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颖超与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

2010-04-23 12:23汤兆云
世纪 2010年1期
关键词:婚姻自由解放区邓颖超

汤兆云

亲任《婚姻法》起草小组主任

1947年3月,邓颖超同志奉命从重庆回延安任中共中央妇女工作委员会代理书记。1949年,她在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全国妇联副主席,并任党组副书记。

1947年9月解放战争已进入了全面战略反攻阶段,此时,中央妇委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不久,中央就同意了这一建议。同年9月20日,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开幕,朱德代表党中央致开幕词,周恩来作政治报告,邓颖超代表中央妇委作工作报告。10月5日,会议闭幕的前一天,刘少奇在会上作了重要报告,他在报告中专门讲到了婚姻法问题。他说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一些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均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旧传统。新中国成立后,我们要有一部统一的婚姻法,现在的时机已经成熟了,中央妇委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先准备一个草案,新中国成立后,由党中央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审定后公布施行。他要求中央妇委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在反复讨论的基础上,动手起草一部新的婚姻法。

1949年邓颖超当选为全国妇联副主席

当时,中央妇委代书记邓颖超同志和大部分妇委委员都是刚刚从农村开展土地改革回来,深切了解农村青年男女有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愿望。因此,中央妇委在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就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邓颖超亲任主任,成员主要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等。

为了取得起草《婚姻法》的第一手资料,中央妇委派出工作组对解放区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查。调查材料表明,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少的占33.3%,最多的达99%。在北平、天津、西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郊中,婚姻案件少则占民事案件的11.9%,多的占48.9%。在婚姻案件中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中平均占54%,城市中或城郊中少则占51%,多则占84%。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女方是原告,提出离婚的占58-92%。

解放区城市的婚姻问题也不容乐观,据不完全统计,哈尔滨自1946年8月23日至年底即受理婚姻案件108件,1947年628件,1948年1081件,1949年1月至4月就有448件;上海自1949年8月审判婚姻案件212件,并呈现出逐月增加的趋势,到9月增加至501件。这些婚姻案件中多数为离婚案件,离婚案件绝大多数是妇女要求离婚。如上海1950年结案的77件离婚案中,男方主动申请的只有7件,而女方主动申请的高达77件。

调查材料还显示,传统婚姻制度对婚姻问题的影响还十分严重,妇女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杀和被杀的事件不断发生。据不完全统计,1949年1月至11月份,河北省唐山专区共发生185起妇女自杀和被杀的事件,其中因夫妻感情不和自杀的有66人,因受公婆虐待自杀的有28人,因丈夫长期外出不归自杀的有5人,因父母包办婚姻而自杀的有3人,被丈夫杀害的有7人。

这些沉重的关于婚姻问题的调查结果表明,不废除弊端丛生的传统婚姻制度,以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为基本特征的新型婚姻制度就很难建立起来。这更坚定了邓颖超主持的中央妇委婚姻法起草小组要起草一部新的《婚姻法》的决心。

坚决主张加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

当时,起草小组可以得到的参考资料奇缺。她们手头上只有中华苏维埃政府1931年12月1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该条例的基本原则是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起草小组在讨论中,一致认为这个《条例》的基本原则是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的,法律基础也比较成熟。但在起草过程中,大家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关于这一点,作为一名妇女运动领袖、一直在关注着民众的婚姻问题的邓颖超,结合她长期的革命实践,态度非常鲜明,坚决主张加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她说:“中国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早婚、老少婚、买卖婚是普遍现象,如不根绝就谈不上婚姻自由。妇女要求离婚,往往不允许,即在党内也如此。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是主要根据妇女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条件,基本上要离的还是要离,反而给下边的干部一个控制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曾发生很多悲剧。今天规定婚姻法是原则性的规定,破坏旧的,建立新的,就必须针对男女不平等现象,给妇女以保障。”

由于当时中央妇委人手少,还要承担其他大量工作,《婚姻法》整个起草过程,断断续续,大约花了半年的时间。1949年3月,中央妇委随中央机关一起进京。《婚姻条例》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后,于1950年1月21日由中央妇委呈送党中央。同时,邓颖超还附了亲笔信一封,主要对《婚姻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和有关争论内容作了说明:

毛、刘、朱、任、周并王明同志:

送上中央妇委修改的婚姻条例草案最后稿,请审阅。

这个婚姻条例草案,曾经过妇委正式讨论过五次,会后交换意见多次,并另邀请了中组部、中青委、法委等几方面同志共同座谈过一次,历时二月有余。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对于此点反对者是较多数人,赞成者包括我及少数人。现为了应各地的急需,且有关广大群众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决。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现在的草案,虽然我仍不完全同意,已经妇委多数同意了最后稿,并将我们不同的意见一并附上,请中央参阅作最后决定。另送了一份婚姻条例草案给法委,请法委将意见提交中央。

此外,对送上之婚姻条例中之第三条,我不完全同意。可保留原条文之前半至“纳妾”二字为止,其余指出的只是个别的少数人,且有“实行一夫一妻制”,均可解决了。

至原文规定禁止“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是不必要亦不妥当的。对第十条中“经调解无效”,仍是属于执行离婚条款时,采取的方法和步骤,可放在解释的文件中说明,不须写入条例条文中。至该款规定“确因思想感情根本不和”字样,从文字和形式来看,仍为附加条件,而实际则等于无条件的。那么又何必不干脆的明确简单规定哩。

我们争论之是非,要求中央给予提示。妇委同志希望中央审阅后能和妇委同志一谈,或中央讨论时,允许妇委同志参加,究如何?由中央决定。

对该草案用何名义发表,写说明书着重哪些问题,以及写社论的主要内容,亦请中央指示。

总政主张把革命军人婚姻条例,包括在一般婚姻条例内,我们不赞成,因为那是属于暂时的局部的问题,应分开补定为好。此事亦请中央决定通知总政。

专此,敬礼!

邓颖超1950.1.21

接到中央妇委起草的《婚姻条例》草案后,中央旋即将此草案分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务院政务委员会议,各有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1950年1月28日,中央法制委员会又向中央呈报了修改意见,对征求意见后的《婚姻条例》草案作了说明。中央法制委员会把邓颖超坚持的“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的主张写进了呈报的修改意见中。

1950年4月13日,在邓颖超主持的中央妇委起草《婚姻条例》草案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讨论通过后公布。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分《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共8章27条。该法规定:坚决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妇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该法还对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及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订的第一部国家大法,它以博大的内容和深远的意义,实际上已经囊括了30年后、50年后重新修订的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是年轻的共和国送给共和国公民、特别是年轻男女公民的一份厚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封面

就《婚姻法》起草中所触及的问题作了报告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公布以后,1954年5月14日,邓颖超就《婚姻法》的起草过程中所接触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着重解释的问题作了一个报告。她说:

“这部婚姻法从开始起草到公布,整整经历了一年零五个月的时间。婚姻法的起草工作最初是由法制机关及妇女工作机关负责主持并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合作进行的。为了起草这一婚姻法,我们曾根据所搜集的城市乡村的各项婚姻材料,并参考了过去江西苏区和各解放区的婚姻法,以及苏联的、东欧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婚姻法,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讨论。在研究讨论中,我们依据和坚持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毛泽东主席等签署的、1931年12月1日公布实行的婚姻条例中规定的: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等基本原则,批驳了各种不正确的意见。婚姻法的初稿拟定后,为了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曾举行了多种多次的座谈会,对婚姻法初稿的内容和文字作了多次的修改。以后又经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委、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及政务委员等三方面的两次联席座谈会作了最后的修改,才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经毛主席明令公布,自1950年5月1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中曾作过多次的指示和专门的讨论,而在婚姻法公布之后,又通知全体党员一致拥护执行。从这部婚姻法的起草经过,可以看到中央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及起草婚姻法的主管与有关机关,对婚姻法是采取了多么负责慎重的步骤和态度!”

在对婚姻法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后,她还就如何贯彻实行婚姻法谈了自己的看法。她说:“婚姻法的贯彻执行,需要对人民进行长期的多方面的宣传教育。这是一个艰苦的斗争过程,因为阻碍着这个婚姻法实现的旧社会的封建习俗和封建残余思想,需要经过长期的奋斗才能肃清。”她认为这个斗争应当从四方面来进行:应该在干部中进行学习《婚姻法》、改造思想的工作,要把那些重男轻女、玩弄女性的封建思想残余加以清洗,以便以身作则,保障《婚姻法》的正确执行;党、政府、人民团体的各级组织,要认真地在群众中进行关于《婚姻法》的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把反对封建婚姻制度变成广泛的群众性的行动;要提倡男女社交自由和未婚男女的恋爱自由;妇女解放首先是妇女自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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