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外因 完善自我 促进民间组织快速发展

2010-02-16 04:48郭建玉
中国民政 2010年12期
关键词:民间组织法规政府

郭建玉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当前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必须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支持、培育和引导民间组织加快发展作为一项重大和长期的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关注外因,培育和加强民间组织的外部环境

第一,理顺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一是加快推进政府与民间组织分开。政府应当逐步放权,把权力适度让渡给民间组织,逐步落实民间组织的自主权,将政府各部门不再行使和可交由民间组织承担的职能事项分离出去,切实对其加强资质审查、跟踪指导和绩效管理。二是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抓紧制定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将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组织架构、程序、监督机制等,以差额、全额和部分补助等三种补助方式,向民间组织提供资助。三是加大政府对民间组织的扶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重点扶持一批具有示范导向作用的公益服务性民间组织;完善各项扶持政策,鼓励民间组织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研究建立民间组织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制度规范,将之纳入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整体的人事、福利和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完善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现行的民间组织法律、法规还需要与宪法、民法通则及部门规章协调一致,以发挥其保障、规范、促进民间组织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作用。在国家有关民间组织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情况下, 各地可利用现有的管理权限,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 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民间组织法律地位和发展空间,规范民间组织的性质、服务宗旨、服务客体、赔偿机制、法律责任、审批程序、监督体制等,形成能覆盖民间组织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奖惩机制,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创新社会监督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按法人登记的民间组织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

(二)完善自我,加强民间组织自身建设

第一,科学定位,准确分类。各民间组织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按照自身的特点,逐步消除“大而全、小而全”及“四不像”的状况,科学定位、突出特色。根据民间组织的功能属性及其特点不同,可将其分为六类:行业自律类、学术联谊类、咨询经纪类、鉴证评估类、公证仲裁类、公益服务类。

第二,加强民间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队伍素质;规范用人制度,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保障和激励机制,推进民间组织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和年轻化,逐步建立起一支与自身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专职队伍,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加强民间组织服务能力建设。民间组织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增强服务社会的意识和功能,面向会员、行业、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和公益支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突出民间组织服务的非营利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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