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10-03-22 11:08麦淑平广东药学院图书馆广州510006
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2010年2期
关键词:著作许可知识产权

●麦淑平(广东药学院 图书馆,广州 510006)

1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与知识产权

1.1 实体信息资源数字化的知识产权问题

国家版权局在2000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中明确规定: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著作权法定实施条例》第5条第1款所指的复制行为。作品的数字化过程是一种中间技术的处理过程,纯属机械性代码的变换。数字化作品只是改变作品存放介质,内容与原作品一样,没有产生“演绎”行为,即作品没有添加再创作元素,因此数字化作品属于复制行为。

复制权是著作权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经济权利,著作权利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有权决定是否复制和许可他人复制。数字化作品属于复制行为,图书馆的数字化行为是否需要征得著作权利人的许可,应根据作品的版权状态和作品的使用方式而定。图书馆对以下情况的作品进行数字化行为不需要取得著作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属于合法行为:(1) 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如超过保护期的作品。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也就是说,保护期对其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限制,不因保护期超过了而不受保护。(2)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和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与公式。

复制权是著作权利人的一项专有权,著作权利人有权决定其作品实施或不实施复制行为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复制其受保护作品的权利。《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三条规定:“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他人作品制作数字化作品,应事先向著作权利人直接取得授权或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间接取得授权。”因此,图书馆对尚在保护期限内的作品进行数字化时,需取得著作权利人的同意,方可对其作品进行数字化行为;擅自对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处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数字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可以不经著作权利人的许可。但数字图书馆不能把这些作品用于网上服务,否则就侵犯了著作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1.2 虚拟信息资源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在收集、整理和加工互联网信息资源,通过下载或复制其他网站的信息到自己的网站,以及对一些网络学术资源导航、免费网络数据库资源、专业信息资源指引库等信息资源进行第二次传播时,如果链接方式运用不当,也会产生以下侵权行为:(1)图书馆将一些网站中未表明是否允许下载的信息复制到自己的网站保存,并作为自己网站的内容进行再传播时,如未获得著作权利人的同意,则属于对著作权利人复制权的侵犯。如果未复制所链接的资料,只是引导用户找到所需要浏览的网页和网站,则属于合理使用行为。(2)一般的链接行为,由于没有改变被链资料,因此不会构成侵犯著作权利人改编权的行为。但设链者采用加框直接链接到被链的网页上,使其部分内容被“框”住,由此改变了原网页的内容,则属于侵犯著作权利人改编权的行为。

1.3 数据库建设与使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的数据库类型主要分成四大类型,包括指南性数据库、数值数据库、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数字图书馆在处理不同类型的数据库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有所不同。

1.3.1 指南性数据库和数值数据库

指南性数据库是指引用户到另一信息源获取原文或其他章节,如书目数据库、元数据库和文摘数据库。数值数据库是指汇集各种具体的数据以供用户使用的数据库。数字图书馆在开发书目数据库、元数据库和数值数据库时,不需要获取著作权利人的同意或向其支付报酬,但要尊重著作权利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规定,作品一旦在报刊上刊登,除著作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该按照规定向著作权利人支付报酬。文摘应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是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文摘属于“适当引用”行为,它只是对作品进行介绍和评论,并且字数都是在100字至300字之间。因此数字图书馆建设文摘型数据库时,不是对原作品的复制和改编,从而不构成侵权行为。

1.3.2 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

数字图书馆在开发全文数据库和多媒体数据库时,应对不同的作品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利用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汇编材料时,不需向材料的著作权利人提出申请,但是必须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除“合理使用”外,数字图书馆在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制作数据库时,须先经由著作权利人许可授权和向其支付报酬。

2 数字图书馆网络传播服务的版权问题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利人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有线或者无线的信息传输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利用网络传播数字图书馆的数字化作品;同时也限制数字图书馆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时,对尚处在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必须获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

数字图书馆的数字化信息主要通过计算机和网络进行传递,用户可以远程下载、浏览获取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和服务。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涉及到很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如复制权等。1996年12月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订立的《WTO版权条约》规定,在网络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时,必须先行取得著作权利人的授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对一些未经授权但已收入数字图书馆的作品,可以通过版权申明谋求避免侵权。例如在版权声明中标注这样的说明:不希望您的作品以数字图书馆的方式为读者使用,请速通知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从各大图书馆撤除您的作品,同时根据此前的作品使用情况向您合理付酬,也欢迎读者提供著作者线索。

擅自将他人作品上网便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作品传输到网络服务器后,用户访问、浏览、下载、缓存等都是对作品的复制,只不过存在直接复制和间接复制、永久复制和暂时复制的差异。北京大学陈兴良起诉中国数字图书馆侵权案就是一例典型的侵犯著作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例。

3 数字图书馆自身版权保护

数字图书馆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充分利用先进现代化科学技术将资源组织起来,并提供网络信息资源和服务的新时代图书馆形态。因此,在保护作品的著作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同时,数字图书馆自身也应成为版权人,享受版权的保护,内容包括数字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网页和域名的版权保护。[1]

3.1 数字图书馆自建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

数字图书馆在自建数据库时,根据数字图书馆的性质和功能,以及基于自身的目的和要求,要对一些作品和数据资料进行筛选、组织和加工,从而形成新的表现形式。这些自建数据库在制作上凝聚了制作者的辛勤劳动和智慧,包含了大量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因此,数字图书馆的数据库也是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条约》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保护。”数字图书馆自建成的数据库作为具有独创性的编辑作品无疑应该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3.2 数字图书馆网页的知识产权保护

网页是存放在Web服务器上供客户机用户浏览的HTML页面文档。是万维网信息的基本单位,由文字、图片等要素组成(一些网页还配有声音、视频、动画等多媒体信息)。数字图书馆对无序的信息资源进行组织和加工时,就在网页中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信息导航服务体系。那些具有独特的构思和原创性的网站设计和组织架构,都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盗用网页的设计和复制其内容,否则将构成侵权行为。

3.3 数字图书馆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

域名(Domain Name)是互联网上的一个服务器或一个网络系统的名称,即上网单位的名称。域名具有唯一性的特征,是上网单位和个人在网络上的重要标识,具有识别作用。在虚拟环境下,域名还可以起到引导、宣传、代表等作用。数字图书馆的域名不仅能起到标志作用,而且还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因此,数字图书馆的域名应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4 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服务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措施

4.1 建立和完善信息法规体系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上信息传播呈现出广泛和快捷的特点,使得现行的知识产权法规已无法满足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和服务的要求。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与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和服务相适应的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刻不容缓。[2]在互联网产业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如何有效保护版权所有者在互联网环境下的正当权益,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合法传播,已经成为中国版权保护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信息技术和信息网络发展迅速引发了一系列深刻的社会变化。为了使得数字信息具有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保证新形势下网络信息资源传播和使用的健康发展,世界各国政府和组织纷纷调整信息政策和法规体系,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平衡、协调信息产业的各种利益关系,规范各种信息活动。20世纪90年代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关于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政策,欧美等发达国家也都已建立了自己的一套功能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信息政策和信息法规。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信息政策法规建设相对滞后。2006年,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意味着中国必须着力提升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制定和颁布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为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我国在信息政策和法规的建设中,应根据具体国情,学习和借鉴国外在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参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制定的WIPO条约和TRIPS协议以及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成果,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政策和法规体系,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充分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使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和服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这不仅有利于提高中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促进中国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同时也能充分表明中国参加建立互联网版权保护国际新秩序的积极态度。知识产权法的制定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知识的传播和创新,健全的法律制度既能保障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数字图书馆的长足发展,使更多的信息资源被广大的用户利用。

4.2 扩大现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限制形式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三种。[3]著作权的限制是平衡著作权利人与公众利益,保障作品的利用和传播的一项重要制度。合理使用是在特定情况下,使用者对一些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直接使用的合法行为。相较于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合理使用显著的两个特征就是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利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法定许可制度是指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必征得著作权利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法律制度。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利人只享有报酬权而不享有禁止权。法定许可使人们能够适当地获得使用作品的机会,减少使用者利用作品的信息成本和谈判成本,减少作品传播与利用中的阻滞,保障信息的快速传播。扩大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符合著作权法的历史发展规律,同时也能解决授权许可的现实性困难。强制许可制度是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授予的特殊使用他人作品的制度,即使用者基于正当理由有必要使用作者已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并由主管机关批准而特许获得对该作品的使用权,但使用人应向作者支付报酬。强制许可制度旨在防止著作权利人滥用自己的专有权。数字图书馆在不侵犯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当根据数字图书馆的特点适当扩大现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以满足用户不断增长的信息需求。

4.3 加强数字图书馆技术监督的力度

在完善信息政策和法规体系对数字图书馆数字化产品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加强技术监督的力度,保护数字内容的版权,从技术上防止数字内容的非法复制。[4]提高数字版权技术的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置网络访问权限,采用IP验证和账号验证的方式,对用户的使用权限进行验证后,才能允许其使用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和服务。(2)网络传输过程中采用加密与数字签名。(3)采用数字水印技术,用信号处理的方法在数字化的多媒体数据中嵌入隐蔽的标记。(4)使用保证网上信息传播安全的CA认证技术(Certification Authority),加入自动计费软件,把授权范围内信息使用者的信息使用费自动计入设置的账号中。

4.4 与出版社合作,并获取作品版权许可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相当大一部分的作品来源于出版社,数字图书馆可以与出版社合作,获得出版社发行作品的版权许可。如此一来,数字图书馆在使用和传播这些作品时,就具备了合法性。具体做法是,付给著作权利人相应的版税,通过出版社代理作品版权许可。数字图书馆只需要和出版商洽谈,就可以解决数字图书馆大量获取作品的授权许可,这种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授权的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省数字图书馆的经费和时间。

4.5 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名义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转付使用费并进行有关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始于20世纪的90年代。2005年3月1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实施后,国家版权局加快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审批的工作,2005年12月,批准成立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目前,我国相关权利人正在积极筹建文字、摄影、电影等领域的集体管理组织。新《著作权法》增加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标志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正式确立。然而其运作方式及功能的全面发挥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4.6 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图书馆应通过学习知识产权知识,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知晓哪些作品属于公有领域,哪些作品是应予保护的范围,数字化馆藏资源中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从而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刻关注国内外知识产权法规的变化,调整数字图书馆建设和服务的方针和策略。合理、合法利用信息资源,不随意上载、下载和数字化转换版权作品,充分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尊重著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魏力更.数字时代图书馆知识产权规避与自我保护 [J].情报科学,2006(6):869-870.

[2]袁飞.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J].情报资料工作,2007(6):52-54.

[3]林敏.数字图书馆发展中的知识产权研究[J].图书情报工作,2006(9):86-88.

[4]刘秀隆.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路径 [J].图书馆,2006(4):6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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