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成因与防范

2010-03-14 08:21高丽华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0年2期
关键词:委托审计工作责任

高丽华

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是指审计对象中存在重大缺陷,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因做出错误审计结论,发表不当的审计意见而导致其承担相关责任的可能性。审计人员只有认真分析、恰当评价,才能规避风险,使审计风险降到可接受的低水平。

一、经济责任审计风险存在的原因

1.社会经济监督体系上的缺陷。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性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之一,它的实现必须依赖整个社会监督体系的支持。但在宏观管理控制体系中政府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过大、过分集中,使监控流于形式,决策时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在微观管理监控体系中,组织性监控制度的设计存在严重缺陷,一些部门、单位“一把手”个人行为独断,经济责任审计无法对各种非法的缺乏理性的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的查证。使经济责任审计效能无法正常发挥,存在潜在审计风险。

2.经济责任审计体制上的缺陷。独立性是审计最本质的特征。在现代审计关系中,要求审计人与审计委托人、财产所有人或财产管理人均无经济利害关系,审计人只有处于绝对独立地位,其审计结果才具有客观性、公正性、权威性,但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所采取的委托方式主要是“强制性委托”,委托组织化倾向十分明显,审计机关受双重领导的审计管理体制和实际存在的行政干预造成审计的独立性不强,使审计人员的责任心与原则性受到严重威胁,对发现的问题难以充分揭露、客观评价。另外,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还存在经济责任难以区分的问题,致使审计责任难以界定,其审计结果运用不到位。

3.社会公众对经济责任审计功能的期望值过高。社会公众希望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惩治腐败,净化经济环境。但经济责任审计不具备查证领导干部个人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功能,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的资金,往往与其所在单位提供会计资料和实物资产的查证无关。因而,无法满足社会公众对经济责任审计功能过高的要求,给经济责任审计带来很大压力。

4.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建设与经济责任审计发展的不平衡性。经济责任审计是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而建立的一种审计监督制度,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但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制建设,无论在立法观念、立法形式,还是在立法内容上都落后于审计实践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不仅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践的规范性,而且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进而引发审计风险。

5.审计主体存在的问题和执业要求不相匹配。经济责任审计涉及的面广,领导干部任期时间长,换届是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非常集中的时期,由于审计力量不足,对存在的问题根本无法查清;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具有客观复杂性,要求审计人员不仅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还要具有较高的执业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但绝大多数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偏低,普遍缺乏相应的审计经验,敏感度不高、对问题的关注能力、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及抵御诱惑的能力差;经济责任审计起步较晚,在实务上缺乏成熟的经验,审计人员在执业时随意性大、操作不规范。这些都会增加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6.审计客体配合机制存在缺陷。在经济责任审计中,需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给予积极配合。但有的被审计者和被审计单位存在抵触情绪,需要提供个人资料或单位会计资料时,想尽一切办法藏匿、隐瞒;有的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会计、统计信息;“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现象普遍存在,对离任领导缺乏约束力,使审计流于形式;有的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复杂,内部控制薄弱,经营管理混乱,重大错报风险加大。

7.审计成果运用不到位。组织、纪检、审计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没有完善的机制,大都放在了审计实施和听取情况上,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缺乏深层次地研究和剖析,没有完善相应的制度,致使同样的问题反复出现。

二、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1.改善宏观管理模式,加强法制建设。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不能完全指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实现,即使审计人员的素质再高、技术再娴熟、力量再雄厚,也难以控制和防范由于宏观经济管理体系和法制建设存在的缺陷所造成的审计风险。因此,要完善领导干部管理机制、权利与责任划分机制,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建立有效的权利制衡制度,改革“全部强制委托式”经济责任审计委派办法,建立“选择协商委托式”审计委托模式,从宏观控制领域和法制建设的角度控制与防范经济责任审计风险。

2.建立“承诺制”,明确法律责任。审计“承诺制”,即要求审计主体和被审计人或被审计单位双方就其承担的责任作出书面承诺。被审计单位及负责人向审计人作出书面承诺,决策、管理、经营行为合理,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无虚假信息;审计小组向审计委托者作出书面承诺,审计过程高效有序,审计意见客观公正,无违反审计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承诺制”的实施,使双方的责任明确,能确保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

3.强化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采取制度与教育并重的方式,双管齐下,强化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一要健全制度,如完善岗位责任制、审计过错追究制、考核激励机制等制度;二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风险意识教育等,提高其防范风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4.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特殊性,审计机关应建立审计小组审前培训制,对委托成立的审计小组的所有成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审计实践新理论、新方法的培训,增强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基本规律的认识,提高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自觉性,不断更新知识、改进审计方法和手段,做到“事实查得清,道理说得明,处理能到位”,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5.制定规范的审计工作程序,加强审计质量控制。为控制防范因审计主体在审计检查过程中不规范操作所带来的检查风险,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制订科学合理的审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对审计工作每一道程序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实施审计质量全程监控。在审计计划阶段,对被审计人、被审计单位和自身审计力量进行了解、评价,编制符合客观实际的审计方案;在审计实施阶段,认真贯彻审计法规、审计准则和审计方案,正确运用、驾驭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和手段,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在审计终结阶段,要根据经济责任的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在征得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发表不同类型的审计评价意见。规范的操作程序,可避免审计人员在工作中的随意性,降低审计风险。

总之,经济责任的审计是否符合客观实际,不仅影响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还会对其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产生影响。因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应予以高度重视,在执业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降低审计风险,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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