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模拟审判与高校法科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

2010-04-07 15:52郭晶梅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法庭法学审判

郭晶梅

(湖南文理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论模拟审判与高校法科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

郭晶梅

(湖南文理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模拟审判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其价值取向是培养具有实务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践行模拟审判教学活动,必须转变观念,树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法学教育新理念;科学建构模拟审判教学内容和教学效果评价体系;创设技能演练平台,定期举办“模拟审判演示”活动。

模拟审判;模拟实训课程体系;实务能力

一、模拟审判教学的内涵与特点

1.模拟审判教学的内涵

模拟审判教学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培养法科学生能力素质为目标,由不同的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诉讼角色,在虚拟法官的主持下,按照法定程序在假设的法庭对真实或虚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模拟审判的一种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从这一定义可以分析出模拟审判教学具有下列基本含义:

第一,模拟审判教学是一种较为稳定的教学模式。模拟审判作为一种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模式,包括模拟审判的教学理念、目标、过程、管理制度以及教学效果的评价等内容。

第二,模拟审判是一种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教学活动。首先,模拟审判是一种教学活动。在法学教学活动中,模拟审判不仅仅是学生进行模拟审判的学习活动,而且也是教师进行实践性教学的一项重要的教学活动,是典型的教与学的有机结合。其次,模拟审判是法科学生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一个平台。要通过模拟审判将理论知识转化为能力必须精心设计模拟审判教学活动。一是精心设计一个正规的模拟法庭,没有一个正规的模拟法庭是难以取得应有的教学效果的。二是必须组成一个符合规范的模拟法庭,这个模拟法庭就是进行模拟审判的组织,没有一个规范的模拟法庭审判组织,也就无法开展模拟审判活动。三是必须精选模拟审判的案例、分派角色并及时进行评价和总结。

2.模拟审判教学过程的特点

第一,在教学目标上,具有教学内容与教育目的的一致性。从高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来看,主要是对学生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其教育教学的价值取向,是通过对学生进行法律知识、职业伦理、法律技能的教育和训练,以培养具有综合知识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这就形成了法学教育课教学过程的目的,并且也是全过程的归宿。第二,在教学内容上,有一定的研究性与探索性。高校模拟审判实训课教学内容虽然以传授人类长期积累下来的法律知识经验为主,但是法科学生,他们要在教师的指导下,从事一定的科学研究,参与探索知识的活动,发展创造力,培养创新精神。这是由法学学科逻辑的独立性,法律、法规的浩繁性,法学理论的深邃性所决定的。因此,高校模拟审判实训课教学过程已经具有教学内容的前沿性和教学活动的科研性等特点。第三,在教与学的关系上,学生的学习有相对的独立性。在模拟审判实训课的教与学的关系上,学生学习的独立性是指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获得知识,并用所学知识,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模拟审判实训课学习的相对独立性表现在学生的独立意识和独立能力等方面。独立意识指大学生在模拟法庭实训课学习中表现出来的独立发现问题的问题意识;独立地从多种角度思考问题的求异意识;敢于发表不同见解,敢于坚持自己意见的独立的解疑意识;敢于评判同学、教师、专家和周围事物的独立评价意识。独立能力指大学生在模拟法庭实训课学习中的独立学习能力包括:掌握一定的学习方法;具备初步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独立思考的能力等。

二、模拟审判教学的价值取向

1.实施模拟审判教学有利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

就法学教育而言,法学学科的性质属于应用型的社会科学,法学学科有其内在的特殊性:一是逻辑的独特性。法律经常使用演绎和类比的方法进行推理,得出由已知到未知的结论,法律的结构、语言都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高度的规范性。二是法律、法规的浩繁性。法律、法规是法律学科的研究对象,没有法律、法规就没有法律学科,熟悉、理解、应用法律、法规是法律教育的手段,也是法律教育的目的。三是突出的实践性和现实性。在人类历史上,法律、宗教、道德共同规制着人们的行为,调节着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在现代社会,法律几乎主宰了一切。“法律社会”、“法治”、“以法治国”、“法制生活”甚至“法律人”的词语随处可见。正因为如此,法律的学科性质以及其自身的特质决定了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目前,从我国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来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占主体地位,而学术类法律人才的培养规模只占少数,而且主要由法律教育的“国家队”承担大部分任务。从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格和渠道看,学术类人才主要是指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而应用型人才主要是指法律本科和法律硕士。作为地方高校的法学院(系)来说,模拟法庭教学的价值取向应定位在:面对市场经济新的发展形势,以最快的速度和最有效的方式,不断培养出具有社会竞争力的应用型人才。

2.模拟审判是培养学生实务能力最有效的手段

法科学生的实务能力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分析能力、证据操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制作法律业务文书能力与组织协调能力等。法律思维能力是指法律识别、法律解释、法律推理、事实推理等方面的技巧和能力。法律识别技能是指根据法学原理、法律原则和精神对法律规则、法律事实与证据、法律关系及法律问题等进行准确定性与价值判断的技巧和能力。既包括对法律规则的所属渊源、类别及其效力的价值分析,又包括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关系性质认定以及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价值判断。法律解释技能是指将普遍的、抽象的法律规则运用于纷繁多样的现实社会生活和具体个案事实的技巧和能力。法律推理技能主要包括法律推理的规则、法律推理的方法以及对法律推理中出现冲突的调适等技巧和能力。事实推理即推定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不过是社会事实在法律场景中的表现,因而如何从纷纭复杂的社会事实中确定案件所必须重视的资料,就成为法律职业者所必需的前提。因而,如何理解社会现象,如何从社会事实中提炼出相应的案件信息,就成为必备的技能。法律分析能力是指针对具体的案体或者法律问题,根据事实、情节、法律原理和法律精神,运用法律思维,对案件或者法律问题的存在背景、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进行完整的把握,从而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则的技巧和能力。这既包括对法律原意的理解,也包括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运用自己的良心、智慧,通过“解释”这一途径来明确法律的“意义”,填补法律的空白。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没有这种功夫,就永远不能够在变幻不定的社会情形面前,作出正当、合理的决策和判决。证据操作能力是指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的技巧和能力,是指在特定的案件中,确定证据收集的方向和范围、收集证据的性质和种类、收集并固定证据的方法措施、对证据收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判断并解决这些问题以及运用证据的专门技能。律师、检察官和法官不具备良好的证据操作技能,就不可能在司法程序中确立自己的有利地位。口头表达能力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一般口头表达技能,要求能比较流畅地用普通话与当事人自由交谈并进行法庭演说与辩论等。第二个层次是运用“法言法语”专业表达技能,包括介绍法律知识、法律原理、法律现象、法律问题和表达法律见解并阐述相应理由的口头表达技巧和能力。第三个层次是法律辩论技能,即辩论的技巧和能力,包括攻击和防御两个方面的技能。第四个层次是主持、参与法庭辩论会的技能,是指能够根据诉讼法的具体要求和控诉、辩护及审判职能的不同定位,基于具体案件中的不同角色需要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发表不同的意见,并进行相互辩论的技巧和能力。作为专业技能的口头表达技能主要是指后三个方面,而这后三个方面又是建立在第一个层次的基础之上的。制作法律业务文书能力是指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为特定目的制作规范的常用法律业务文书的技巧与能力。

模拟审判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且以实践为主的实训课程。该课程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角色分配参与模拟法庭审理,参与者将实体法知识与程序法知识运用于具体案件,经过诉讼的每一环节,解决案件审理中的具体问题,从而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技巧,锻炼他们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创造思维能力、事实认证辨析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作应变能力、现代化办公设施操作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

三、践行模拟审判教学的路径选择

1.转变观念,树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法学教育新理念

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著名法学家付子堂教授关于我国法学教育“两张皮”的观点,笔者颇有同感。付子堂教授认为,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长期以来存在着“两张皮”的现象,教师从书本到书本(哪怕是从外国的书本到中国的书本),这样产生的“学问”难免苍白无力。在法治和知识经济时代,若要做出较大的理论建树,必须勇于冲出书斋,对社会实际谋求充分的了解和深切的体验。唯其如此,才能够有的放矢,不至于言之无物。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群体最缺少两类人: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学理论家和具有深厚理论功底的法律实务家。为此,变革“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技能”的教育理念和传统法学教育遵循的“法条—法理—法哲学”的教学程序成为现代法学教育的必然。作为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基地的大学,应该树立从法学家型教育转向法学理论和法律技巧并重的综合型实务教育、法学教育的理念,要实现“法条—法理—法实践”的逆向回归。借助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全新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初步的法学思维方式和理念——法学理论和法律技能并重,从而训练学生的专业技能,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

2.科学建构模拟审判教学内容和教学效果评价体系

模拟审判教学内容应由三个模块组成。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专业及应用知识模块;专业技能训练模块。围绕以上三大模块的知识构成和技能要求,其课程体系可作如下设置:(1)专业基础课程。这是指作为一个法学应用型人才应学习的基础知识类课程,如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社会学、法哲学、法伦理学、法律方法等;(2)专业及应用知识课程。这是法学应用型人才必须学习的法学基本知识方面的课程,包括主要的实体法学,如民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程序法学和司法制度,如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仲裁法学、律师和公证制度、狱政法学、检察学和审判学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开设上述课程的同时,要以法律部门的划分为依据,专门开设各部门法类的案例教学课程,以提高学生分析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能力。(3)专业技能课程。专业技能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必备技能,课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基本技能课程,如司法文书写作课程、法律外语口语训练课程、司法口才训练课程、计算机应用课程等;二类是应用型法律人才所必须掌握的特殊技能课程,如法律逻辑学课程、创新能力实训课程、以模拟审判及法庭旁听教学为内容的庭审实训课程等。

模拟审判教学效果的总结评价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教学环节,这个总结评价体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即学生能力评价体系和整体教学效果评价体系。第一,学生能力评价体系。学生能力评价体系是一个能综合反映学生能力的评价指标,这个评价标准应当明确、具体、合理,能分解与量化的应分解量化,并应事先为全体学生所知。评价的标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程序是否合法,操作是否规范;法律运用是否准确,说理是否透彻;语言表达是否流畅、精彩;临场的应变能力如何,是否有创新思维;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如何。评价的方式有学生评价和教师评价两种。学生评价可以分为参加旁听的同学评价和各个小组的同学自行评价及相互评价。各小组评价时既要评价本组的长处与不足,又要评价其他组的优点与缺陷。并且,每一个参与庭审的同学都要写出体会,找出自己的优点与不足。评价时要全面、具体、客观、公正。最后,指导教师在充分听取学生的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后,对整个模拟法庭的全过程和个体学生的表现作出全面具体的评价。评价时要注重对整个过程中学生的独到见解给予充分肯定,比如评选出最佳审判员、最佳书记员、最佳辩护人等,对表现出色的同学予以表彰,肯定成功的一面,又要指出整个过程中的不足并且指出改进的一面,逐渐完善模拟法庭。第二,整体教学效果评价体系。一种教学方法是否成功,最终是由教学效果来评判的。常见的测评方法主要是民意测验和调查,包括对学生的民意测验,教师对学习氛围变化的感受比较报告,实施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前后学生综合能力的比较调查,学生阶段实习和毕业实习的调研,毕业生的跟踪调查等。通过这些方式,了解和评价模拟法庭教学的成功和不足之处,在以后的教学实践中予以相应的改进,这样,模拟法庭教学才能不断完善,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3.创设技能演练平台,定期举办“模拟审判演示”活动

实践证明,学生能力素质只能在法律实践的具体化、情景化的语境中,在学生的亲历亲为的实践活动中熟练掌握,因此,创设技能演练的模拟场是学生能力素质培养的关键问题。从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情况看,很多法学院校都在这个方面作了尝试。其中模拟审判教学方式开展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做法。“模拟审判演示”是一种综合性、实践性非常强的教学活动,现为法学界众多教育专家所认同。一般来说,模拟审判活动经过五个环节。即,第一,选择典型案例。拟用的案例,可以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收集借阅已审结的案例,也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第二,分派角色。一般一个班的学生可以分成10~15人一组,组员之间根据兴趣和特长分派角色,担任审判员、审判长、陪审员、公诉人(刑事案件)、辩护人、证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法警等,按真实角色的身份各自作好准备。第三,准备材料。在正式开庭前,小组成员应按要求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如起诉书、公诉意见、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代理词等,有些文书应按法定程序传递给对方。第四,正式模拟开庭。这一阶段要求学生穿正式着装,法官着法袍,公诉人穿公诉人服,律师着律师服,造成一种严肃、正规的法庭气氛,使学生进入“实战”状态。第五,评价和总结。模拟法庭训练结束后,教师应对模拟法庭的全程做一个总结,指出优缺点,表扬先进,分析某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意见。学生也要在交流看法的基础上,对模拟法庭活动发表意见和实践体会,以进一步提高学习效果。学生在模拟法庭中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进行分析、归纳、筛选,从而形成向法庭陈述的事实,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在此过程中,学生不仅能将书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能够进一步加深对书本知识的理解。同时,熟悉了法庭审判的程序,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动手能力大大增强。模拟审判较好地弥补了传统法学教育模式中实践能力训练和培养的不足,使学生从课本走向现实,从理论走向实践,是提高和锻炼法学学生实务能力的有效方式。这既匡扶社会正义,又使学生在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完善人格,获得真实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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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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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69X(2010)03-0053-04

2010-03-05

注:本文为湖南省教育厅重点教改项目《地方高校法科学生实务能力综合模拟实训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276)的研究成果之一。

郭晶梅(1966-),女,湖南桃源人,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教育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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