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两国检察机关组织和活动宪法原则的比较研究

2010-04-07 08:11加夫里连科著刘向文杨云斐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人民检察院中俄

[俄]阿·阿·加夫里连科著 刘向文 杨云斐译

(1.俄罗斯联邦伊尔库茨克国立大学法学院,俄罗斯伊尔库茨克 664082;2、3.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中俄两国检察机关组织和活动宪法原则的比较研究

[俄]阿·阿·加夫里连科1著 刘向文2杨云斐3译

(1.俄罗斯联邦伊尔库茨克国立大学法学院,俄罗斯伊尔库茨克 664082;2、3.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中俄两国检察机关都是在 1936年苏联宪法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因此具有许多共同之处。同时,由于两个国家的国情不同,两国检察机关的发展又具有不同的历史轨迹。自 1991年颁布《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开始至今,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正在进行一场改革。通过对中俄两国的检察机关组织和活动宪法原则的比较研究,或许可以探索出完善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体系的最佳途径。

中俄两国;检察机关;国家权力机关

一、端正研究外国检察机关经验的目的

对外国检察机关的组织以及法律调整问题进行研究,对俄罗斯联邦法律科学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这是因为自 1991年颁布《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开始至今,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体系的各级机关正在进行一场改革①译者注:俄罗斯联邦自 1991年至今进行了司法改革。该司法改革笫一阶段(1991年底前)的主要成果,是颁布了《司法改革构想》。2000年以前为司法改革的笫二阶段。其主要成果,是颁布了作为司法改革宪法基础的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从 2000年至今为司法改革的笫三阶段。其主要成果,是颁布了大量的司法改革法(各种司法机关组织法和各种司法制度法)。详见刘向文、高慧铬:《试析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载中国社科院《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05年第 5期,第 6—13页;刘向文、高慧铬:《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宪法与行政法治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 353—393页。。上述研究之所以具有现实意义,还因为若干外行的“国家法学家”,主要是政治家中的“国家法学家”,试图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为借口,把“发达国家”检察机关某种所谓“完善的”形式移植到俄罗斯联邦的法律空间里。而大家认为,俄罗斯联邦有权拥有自己国家的,符合国家利益并兼顾本国历史发展传统的检察机关模式。而且,研究外国经验的目的,应当是借鉴检察机关体系各级机关组织和法律调整中那些最佳的,并适合俄罗斯联邦国情的经验。

从俄罗斯联邦来说,如果俄罗斯联邦法律科学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到欧洲国家检察机关组织原则的研究上,那么势必会减少对社会主义国家相关经验的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这是一个公认的事实。除此之外,还应当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检察院与苏联的检察院和俄罗斯当代的检察院在组织和活动原则方面有许多共同之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检察院也具有自己的特色。

二、中俄两国检察机关组织原则的对照比较

中俄两国的共同点,是把本国宪法作为法律调整检察机关体系各级机关组织和活动原则的重要渊源。对照比较中俄两国的根本法,可以使我们得出下述结论,即与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不同的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仅关注检察机关的组织问题,而且关注其职权范围问题①К о н с т и т у ц и я К Н Р1982о д а(с и з м е н е н и я м и1988,1993,1999,2004г г.)//С а й т З а к о н о д а т е л ь с т в а К и т а я.http://chinalawinfo.ru/constitutional_law/constitution(п о с л е д н е е о б р а ще н и е20.08.09).。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仅用 6个专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组织和活动原则,而且用 6个专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权范围、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检察机关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体系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笫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笫一百三十三条紧接着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上述条款的内容表明:在中国,检察机关体系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体系。它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上述宪法规范的实质是,它确认了作为主要国家机关之一的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很明显,这一条款借鉴了 1936年苏联宪法中关于检察机关条款的规定。1936年苏联宪法的上述规定,奠定了许多社会主义国家检察机关的模式。

研究俄罗斯联邦的宪法规范,也可以使我们得出结论,即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是一个独立的、集中统一的体系。例如,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29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是一个独立的,下级检察长服从上级检察长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集中统一体系②К о н с т и т у ц и яК Н Р1993г о д а(с п о с л е д н и м ии з м е н е н и я м и)//К о н с т и т у ц и о н н о е п р а в оР о с с и и(с б о р н и кк о н с т и т у ц и о н н о-п р а в о в ы х а к т о в,т о м1).М.,Юр и с т ь.1999.С.8-39.。

但是,对照比较中俄两国的宪法,也可以看出,中俄两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有所不同。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继承了 1936年苏联宪法规定的垂直领导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曾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但其现行的领导体制,为双重领导体制。例如,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笫一百三十三条不仅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而且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检察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

还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中俄两国宪法都把检察机关的活动组织问题列入司法机关专章。但是,中俄两国宪法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七节的标题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该标题较准确地反映出检察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而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七章的标题为《司法权》。它用 11个专条明文规定法院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仅用 1条确认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例如,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29条除规定检察机关是一个独立的集中统一体系,规定各级检察长的任命权限外,仅规定了一个参见规范。这就是“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组织和活动程序,由联邦法律予以规定”③译者注: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划分为联邦宪法性法律和联邦普通法律(联邦法律)两大类。凡是俄罗斯联邦宪法明文要求制定的,有关联邦机构和重要国家机关(政府和法院等)组织和活动程序的联邦法律为联邦宪法性法律;而民法、刑法、诉讼法等联邦法律以及有关其他国家机关(联邦委员会、检察机关、审计院等)组织和活动程序的联邦法律,有关其他国家机关(俄罗斯联邦总统、国家杜马等)选举程序的联邦法律,均为联邦普通法律(联邦法律)。联邦普通法律(联邦法律)需要国家杜马以二分之一多数通过,联邦委员会以二分之一多数通过决议表示赞成;联邦宪法性法律则需要国家杜马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联邦委员会以四分之三多数通过决议表示赞成。为了明确指出法律的类型,俄罗斯联邦一般在法律名称之前冠以“联邦宪法性法律”或“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现行检察机关法为联邦普通法律(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七章的标题《司法权》,以及该宪法的上述参见规范,导致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检察机关法律地位有着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另一些人则认为,检察机关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即护法机关④译者注:护法机关是指实施护法活动的一切机关和机构。目前,俄罗斯联邦的护法机关包括各种法院、检察机关、安全机关体系(含联邦安全局、联邦警卫局、对外情报局)、内务机关体系(含侦查搜查机关、预审机关、联邦边防局)、麻醉品流通的监督机关体系、海关机关体系、司法行政机关体系、法律适用机关(含税务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关、身份登记机关)和机构(民间仲裁机构、律师协会、私人侦探和保安机构、民间司法鉴定机构)等。由于俄罗斯联邦开始实行三权分立原则,法院是三种国家权力机关之一(司法权力机关),所以检察机关在其他护法机关中成为占据特殊地位的机关。С м.:О·А·Г а л у с т и я н,А·П·Д и з л э н к.П р а в о о х р а н и т е л ь н ы е о р г а н ы.М.,2006;П о др е д..к а ф е д р ы п р а в о с у д и я и п р о к у р о р с к о г о н а д з о р а ЮИИ Г У.П р а в о о х р а н и т е л ь н ы е о р г а н ывР Ф.М.,2007.。由此可见,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制定者们在制定第七章的条款时,未能在俄罗斯联邦实施何种检察机关模式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0条确认了划分国家权力的新体系。它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而且规定三权独立行使。但是,该条只字未提检察权。能否依据上述宪法条款得出关于检察机关属于某一个权力分支的结论呢?2001年,时任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普京,曾经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他说,“俄罗斯联邦宪法使检察机关在权力机关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悬而未决。很遗憾,现行检察机关法没有完全弥补这一缺陷。现行的构想模式无论对一些理论问题,还是对许多实践问题,都未能给出完整的和明确的答复”①Б ы т ьп р о к у р о р о мвн а ш ид н ин е п р о с т о.В ы с т у п л е н и е П р е з и д е н т а Р ФВ·П у т и н а н а В с е р о с с и й с к о мс о в е ща н и ип р о к у р о р о в//Р Г. 2001,13я н в.。俄罗斯联邦宪法规范的研究再次表明,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不依附于三权中任何一种具体的权力,而是一种独立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存在上述问题。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不实行权力分立原则。因此,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综上所述,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七章应当更名为《司法权和检察机关》。如果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应当在俄罗斯联邦宪法中补充关于检察机关的专章。

三、中俄两国检察机关活动原则的对照比较

(一)检察机关的活动目的

除上述问题之外,还有一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已经得到明确解决,但在俄罗斯联邦宪法中尚未予以规定的问题,即检察机关的活动目的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检察院来说,对法律的遵守情况实施监督符合其活动的基本方向。

应当指出的是,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在确认检察机关法律地位时,没有使用“监督(н а д з о р)”这一术语。“监督(н а д з о р)”这一术语,仅在谈到实施审判监督的最高司法机关时才使用②译者注:在俄语中,“к о н т р о л ь”和“н а д з о р”均可译为“监督”。但是,“н а д з о р”不仅可译为“监督”,而且有“监察”、“检查”之意。在说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时,均使用“п р о к у р о р с к и йн а д з о р”,而不使用“к о н т р о л ь”。但在说法院的审判监督时,使用“с у д е б н ы йн а д з о р”。而在汉语中,“к о н т р о л ь”和“н а д з о р”均可译为“监督”。所以,请读者不要误解。。例如,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 126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系统的法院所管辖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依照联邦法律规定的诉讼形式,对普通法院系统法院的活动实施审判监督(с у д е б н ы йн а д з о р)并就审判实践问题作出解释”。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 127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是解决经济争议和归仲裁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依照联邦法律规定的诉讼形式,对仲裁法院的活动实施审判监督(с у д е б н ы йн а д з о р)并就审判实践问题作出解释”。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活动目的,由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予以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1条规定,检察机关的活动目的包括:保障法律的至高无上,保障法制的统一和加强法制,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以及捍卫由法律予以维护的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应当说,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关于检察机关活动目的的规定,是完全合理的。因为该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独立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

(二)检察机关权限的法律调整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确认了检察机关的体系。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俄罗斯联邦宪法中没有类似条款,这是因为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29条第 5款中含有一个参见《检察机关法》的规范。该规范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组织原则和活动程序由《检察机关法》予以规定。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也含有一个参见相应法律的规范。但是,该规范仅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规范的上述内容,检察机关的体系并非必须由宪法予以规定。相比而言,在宪法中规定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在检察机关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包括检察机关所有工作人员服从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这一法定原则,更为重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地位,并且确认了下级人民检察院隶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五年。同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实行任职限期制,即连选得连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以上。俄罗斯联邦宪法未含有此类规定。但是,通过分析俄罗斯联邦宪法关于国家最高公职人员的规定,可以看出对总检察长任期的法律调整。例如,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81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由俄罗斯联邦公民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的选举制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同一人不得连续担任俄罗斯联邦总统职务两届以上”③译者注:2008年通过的俄罗斯联邦宪法修正案规定,总统每届任期六年。但该任期自下届总统就职之日起生效。。

(三)检察机关活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检察机关活动的原则,给予了足够的重视。除了人民检察院组织和活动的上述基本规定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至一百三十五条还做出其他一系列规定。例如,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向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汇报工作;诉讼参与人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俄罗斯联邦宪法也对此给予关注。其第129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是一个下级检察长服从上级检察长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集中统一体系。检察机关法将上述宪法原则予以具体化。看来,这种处理方式也是正确的。

(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还有一条规定,即关于立法建议权的规定,对两国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共同职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两国现行根本法的条文中,却难觅踪影。检察机关应当拥有这样的权力,因为正是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才能发现法律的缺陷、不完善之处,或发现立法文件实现机制的不足之处,即“立法的瑕疵”。所以,在俄罗斯联邦,授予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以该项权力,并且在俄罗斯联邦主体一级授予俄罗斯联邦主体检察长以上述权力,能够有效地加强法制和法律秩序。

四、结论

总而言之,中俄两国的检察机关具有许多共同之处。这是因为它们的发展,都受到 1936年苏联宪法的重大影响。同时,通过对中俄两国宪法有关检察机关条款的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到两国检察机关发展的不同轨迹。应当指出的是,在宪法文本规定检察机关地位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宪者明确地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而俄罗斯联邦立法者的立场却不那样明确。俄罗斯联邦在法律调整过程中,既吸收了亚洲国家的立法元素,又借鉴了欧洲国家的立法元素。这是由其地理位置和历史发展所决定的。因此,未经深思熟虑就移植美国或欧洲国家的所谓“完善的”检察机关模式,是不符合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由此可见,必须研究东方国家检察机关的组织经验,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的组织经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探索解决本文所述问题的最佳方案。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案之一,便是修改现行的检察机关法①译者注:俄罗斯联邦现行检察机关法为联邦普通法律(联邦法律)。,或者通过作为联邦宪法性法律的《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②在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的初期,叶利钦总统西化和恢复彼得大帝体制的复合指导思想很浓。1991年10月,由他主持制定的《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试图恢复彼得大帝时期的检察机关,即把检察机关改变为纯粹的刑事追诉机关。所以,1992年通过的现行检察机关法,即规定检察机关组织和活动程序的联邦法律仅为联邦法律(联邦普通法律),而不是联邦宪法性法律。为了遏制苏联解体后出现的呈“爆炸性”的犯罪局面和呈泛滥之势的行政违法行为,加强对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叶利钦总统执政中后期和普京总统执政时期多次修改 1992年检察机关法,以及普京总统执政时期颁布的各种诉讼法典,均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职权,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但是,由于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确认了三权分立原则,所以对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规定尚未达到苏联解体前的水平。例如,社会主义时期颁布的 1977年苏联宪法,以专章篇幅规定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和活动程序。而苏联解体后颁布的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在第七章《司法权》中用 11个条文的篇幅规定了法院的职权范围、组织和活动程序,仅用 1个条文确认了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并通过“参见规范”授权检察机关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组织和活动程序。普京总统执政时期曾经指出俄罗斯联邦宪法在这一方面的漏洞。因此,俄罗斯联邦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和检察机关体系的公务员经常著文,要求改变这一状况。,以及对俄罗斯联邦宪法作出上述修改。

责任编辑:邵东华

D908

A

1008-6951(2010)03-0053-04

2010-01-25

著者简介:1.[俄]阿·阿·加夫里连科,加夫里连科·阿尔杰姆·阿列克赛德罗维奇,俄罗斯联邦伊尔库茨克国立大学法学院司法与检察监督教研室教师。

2.刘向文(1943— ),男,河南开封人,法学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3.杨云斐(1983— ),女,河南南阳人,郑州大学法学院 200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俄罗斯联邦伊尔库茨克国立大学法学院进修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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