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清时期巡抚军事职权之演变

2010-04-10 06:35张振国
湖北社会科学 2010年3期
关键词:总兵武官总督

夏 柯,张振国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论明清时期巡抚军事职权之演变

夏 柯,张振国

(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巡抚的军事职权是督抚制度的重要内容,因缺乏专门研究,一直模糊不清。明清时期巡抚军事职权有其独特内容,因地区差异和形势变化发生不断的演变。

明清;巡抚;军事职权;演变

督抚的军事职权是明清督抚制度的重要内容,向为学者所关注。但现有研究大都把总督和巡抚作为一个整体来叙述,鲜有单独论述巡抚的,以致巡抚的职权非常模糊。实际上,巡抚的军事职权有其独特的内容,并因地区的差异和形势的变化而有差别。本文拟就明清两代巡抚军事职权的演变作一探讨,以求正于方家。

明初,为防止地方势力的过度膨胀,明太祖改承袭元朝而来的行中书省制度为军事、行政、司法等权力分治的“三司”(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制度。“三司”之间互相牵制,较好地抑制了地方权势的坐大,但也因此使权力过于分散,行政效率低下,弊端丛生。为改善这一局面,从明成祖开始,朝廷陆续派中央大员分巡地方,节制三司。宣德五年后,随着大范围的连续派遣,渐成制度。[1](卷34,p588)但此阶段巡抚的职权主要侧重于吏治与民事,几乎不涉及军事。正统以后,随着社会矛盾的激化,内地“盗贼窃发”,边境蒙古入侵,而掌军事的都指挥使的权力受牵制过多,各镇总兵官又普遍疏于文略,不得已,朝廷只好派遣官员前往各处督理。这些官员,根据当地设置总兵官与否,有“提督军务”和“赞理军务”之别,在设置总兵官的地方,助总兵官“处理军事文书”、“共商军务”,以成“赞理”,[2](卷9“8,正统七年十一月乙丑”)在不设总兵官的地方,“提督军务”,节制武官,统领军权。[2](卷14“,正统元年二月庚子”)这样,地方即形成两个派遣系统:一是巡抚,负责民事,战时兼理粮饷;一是“提督”或“赞理”,负责军事。这种制度设计存在一些弊端,如官员设置重叠累赘,军事职权与地方之责分离等等。鉴于此,朝廷或任命巡抚兼“提督军务”“、赞理军务”等衔,管理军事,或任命“提督军务”、“赞理军务”之官员兼“巡抚地方”之责,负责民事,以使其职权统一。[1](卷34,p594)这样,巡抚就有了“提督军务”、“赞理军务”的军事兼衔,而这两个兼衔也成为巡抚军事权力的标志。需要指出的是,“提督军务”和“赞理军务”官员权力的差别也导致了兼这两种衔巡抚的军事职权的不同:兼“提督军务”衔之巡抚有节制一定武官并统率军士的权力,而兼“赞理军务”衔的巡抚则主要负训练兵马、抚恤士卒之责。这种区别并非固定不变,随着形势的发展,两者的差别也渐渐缩小。[3](p209-211)

至明末,巡抚的军事职权大体确定,根据下面一道巡抚敕书可以看出其内容:“巡抚湖广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孙鼎相,原拟责任务在操练军马,整饬边备,抚治民夷,清理屯田,预备粮储,禁革奸弊……遇有盗贼生发,随即剿灭……武职分守以下官员悉听节制……”①

由上可知,巡抚的军事职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督催、预备粮饷;二、操练军马,整饬武备,遇有盗贼生发,与地方武官合议剿灭;三、节制武官,调遣统率。但此时节制武官的范围没有确定,各地有很大不同。如前引湖广巡抚是“节制分守以下官员”,[4](第2册,p384)而同一时期的偏沅巡抚则是“调到防守兵马,酌量缓急远近,悉听本官节制”。[4](第1册,p415)

巡抚的军事职权不仅体现在储饷、节制、调遣等方面,在明末,由于军事需要,巡抚可以招募一定数量的军队以供统辖调遣,称为巡抚标兵,简称抚标。但各地抚标经制,即抚标的职官额设和标兵员额,因地区和形势需要差别很大,没有确定。

满族统治者入主中原后,因仍明制,派遣巡抚,统治地方。因军事需要,仍令巡抚掌管一定的军事权力,如“(顺治元年七月)钦差巡抚顺天等处地方、赞理军务、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宋权”。[5](A1-28,B63)“(顺治元年八月)钦差巡抚山东等处地方、督理营田、提督军务、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方大猷”等。[5](A1-93,B221)巡抚的军事兼衔依地区而有所不同,有“提督军务”、“赞理军务”、“协理军务”、“兼理军务”之别。前两者占绝大多数,后两者仅存在于安徽、江西两省,其职权与“提督军务”、“赞理军务”一样。

与明朝不同,清初“赞理军务”衔和“提督军务”衔巡抚的军事职权是一致的:修理城池,催积粮饷,操练兵马,节制副总兵(后改名为副将)以下之武官,遇战事,会同总兵官同心计议,统率调度。之所以仍有“提督军务”和“赞理军务”的区别,不过是明朝称呼习惯的延续罢了。

清初巡抚的军事职权与明代大体一致,但有两点重要不同。第一,节制武官的范围由明季时的不确定趋于确定,这是巡抚军事职权的一大变化。清朝规定,巡抚节制辖区内副将以下武官。“辖区内副总兵以下武官”,指的是协、营等官。清代仿明代于每省设置镇、协、营等:重要地方,派员镇守,称“总镇”,其长官为“总兵”。不设总兵之要地,派兵协守,称为“协”,协之长官为“副将”。同时,各地又设营以分守,营之大小不等,根据置兵多少,营长官分别为“参将”、“游击”、“都司”、“守备”等。巡抚辖区内一般设置数协和营,协、营兵弁主要负责防守地方,与地方关系密切,而巡抚掌地方之事,于是令巡抚节制本辖区内的协和营。节制的内容,就是监督武官训练,防止其侵扰乡民,于紧急时刻,令其协同作战。第二,抚标经制由明代的不确定变为确定。从顺治三年开始,清廷逐步确定巡抚的标兵经制。每一抚标大体设左右二营,每营各置游击、守备、千总、把总等官,所辖士兵大约为一千五百名,在巡抚统率下居中驻守,并备调遣和行军作战之用。

以上只是顺治朝中前期的情况。随着绝大部分地区纳入版图,清朝政局渐渐稳定下来,总督和巡抚职权不分的弊端也渐明显。如顺治帝在上谕中指出:“总督、巡抚责任不同。巡抚专制一省,凡刑名钱谷、民生吏治,皆其职掌。至于总督,乃酌量地方特设,总理军务,节制抚镇文武诸臣,一切战守机宜、调遣兵马重大事务,当悉心筹划,若更令兼理刑名、钱谷等细事,不特精力难周,且致彼此推诿,耽延时日,何以专任责成……”[6](卷111,“顺治十四年九月己巳”)这就说明,总督与巡抚的职权需要重新分配,地方军事与民事权力需要重新调整。顺治十八年,四辅臣当权的清廷推出了一项理想化的改革措施,令每省置总督和提督各一员,改变了此前总督和提督设置不定的情形。②这样,每省之中就有总督、巡抚、提督各一员。总督权兼军民,节制巡抚和提督,为一省最高权力长官;提督统辖全省武弁,为一省最高权力武官;在总督和提督军事权力的双重保证下,巡抚只需理民,毋庸再管军事。于是,是年十月,罢巡抚管理军务,裁去所辖抚标,收回节制辖区副将以下武官的权力。

巡抚被取消军事权力,是清初地方制度的一次重大调整,但这次调整过于简单化,不久即告失败。康熙四年以后,地方职官设置又进行了新的变动:一是总督设置的裁并。康熙四年,裁并单省总督,改设直隶山东河南总督、山陕总督等九员;[7](卷15,“康熙四年五月丁未”)康熙八年,裁直隶山东河南总督;康熙十一年,山西省脱离山陕总督。[8](第1册,p289-297)这样,直隶、河南、山东、山西等省就没有了总督的统领。二是一些省份提督的裁撤。康熙七年,裁去江西、河南、山西等省提督,于是就出现了山西、河南等省既无总督节制又无提督统军的情况。一省没有了总督和提督的双重节制,而巡抚又不管兵,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一,武官没有了巡抚的节制,兵弁横行地方,欺民扰民之事频繁发生。如康熙六年杨兆傑上疏认为,“第今之为盗者,乡井亡命十之二三,而营武悍卒十之七八。原其故,则在抚臣无节制营将之权……臣查从前武官兼制于文官之日,其盗寖少,而文官不制于武官以后,其盗寖多……”[9](卷17,p163)其二,在不设总督的省份,因武官不受巡抚节制,军需急务时,或因驻扎遥远,信息迟缓,或因不服节制,就显应付不灵。因此,杨氏建言“复旧制,自副将以下悉听抚臣节制……”[9](卷17,p163)此议被朝廷采纳,巡抚的军事职权也逐步恢复。先是康熙八年九月,令未设总督之省如遇军需急务,提督、总兵官仍会同巡抚料理;至副将以下武职官员,若有贪酷殃民侵饷等事,巡抚也察实题参。[7](卷31,“康熙八年九月乙卯”)继而于康熙十年,令不设总督、提督的省份,副将以下武官由巡抚兼辖。[7](卷35,“康熙十年四月丙申”)这些措施为恢复巡抚军事职权打下了基础。

巡抚普遍恢复军事职权是在三藩战争期间。基于安定地方考虑,清廷于康熙十二年十二月命各省巡抚仍管兵务,节制辖区内副将以下武官,并各设抚标左右二营,复“提督军务”之衔。[10](卷 116,p3336)

三藩叛乱平定后,兵部认为“应全裁各省抚标以节饷”。但是广西巡抚郝浴上疏认为:“巡抚常有军务之权,标兵之设,则提镇参游而下,无事不有关通,无人不有范围,训练调发,居重御轻,是纳武弄蹶张之气于规矩准绳之中,所谓文恬武熙,真正太平也”。[11](第5册,p3101)权衡之下,巡抚军事职权被保留下来,不仅统辖抚标,还节制辖区内副将以下武官。此后,巡抚的军事职权一直存在,直至清亡。但其节制范围根据各省情况,有所变化。如山西、山东、河南、江西、安徽五省,因没有提督设置,从雍正九年至嘉庆八年,先后令巡抚兼提督衔,节制辖区内各镇总兵以下武官,包括总兵,③权力较前大增。又如陕西、贵州、广西、浙江、湖南、江苏六省,因均为总督兼辖省份,总督距离较远,只是遥制,于事则反应迟缓,故从乾隆十三年至道光咸丰年间,先后加巡抚“节制通省兵马”衔或“节制全省各镇”衔,节制辖区内各镇,统辖全省兵马。④同治元年,由于局势所需,又令总督不驻扎的省份,即“江苏、浙江、安徽、江西、陕西、湖南、广西、贵州等省各镇、协武职升迁调补,暂由巡抚办理;千总以下,径由巡抚咨拔报部;所有校阅营伍、考核将弁并本省筹办防剿,即专责成巡抚经理……”[12](卷132,p8915)这些省份的巡抚不但有节制全省各镇的权力,而且可以临时调补各镇、协武职,权力进一步增大。

结语

纵观明清时期巡抚军事职权的演变,有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巡抚的军事职权有其独特的内容。表现在:1.与总督和提督的节制权限不同。总督节制辖区内所有武官,包括最高权力武官提督;提督节制总兵以下武官;而巡抚一般节制副将以下武职,至清中后期,一些省份巡抚因局势所需才扩展到节制总兵以下武官。2.与总督和提督的军事职权侧重点不同。总督负责辖区内军事的统辖和调度;提督负责具体行军作战;而巡抚则重视监督、储饷、修筑和后勤工作,与地方民政结合密切。

第二,巡抚军事职权的产生、发展、兴废、变迁,本质上反映的是如何在地方文武官员协作和维制的权力运作框架内,妥善分配军事与民事职权的问题。事实证明,如顺治末年简单化的一刀切式职权分配方式并不适应形势发展。作为负有民事职任的地方主要文官,如何赋予其军事职权,更好地发挥其协调地方军事与民事的功能,是制度设计者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地方形势,巡抚军事职权的灵活设置,是有必要的。清朝中后期出现的巡抚军事节制权扩大的趋势,说明军事与民事职权结合更好的巡抚一职,比总督和提督更适合应对日益纷繁复杂的地方事务。

注释:

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编:《明朝档案总汇》之“兵部为孙鼎相顶补湖广巡抚员缺请遵写敕书行事稿(天启四年九月初六日)”,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二册,第383—385页。另参《明朝档案总汇》之“兵部为李成名顶补南赣巡抚员缺请遵写敕书行事稿(天启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册,第417—420页。

②《清圣祖实录》卷4,“(顺治十八年八月己未),命直隶各省各设总督一员,驻扎省城”。提督之设置,见《明清档案》之《兵部尚书明安达礼揭请撰给江南、直隶、山东提督敕印》,A37—95,B21077—21079。

③详见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卷六《吏部文选清吏司·汉员开列·督抚兼衔》,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第620册,第166页。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卷51《吏部三五·汉员开列·督抚兼衔》,第650—651页。

④详见乾隆朝《大清会典则例》卷六《吏部·汉员开列·督抚兼衔》,第165页。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卷51《吏部三五·汉员开列·督抚兼衔》,第652页。

[1]龙文彬.明会要[M].北京:中华书局,1956.

[2]明英宗实录[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

[3]张哲郎.明代巡抚研究[M].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5.

[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明朝档案总汇[M].桂林:广西师大出版社,2001.

[5]张伟仁.明清档案[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6.

[6]清世祖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5.

[7]清圣祖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5.

[8]光绪朝《大清会典事例》[M].北京:中华书局,1991.

[9]皇清奏议[M].续修四库全书本(第 47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10]清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76.

[11]钱仪吉.碑传集[M].台北:文海出版社,1980.

[12]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M].十通本.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

K248 K249

A

1003-8477(2010)03-0125-03

夏柯(1981—),男,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张振国(1981—),男,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高思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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