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域法律体系——以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验为视角

2010-04-07 07:49奥列克彼得罗维奇李奇強著刘向文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香港特别行政区联邦

(俄)奥列克·彼得罗维奇·李奇強著 刘向文译

(1.俄罗斯联邦伊尔库茨克国立大学法学院,俄罗斯伊尔库茨克 664082;2.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在分析国家法律体系的范围内,产生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这些法律体系的同质性问题。在研究特定国家法的产生和发展时,确定该特定国家法律体系的同质性,或在该法律体系中存在体系内的独立组成部分,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代的学术著作中,后一法律组成往往指的是区域法律体系。

一、区域法律体系概述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在俄罗斯联邦的学术著作中,“联邦主体的法律体系”这一概念运用的相当广泛①Cм.:ГoВoМальцев.Правоваясистемасубъекта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ии//Государствоиправореспубликивсоставе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материалынауч.-прак.конф.(Нальчик10-11апр.1996г.)/отв.ред.ДoЮoШапсугов.Нальчик;Ростов-наДону,1996; АoМoМурмазалиев.ПроблемытеорииипрактикиправовойсистемыДагестана//ПравоваясистемаДагестана:материалымежвуз.науч. конф。Махачкала,2005;ВoНoСинюков,ТoВoСинюкова.Правовыесистемы субъсктовФедерации:общаяхарактеристикаи пути совершенствования//Становление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стииместногосамоуправленияврегионахРоссии:напримереСаратовскойобл.:сб. науч.ст./подред.НoИoМатузова.Саратов,1997.。例如,И·В·彼捷琳娜指出,可以确认,俄罗斯联邦宪法为联邦主体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②Cм.:ИoВoПетелина.Региональныеправовыесистемы:проблемыправотворчества//Изв.вузов.Правоведение.1999,№1.С.234.。依照我们的观点,这种立场是不完全正确的。在俄罗斯联邦宪法中,一般地说,不使用“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体系”这一概念。尽管俄罗斯联邦宪法也规定了俄罗斯联邦主体通过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可能性,但这里仅谈到存在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而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是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应当理解为反映法律本质特征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稳定性和高度确定性的各种社会法律组成要素的总和。它包括具有法律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特征的法律规范领域,具有国家立法、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特征的实务领域,也包括社会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思想领域。

对“法律体系”的这种理解,能够反映出这一概念的主要意义,即作为对国家各种法律和法律现象现状的综合性评述,并确定这一概念的基本要素。为了区别于法律体系的一般特征,这些基本要素应当足够清晰,以便能够作为各种各样法律现象的评价标准。

(二)“联邦主体法律体系”和“区域法律体系”

可以自信地说,在世界上的许多国家里,都可以运用“联邦主体法律体系”这一概念。例如,在美国,许多州不仅拥有自己的众多部门立法,而且州立法的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及司法实践的特点也不同于联邦。在美国的许多州里,存在着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仅指出这一点就足够了。又如,一些州(路易斯安那州、加利福尼亚州)过去曾经是法国和西班牙的殖民地,它们通过了类似罗马法的法典①Cм.:ВoКoБабоев.Общаятеорияправа.ННовгород,1993.С.65.。更有甚者,有的学术著作指出,可以把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体系称为“混合式”的法律体系②Cм.:ХoКетц,КoЦвайгерт.Введениевсравнительноеправоведениевсферечастногоправа:в2т.М.,2000.Т.1Основы.С.100.,即它不仅具备大陆法系的特点,而且具备英美法系的特点。

除此之外,还可以自信地说,在一些单一制国家里,也存在着“区域法律体系”。例如,在丹麦的组成中,具有作为自治区域的法罗群岛的法律体系,是公认的事实。但是,存在一个原则,即法罗群岛的议会(上院)必须承认丹麦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③Cм.:Малаяэнциклопедиястран/авт.-сост.НoГoСиротенко,ВoАoМенделеев.М.,2001.С.239.。

在存在国家法律体系的同时,还存在着联邦主体的或区域的法律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相比,联邦主体的或区域的法律体系不仅在内容上,而且在法律形式(渊源)、法律制度的特点上,法律适用程序的特点上,有所不同。上述解决问题的方法,成为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特点。

(三)英国的区域法律体系

还可以大胆地指出,加拿大魁北克省的区域法律体系④Cм.:АoХoСаидов.Сравнительноеправоведение.Основныеправовыесистемысовременности.М.,2003.С.347-348.,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北爱尔兰、苏格兰、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体系存在的事实。一般地说,应当承认,英国作为单一制国家,其例子是独一无二的。因为英国法律体系的存在,是没有争议的⑤Cм.:Тамже.С.276.。通常,只是在谈到各种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结构的总和时,才使用英国法律体系这一概念。而上述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结构,是与严格规定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国家制度、国家安全、经济活动问题的原则相关联的。同时,苏格兰法律体系、北爱尔兰法律体系,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联合法律体系的存在,也是公认的事实⑥Cм.:РoДавид.,КoЖоффре-Спинози.Основныеправовыесистемысовременности.М.1999.С.21идр.。在谈到苏格兰法律体系和英格兰法律体系的对比时,我们应当指出,它们不仅在使用的法律形式(渊源)方面、法律规范的内容方面,而且在法律适用实践方面,都存在着不同之处。在苏格兰,没有普通法和正义法的划分,而这种划分恰恰是英美法的特点。由于受到英格兰法和大陆法的双重影响,苏格兰的法律程序保留了其在独立历史发展进程中形成的特点、习惯和传统。其法律适用实践,也具有自己的特色。例如,苏格兰的大陪审团有 15人组成,而英格兰的陪审团有 12人组成⑦Cм.:КoАoМами.Институтприсяжныхзаседателей:проблемытеорииипрактикивнедрения//ВестникКарагадинскогоюрид.интаМинистерствавнутренныхделРеспубликиКазахстан.2004.Вып.2(10).С.7.。苏格兰规定了犯罪公民应当出庭的最大期限,而在英格兰没有类似期限。根据苏格兰法的上述特点,可以说存在着苏格兰的区域法律体系。而在实际上,苏格兰的区域法律体系,完全独立于英格兰的区域法律体系。

(四)区域法律体系存在的原因

这些区域法律体系的存在,是由个别区域历史发展的特点(其中包括殖民主义的影响),国家经济的特点等一系列因素造成的。以国家经济的特点为例,国家立法中所确认规范的直接适用,会对较孤立地区的经济造成非常不利的后果⑧从适用国家部分领土的个别法律规范的效力角度来看,地区的分化对当代俄罗斯法来说并不陌生。例如,俄罗斯联邦的一些主体(加里宁格勒州、马加丹州)具有自由经济区的地位。这使它们可以利用其他的法律机制来调整本联邦主体境内大量的经济进程。。除此之外,这还可能与政治原因相关联。例如,一个独立的区域法律体系的存在问题不大,只损害了法律空间的统一,但不妨碍国家的统一。

从作为联邦制国家的俄罗斯和其中包含自治组织(如自治区),具有特殊经济地位的区域 (自由经济区)、具有特殊政治经济地位的区域 (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结构特征来看,区域法律体系的存在问题,对两国的法律科学和现实生活来说都是一个实际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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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俄罗斯联邦的区域法律体系

(一)联邦主体独立法律体系的短暂存在及其原因

1.联邦主体独立法律体系的短暂存在是非法的

目前,在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体系中,已很难说存在着上述独立的区域法律体系。但是,在 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曾经短暂地存在过独立的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体系。这不仅是由于联邦立法和地区立法(联邦主体立法)之间的激烈冲突造成的,而且是由于就联邦和联邦主体共同管辖对象所制定的联邦立法的薄弱所造成的。

在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范围内,实际上并不存在形成独立法律体系的依据。指出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到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联邦中央的广泛权限和俄罗斯联邦主体规范创制的剩余原则,以及俄罗斯联邦在实际上就共同权限问题不受限制地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情况,俄罗斯联邦主体在实施独立的法律调整方面受到极大的限制。除此之外,20世纪末到 21世纪初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发展实践也表明,关于俄罗斯联邦存在着联邦主体独立法律体系的结论有些过于简单了。例如,在 1996~2000年期间,在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混乱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说在法律混乱的条件下,非常尖锐地出现了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大量法律文件与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相抵触的情况①Cм.:НoМoБеленко.Историко-правовойаналисразвитияФедеративныхотношенийвсовременнойРоссии//ВестникРоссийск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готоргово-экономическогоуниверситета(РГТЭУ).2007.№2.С.135.。在这一时期里,俄罗斯联邦国家法律体系的区域组成部分,变成 89个封闭的,彼此之间不沟通的区域法律体系②译者注:依照当时尚未修改的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是由 89个联邦主体组成的统一的联邦制国家。在 89个联邦主体中,有 21个共和国、6个边疆区、49个州、2个联邦直辖市、1个自治州、10个自治专区。21个共和国有权制定本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其他联邦主体有权制定本联邦主体的宪章和法律。由于俄罗斯联邦不是由清一色的成员国(共和国)组成的,其联邦主体中的大部分联邦主体曾是苏联时期的自治组织和最高一级行政区域单位,所以大众新闻媒体通常把各联邦主体俗称为各地区。。上述独立法律体系的短暂存在,对于统一和完整的俄罗斯联邦来说,往往是非法的和破坏性的③Cм.:ВoВoМнишка.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о-правовыеосновыединстваэкономическогопространствав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ии:авторев. дис.…канд.юрид.наук.М.,2003.С.17.。

2.联邦主体独立法律体系短暂存在的原因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共同管辖”,并不总是不辜负自己的使命④译者注:俄罗斯联邦宪法划分了联邦和联邦主体的权限范围。它们是:联邦的专有权限,联邦和联邦主体的共有权限(或曰共同管辖对象),联邦主体的剩余权限。联邦有权就联邦专有权限,联邦和联邦主体共有权限(或曰共同管辖对象)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联邦法律。其中,联邦就联邦和联邦主体共有权限(或曰共同管辖对象)范围内的事项制定的联邦法律,只规定一般原则;联邦主体根据上述原则,就联邦和联邦主体共有权限(或曰共同管辖对象)范围内的事项制定本联邦主体法律。除此之外,联邦主体就联邦主体的剩余权限制定本联邦主体法律。。这里是谈在相应的社会关系领域里,在联邦一级拟订一般原则,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必须严格遵守这些原则。但是,在实际上,关于“只要法院未作出明确裁决,规范性文件都是合法”的推定,非常明显地在多数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的创制活动中体现出来。是的,它们有时依照超前的法律调整程序,通过了实际需要的和重要的法律。但是,人们也往往会看到,这个或那个俄罗斯联邦主体的立法者滥用其法的创制权的情况。

我们在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区域组成部分自主化机制中所观察到的那些特点,在 20世纪 90年代下半期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应当指出的是,我们应当把这种情况视为从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以前的发展时期演变为现行法律体系过程中的一个非常自然的时期。正如卡赞采夫指出的那样,“在地区立法(联邦主体立法)形成的初期阶段,既未能避免一般缺点,也未能避免以下述形式首先表现出来的个别缺点:(1)在地区立法形成的过程中,必要的系统性尚未实现,其中包括地区立法与联邦立法的一致性;(2)地区法律经常大量地和不适当地复制联邦立法,导致立法空间的堵塞和混乱;(3)地区的立法程序尚未详细拟订出来;(4)许多地区的法律相互矛盾,立法技术水平还相当低”⑤Cм.:ФoМoКазанцев.Оботделеправа「Электронныйресурс」.Режимдоступ:h ttp://www.Ifp.uran.ru/lab/law/about/(8окт2009 г.)。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区域组成部分“幼稚病”的上述表现,非常明显地要求尽快地和彻底地消除它们。

(二)终止联邦主体独立法律体系短暂存在的努力

1.联邦中央政权的努力

上述努力包括:强化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在发现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和联邦立法之间冲突的活动。例如,在 2001年,仅在伏尔加河沿岸联邦区,就依照司法程序认定 300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不符合俄罗斯联邦立法⑥Cм.:ЕoМoКовешников.ГосударствоиместноесамоуправлениевРоссии:теоретико-правовыеосновывзаимодействия.М.,2002. С.274.。另一方面,曾经形成了对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活动的监督机制。在这一进程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编制俄罗斯联邦主体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联邦登记簿(该登记簿成为已进行改革的信息基础)和建立俄罗斯联邦总统驻联邦区的全权代表制度①Ополномочномпредставителепрезидента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иивфедеральномокруге:указпрезидентаРФот13мая2000г.№849//Собр.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РФ.2000.№20.Ст.2112.。值得指出的是,这一方面能使我们建立起有效的对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施加影响的行政机制,而另一方面又使俄罗斯联邦总统驻联邦区全权代表得以摆脱地区(联邦主体)政治精英的影响②译者注:在俄罗斯联邦 89个联邦主体中,有 21个共和国、6个边疆区、49个州、2个联邦直辖市、1个自治州、10个自治专区。其中,21个共和国是俄罗斯联邦组成中的国家,而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专区仅是类国家组织。所以,俄罗斯联邦的政治家和理论家们往往把“联邦主体”通称为“各地区”。。正是在这一时期,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在审查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是否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联邦立法方面的活动活跃起来了③其他司法机关,主要是指联邦主体的普通法院。在这一时期里,各联邦主体的普通法院对本联邦主体的宪法(宪章)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立法,首先是否符合联邦宪法作出了大量裁决。。

在这一时期,一系列联邦宪法性法律的通过,在实际上限制了联邦主体独立法律调整的可能性,甚至限制了联邦主体对其专门管辖对象独立法律调整的可能性。上述一系列联邦宪法性法律的通过,是使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区域组成部分非独立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例如,禁止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徽中使用俄罗斯联邦国徽,在实际上妨碍了俄罗斯联邦主体在解决联邦主体国徽方面全部权力的实现④О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мгербе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ии:федер.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йзаконот25дек.2000г.№2-ФКЗ//Собр.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РФ.2000.№52(Ч.1).Ст.5021.。而解决联邦主体的国徽问题,是俄罗斯联邦主体的专有管辖对象。

一系列联邦主体立法曾规定,联邦主体有权中止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继续作出这种规定,也属于禁止之列。例如,达吉斯坦共和国宪法第65条第 5款规定,“与达吉斯坦共和国主权和利益相抵触的联邦法律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文件的效力,可以由达吉斯坦共和国在其领土上予以中止”⑤КонституцияреспубликиДагестан (ред.13.02.2009):принятаКонституционнымСобранием10июля2003 г.//Собр.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аРеспубликиДагестан.2003.№7.Ст.503.。印古什共和国宪法第 7条第 2款也规定,“如果俄罗斯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其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与印古什共和国的主权相抵触,那么它们在印古什共和国领土上是合法的”⑥КонституцияреспубликиИнгушетия(спослед.изм.):принятавсенар.голосованием27февр.1994г.「Электронныйресурс」. Режимдоступ:http://www.ingushetia.O rg/ri/legisiation/3.htm l(8окт.2009г.)。

又如,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国家权力机关之间关于划分管辖对象和权限的条约第 8条规定,“自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国家权力机关的建议提出之日起的一个月期限内,如果俄罗斯联邦政府不撤销或不中止本条第 1款指出的俄罗斯联邦各部和主管部门法律文件的效力,那么斯维尔德洛夫斯克州的国家权力机关在相应法院作出裁决之前,不应当适用这些法律文件⑦Договороразграничениипредметовведенияиполномочиймеждуорганами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власти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иии органами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властиСвердловскойобластиот12янв.1996г.//Рос.газ.1996.1феврар.。萨哈 -雅库特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就共同管辖对象通过的联邦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批准机制⑧Конституция(основнойзакон)республикиСаха(Якутия)(спослед.изм.):принятаВерховнымСоветомреспубликиСаха (Якутия)4апр.1992г.:утв.закономреспубликиСаха(Якутия)от17окт.2002 54-3№445-ll//Якутия.2002.12нояб.(210).,而斯塔夫罗波尔边疆区宪章确认了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就共同管辖对象所通过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在该边疆区领土上适用的制度。如果依照边疆区宪章的规定,就共同管辖对象通过的联邦法律在边疆区领土上通过依照其颁布的边疆区法律生效,那么联邦执行权力机关的文件应当通过边疆区执行权力机关颁布的文件在边疆区领土上生效⑨Устав(основнойзакон)Ставропольскогокрая(спослед.изм.)от12окт.1994г.№6-кз//Ставропольскаяправда.1994.14окт. (№1989-199).。

为了使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与联邦立法相符合而采取的综合措施,看来是非常有效的。尽管在2006~2007年期间也发现了一些俄罗斯联邦主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联邦立法的要求相抵触,但是这种情况已经不具备 2000~2002年期间的“爆炸”性[10]。总而言之,当前,在俄罗斯联邦不存在独立的区域法律体系,但存在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区域组

[10]Cм.:ЕoМoКовешников.ГосударствоиместноесамоуправлениевРоссии:теоретико-правовыеосновывзаимодействие.М.,2002. С.165.成部分的事实。而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区域组成部分的存在,是建立在个别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具有其特点的基础之上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区域法律体系

(一)独立区域法律体系存在的原因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法律发展的经验,应当确认独立的区域法律体系在个别行政区域单位内存在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法律体系,结合了大陆法系法律体系[以作为法的渊源(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主,把法划分为不同部门,编撰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社会主义法系法律体系固有的特征。独立的法律体系,是与国家法律体系同时存在的。中国法律体系的这种二元性,主要取决于 20世纪下半期历史发展的特点,以及其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特点。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

尽管对于其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的非联邦制国家来说,具备独立的区域法律体系,不是它们的典型特点,但在中国可以看到存在独立的区域法律体系的事实。这里所说的独立的区域法律体系,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

在香港,特殊的区域法律体系,是由于英国对该行政区域进行了长期殖民主义管理形成的。在1842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后,香港被移交英国管理并成为英国的殖民地。一直到 1997年 7月 1日,它才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①Cм.:СпециальныйадмиистративныйрайонГонконг〔Электронныйресурс〕Режимдоступа:http://www.Uglc.ru/china-investment /hongkong.htm(8окт.2009г.).。

依照中英联合公报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被赋予 50年的高度自治②Cм.:АoВoАппель.КитайиэкономическаясвободаГонконга:“однастрана,двесистемы”//〔Электронныйресурс〕Режимдоступа: h ttp://www.dvgu.ru/fo rum/th read.php?th read id=90.。由于实现了上述联合公报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开始发挥作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国防和安全等立法规范,以及实施外交活动的规范机制适用于该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自己的司法体系③Cм.:РoАoШепеко.СудебнаясистемаГонконга//Журналроссийскогоправа.2002.№6.С.134.,奉行独立的移民政策和税务政策。

依照 1990年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经济制度和“地方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还保留自由港(免税口岸)、单独海关区、具有自己的金融货币制度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确认了以前适用于香港的 140部左右英国法律的效力④Cм.:ПравоваясистемаКитая〔Электронныйресурс〕Режимдоступа:h ttp://Chinese-repub lic.com./p ravovayasistem a-kitaya/obschaya-harak teristika-kitaiskogo-p rava.htm l(8окт.2009г.).。

这样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实际上拥有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可以将该体系毫不夸张地称之为独立的区域法律体系。同时,其基本特点也是独一无二的。在分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法律体系之后,可以认为该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的法律体系。而英美法系是建立在作为法的渊源的判例优先的基础之上的。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体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律体系之间的这种差别,在世界实践中并不是绝对的独一无二。美国的国家法律体系和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体系之间也存在着类似的差别⑤Cм.:АoХoСаидов.Сравнительноеправоведение.Основныеправовыесистемысовременности.М.,2003.С.347.。

就我们的观点来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法律体系中列入英国立法确认的法律规范,是更加特殊的情况⑥Cм.:ПравоваясистемаКитая〔Электронныйресурс〕Режимдоступа:http://Chinese-repub lic.com./p ravovayasistema-kitaya/obschaya-harakteristika-kitaiskogo-p rava.htm l(8окт.2009г.).。批准英国一些法律的效力,就实质来说,是被迫采取的措施。因为英国法对香港法律空间的组织,有着巨大的历史影响。就我们的观点来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利用英国立法的进程,将会逐渐减少。这首先是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独立的法的创制活动将逐渐增加。

澳门特别行政区自主的区域法律体系,也是以类似方式形成的。该法律体系保留了葡萄牙殖民统治时期在澳门地区确立的建立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

(三)“区域法律体系”这一概念不适用于自由经济区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谈到自由经济区区界内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特点时,如谈到上海自由经济区内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特点时,应当特别地强调指出,对自由经济区内生效的法律规范体系使用“区域法律体系”这一概念,就我们看来,是不能接受的。一些适用于自由经济区的法律文件的存在,不是形成区域法律体系的足够的依据。一是因为这些规范带有个别性,不足以构成独立的、统一的地区法律体系。二是因为大量的社会关系,由适用于国家全部领土的中国立法的规范予以规定。三是因为适用于自由经济区的那些法律文件,或者由中国的中央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或者由区域性的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即实际上是在全中国统一的行政体系范围内通过。由于考虑到在司法程序和其他法律适用实践方面没有任何特点,应当确认在中国的自由经济区里不存在区域法律体系的事实。

(四)台湾岛的区域法律体系

台湾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评价适用于台湾岛内的法律体系问题,向研究人员提出了评价适用该岛内法的复杂任务。我们认为,从台湾地区存在和实际实现着复杂的、成套的立法体系(建立在 1947年宪法性文件的基础上和继承1949年以前在全中国领土上生效的立法特点的立法体系)来看,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体系运转的情况来看,应当说存在着固有的法律体系。一直到目前,在台湾地区生效的法律体系的合法性尚未确定。使用“伪体系”这一概念,是更加确切的。因此,在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合法的前提下,台湾岛法律体系可以被列为独立的区域法律体系的范畴。但是,对该问题应当进行单独地和认真地科学分析。

四、结论

综上所述,应当得出结论,即俄罗斯联邦的区域法律体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区域法律体系在目前有着重大区别。如果对俄罗斯仅能说具有国家法律体系稳定的区域组成部分的话,那么对中国来说,应当确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存在着独立的区域法律体系,以及在台湾的区域法律体系。

研究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复杂法律体系的结构问题,是研究俄中两国法的发展进程的必要组成部分。该问题不仅会引起比较法学研究学者的兴趣,而且会引起学习法律科学者的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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