用的指导。然而,这种观点在现今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大部分沿海国家已经签署、批准、继承或同意了含有大陆架定义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我们应该注意到《帕利亚湾条约》是在二战期间达成的。皮特尔角炼油厂那时是在特立尼达并在那之后的一段时间都被认为是整个大英帝国最大的炼油厂。原油在二战前是从陆上运到炼油厂,在那之后是从帕利亚海湾的Soldado油田运到炼油厂的。那时便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来确保石油输送过程的有序并同时保护海洋的环境。

我们很容易罗列出从1955年到目前为止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因为其意识到石油和天然气这类商品因其价值及该类资源对产油国经济的影响,①Joyce C.Lynch,Ministerial Discretion under the Petroleum Act and Selected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Petroleum Engineer.因而其不可避免地需要遵守复杂的法律法规。

下面将列出从过去到现在关于勘探开发方面和国际条约有关的国内立法。

(一)(1955年至今)法律效力优先于1958年海洋法公约的法律(特别是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有关的法律)

以下所列的法律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作为缔约一方签订的,与国际条约、公约的承认与执行保持一致的法律规范。

领海石油污染法案,1951年第25号第37章03节(此法案旨在防止石油排入或避免石油进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海域内)。

领海法案,1969年第38号(此法案规定了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领海的相关问题,确定了领海为12海里)。

大陆架法案,1969年第43号(此法案规定了对于大陆架的勘探开发问题,确保执行在1958年4月29日日内瓦公海公约中的某些规定,及其它相关事项。1986年,上述法案进行了修订,以便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持一致)。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大陆架法案,第1章第52节“此法案规定对于大陆架的开发勘探问题及与此目的有关的其他事项”。自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始生效。由于本法案第6章是关于大陆架的规定,而公约第76条对大陆架及其相关事项进行了定义,因而有必要对法案进行修订,使得其对大陆架的定义与公约相符。该修订即为1986年第23号法案。现在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大陆架法案中对大陆架的定义与公约保持了一致。

石油法案和法规,第62章第1节:

“此法案巩固和修订了与石油有关的法律,以便更好地规范对石油的勘探、开发和生产及其后续或附带的相关事宜。

值得注意的是,如同其他国家一样,特立尼达和多巴哥遵守各个国际条约,并且其国内的法律法规随着石油和天然气产业中的科学技术的持续迅猛发展而与时俱进着。”

(二)在签署和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后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于1982年12月签署了公约。1986年4月,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批准了此公约。1994年10月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签署了UNCLOS的第11部分并于1995年7月声明其接受第11部分的约束。

以下的法律和UNCLOS的相关法条保持了一致:

(增强和保护)海洋区域法案,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法律第37章第2节

第三部分:海洋区域(限制区域)法令(1973)

经1996年第37号法令修正

第六部分:(保护)海洋区域法规(1974)

群岛海域及专属经济区法案,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法律第51章第6节

此法案向世人宣示了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是一个群岛国家,并且定义了在专属经济区及群岛水域中属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海洋空间的新领域。管辖权的性质和范围根据各自领域的规定来行使,其相关事宜应该和在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达成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一致。

第六部分:阐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群岛基线法令1988年公告

1988年第206号法令

1989年修正法案(修改打印错误)及1989年第77号法律公告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是以下公约的缔约方之一:1948年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1991年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修正案;1993年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修正案;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1966年载重线公约;1988年载重线公约协定;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9年搜救公约; 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72年伦敦倾废公约;1972年伦敦倾废公约1996年协定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1971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92年议定书;1976年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96年议定书;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

(三)大加勒比区域的保护和开发海洋环境公约及其议定书

大加勒比区域的保护和开发海洋环境公约是一个综合性的保护伞条约,旨在保护及改善海洋环境。这一区域性的环境公约为地区及国内的环境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同时也为在《大加勒比区域的保护和开发海洋环境公约》项下的地区及国内的联合行动提供了法律框架。此条约之后补充了三个协定:石油泄漏议定书、SPAW议定书及LBS议定书。船运(海洋污染)法案包括《大加勒比区域的保护和开发海洋环境公约相关条约》在内(见法案第五部分—防止船舶污染)。

(四)处理领海内石海排放问题的1970年领海法案

大家普遍认为,现在仍有效力的领海石油污染法案将来最终会被一个综合性的法案,即船运(海洋污染)法案①The Bill was being considered by a Joint Select Committee of parliament when it lapsed because parliament was prorogued and recently dissolved(elections will take place within three months from 8thApril 2010,the date of prorogation).所替代。此法案规定了与下列事项有关的权力及管辖权:来自船舶的海洋污染,在公海受到石油污染时的干涉,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预防来自船舶的污染,准备和应对紧急石油污染,因污染造成的损失及其相关事宜的责任与赔偿。此法案承认、加强并完善了在国际条约中提及的相关条款。

当法案通过时,我们会发现在此法案中吸收了以下公约的相关条款: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大加勒比区域的保护和开发海洋环境公约(第5章,第39段);1972年伦敦倾废公约1996年协定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和与此议定书有关的附件(MARPOL),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包括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以及所有的适用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修订案。

五、结 论

自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与委内瑞拉在1942年签署了《帕利亚湾条约》以来,国际海洋法便迎来了自己的时代。这是在大陆架机制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海洋法已和现代技术齐头并进,许多海洋法的原则也已被《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各个议定书以及之后的各个公约纳入进去。

在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准备过程中,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代表们为公约的起草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国际法学家将继续在各个国际会议和研讨会上对大陆架机制的发展作出积极有效的贡献。

在“即将到来的时代”,科技的进步已使我们能勘探到深层海底,而法律也不得不对此提供必要的指导,并对有序化的勘探开发活动加以监控。我认为,从一开始,法律就已提供了必要的保护,并将一如既往地与科技进步齐头并进。

(责任编辑、中译:王丹维 刘彦婷)

*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2003年9月当选);2003-2008年任海洋环境争端分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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